職災遺屬的悲慟與權益:法律如何保障您?
當摯愛的家人因為職業災害而驟然離世,那份沉重的悲痛與不捨,往往讓職災遺屬感到徬徨無助。在面對突如其來的變故時,除了處理後事,更可能需要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為逝去的親人爭取應有的權益。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此刻的艱難,因此特別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幫助職災遺屬們,更清楚地認識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們的權益,以及雇主在職災發生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雇主在職災中的多重責任
當職災不幸發生,雇主所承擔的責任是多面向的,這不僅是對勞工的保障,也是法律對工作安全的最低要求。這些責任包括了無過失的補償、有過失的損害賠償,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無過失補償:勞基法保障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只要勞工因職災而導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就必須承擔補償責任,而且不論雇主是否有過失。這是一種法定的「無過失補償」責任,旨在確保職災勞工或其遺屬能獲得基本的經濟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這表示,當職災死亡發生時,雇主需依法給付喪葬費及死亡補償。如果勞工有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雇主已支付的保險費所換取的給付,可以在一定範圍內用來抵充雇主依勞基法應負的補償責任。
過失賠償:民法侵權責任
如果職災的發生,是因為雇主沒有盡到保護勞工的義務,例如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或設備,且雇主有故意或過失,導致勞工發生職災,那麼雇主除了上述的無過失補償外,還可能需依《民法》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這類賠償通常涵蓋醫療費、殯葬費,以及對受扶養遺屬的扶養費等。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明確指出,若雇主的不法行為導致勞工死亡,除了醫療與殯葬費用,對於死者生前有扶養義務的親屬(如配偶、子女、父母),雇主也應賠償其扶養損失。
刑事責任:業務過失致死
在更嚴重的職災死亡案件中,如果雇主或其負責人因為業務上的疏忽(例如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導致勞工死亡,就可能觸犯《刑法》上的「業務過失致死罪」,面臨有期徒刑或罰金的刑事處罰。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文提醒我們,雇主對於工作場所的安全負有高度注意義務,一旦疏忽導致嚴重後果,將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
抵充原則:避免重複賠償
為了避免受害人重複獲得補償或賠償,同時也減輕雇主的雙重負擔,《勞動基準法》設有抵充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60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這表示,雇主已經依《勞基法》第59條給付的職災補償金,可以在民事損害賠償中扣除,避免雇主重複支付同一筆損害。
職災保險與實績費率:雇主的預防責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實施,強化了對職災勞工的保障。根據規定,雇主有義務為所有勞工投保職災保險,且保險費全部由雇主負擔,這體現了雇主對職災風險的最終責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9條:「本保險之保險費負擔,除特定被保險人(如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自行負擔)外,原則上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這項保險制度中,還有一個重要的「實績費率」機制。對於僱用員工達到一定人數以上的事業單位,保險人會根據其過去三年職災給付的狀況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的辦理績效,每年調整其職災保險費率。職災發生率低、職安衛管理良好的雇主,費率可能降低;反之,職災頻繁、管理不佳的雇主,費率則會提高。這項機制旨在透過經濟誘因,鼓勵雇主積極改善工作環境,預防職災發生。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二種。行業別災害費率每三年調整一次,並於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採實績費率,按其最近三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及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由保險人每年計算調整之。」
從案例看雇主責任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可以更具體地了解雇主責任的認定與法律的適用。
案例一:高處作業未設防護,痛失親人
陳先生在某營造工地工作,一天在高達28公尺的鷹架上進行作業。然而,公司卻未依規定設置護欄或固定式安全掛勾。不幸地,陳先生在作業中不慎墜落,經搶救後仍宣告不治。陳先生的家人在悲痛之餘,決定為他討回公道。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公司的公務經理兼安全負責人,明知高處作業有危險,卻疏於設置必要的安全設備,違反了當時《勞工安全衛生法》(現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導致陳先生死亡。因此,法院判決該名負責人構成《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之罪,並處以有期徒刑及緩刑。同時,公司也因為違反職安規定,被處以罰金。
律點通提醒:此案反映了當時法院對於雇主違反職安義務致死案件的法律適用見解,認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相關條文是特別法,應優先於《刑法》的業務過失致死罪。這強調了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安全必須負起積極的注意義務,確保提供符合法規的安全設備,否則將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案例二:局限空間作業疏失,兩條生命殞落
王先生經營一家清潔公司,承攬了溫泉井的清洗工作。他指示副理申先生僱用兩名勞工進入溫泉井清洗。然而,溫泉井屬於局限空間,存在缺氧及有害氣體(如硫化氫)的危險。公司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設置通風設備、進行危害評估、提供呼吸防護具,也未對勞工進行相關安全訓練。結果,兩名勞工在井下吸入硫化氫中毒,不幸窒息死亡。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身為公司負責人,申先生為現場管理人員,兩人都對工作場所安全負有防止危害的義務。他們未盡注意義務,導致兩名勞工死亡,因此均構成《刑法》第276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時,公司也因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之罪,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的罰金。
律點通提醒:此案再次強調了 「雇主」定義的實質性,不僅公司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也可能被認定為雇主,承擔職安責任。對於高風險作業(如局限空間),雇主必須嚴格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採取所有必要的安全設備和措施,否則將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及公司罰金。
法律競合關係:理解判決背後的演變
在職災死亡案件中,判斷雇主或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時,法院曾有不同見解。早期判決(如上述案例一)可能傾向認為,當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現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導致勞工死亡時,應優先適用該法的刑事罰則,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然而,目前多數法院的見解已轉向「想像競合犯」原則。這意味著,雇主的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罰則和《刑法》的業務過失致死罪。由於兩者規範內容及構成要件不同,並非互相排斥,而是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通常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較重的刑罰。這也說明了法律在保護勞工生命安全上的日益重視。
此外,對於「雇主」的認定,法院也傾向採取實質認定原則,而非僅限於形式上的僱傭關係。這表示,即使勞工是透過承攬、點工等方式進入工作場所,只要實際控制該工作場所、設備,並對工作安全有實質影響力的一方,都可能被認定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雇主,進而承擔相關責任。
職災遺屬權益維護指南
面對職災死亡的悲劇,職災遺屬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事故發生時,您該怎麼做?
- 確認通報:了解雇主是否已依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重大職災事故。
- 保留證據:盡可能收集與事故相關的證據,例如現場照片、錄影、目擊者證詞、醫療紀錄、死亡證明等。
- 了解職災認定:確認事故是否已被認定為職業災害,這將影響後續的保險給付與補償。
可能爭取的權益有哪些?
職災遺屬可能可以向雇主或相關單位爭取以下權益: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
- 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向雇主請求喪葬費及死亡補償。
- 民事損害賠償:若雇主有過失,可向雇主請求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
- 團體保險或商業保險:確認逝者是否有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可一併申請理賠。
結語:為逝者爭公道,為生者求保障
職災的發生對家庭是無法彌補的傷痛,但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保障每位勞工及其家屬的權益。作為職災遺屬,您有權利了解並爭取應得的補償與賠償。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艱難時刻提供一份指引,讓您在為逝者爭取公道的同時,也能為自己和家人尋求一份應有的保障。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社會上仍有許多資源可以提供協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死亡後,家屬可以向公司要求哪些補償?
A: 職災死亡後,家屬可以向公司要求兩大類補償: 1. 勞動基準法上的職災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需給付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以及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這是不論雇主有無過失都必須給付的。 2.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如果雇主因過失違反職安規定導致職災,家屬可依《民法》向雇主請求醫療費、殯葬費(扣除勞基法已給付部分)、扶養費(針對受扶養親屬),以及精神慰撫金等。這些賠償金額可以抵充勞基法已給付的補償。
Q: 如果雇主沒有幫勞工保勞保或職災保險,怎麼辦?
A: 如果雇主沒有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勞工或其遺屬仍然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各項職災給付。此時,勞保局會先支付給付,然後再向未依法投保的雇主追償這筆費用。此外,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或職災保險,本身也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規定,將面臨行政罰鍰。
Q: 職災死亡的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A: 職災死亡的賠償金額計算較為複雜,主要包含: 1. 喪葬費用:依實際支出計算,但需注意《勞動基準法》有5個月平均工資的上限,且可與職災保險的喪葬津貼抵充。 2. 扶養費:針對死者生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親屬(如配偶、子女、父母),計算其因死者死亡而喪失的扶養利益,通常會考量死者收入、可工作年限、扶養比例等。 3. 精神慰撫金:這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如死者與遺屬關係、遺屬受創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酌定。 4. 醫療費用:若死者在死亡前有醫療支出,也可請求。 這些金額在計算時,會扣除已領取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以避免重複受償。
Q: 雇主是否一定要有「過失」才需要賠償?
A: 不一定。雇主在職災發生時有兩種主要責任: 1. 無過失補償責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只要勞工發生職災,無論雇主有無過失,都必須給付喪葬費和死亡補償。 2. 過失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如果職災是因為雇主有故意或過失(例如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導致勞工死亡,則雇主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更廣,包括精神慰撫金及扶養費等。因此,即使雇主沒有過失,也仍需負擔勞基法上的補償責任;若有過失,則需額外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Q: 如果公司負責人被判刑,對遺屬的賠償會有影響嗎?
A: 公司負責人被判刑(例如業務過失致死罪),這屬於刑事責任,主要是針對其個人不法行為的懲罰。雖然刑事判決通常會認定雇主有過失,這對遺屬主張民事損害賠償(因為過失是民事賠償的要件之一)是有利的證據,但刑事判決本身並不會直接給予遺屬賠償金。遺屬仍需另外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向雇主(公司或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不過,刑事庭在判決時,可能會建議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這對遺屬爭取賠償而言,是一個重要的協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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