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的路上充滿挑戰,當您不幸面臨非自願離職時,失業給付無疑是一份重要的保障。但這份保障該如何申請?有哪些眉角需要注意?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剖析台灣失業給付的相關規定,透過白話解釋與實務案例,幫助您釐清權益,讓您在求職期間也能安心無虞。
什麼是失業給付?誰可以申請?
失業給付是《就業保險法》提供給符合資格的勞工,在非自願離職後,於求職期間的一項經濟支持。要申請這份給付,您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被保險人資格
首先,您必須是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法律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受僱勞工應參加本保險。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然而,有種情況會讓您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律點通白話解釋: 如果您已經領取了勞工保險的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就不能再參加就業保險,自然也就不具備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了。
2. 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這是請領失業給付的核心,您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 非自願離職: 這是最重要的條件,我們會在下一段詳細說明。
- 保險年資: 在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 工作能力與意願: 必須具備工作能力,且有繼續工作的意願。
- 求職登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等待期: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釐清「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的關鍵門檻
「非自願離職」是失業給付最核心的認定標準。不是自己想離職,而是因為某些非您個人意願的因素而離開工作崗位。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律點通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非自願離職包含以下幾種情況:
- 公司因素: 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等導致的離職。
- 《勞基法》規定: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例如:業務緊縮、虧損)、第13條但書(天災、事變等)、第14條(勞工因雇主違法而解除契約,例如:雇主不依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危害勞工健康等)及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 定期契約屆滿: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後,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實務案例一:自願離職,即使證明書「美化」也沒用!
小林因為覺得公司文化與個人理念不合,加上對職涯有新的規劃,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為了讓小林好找工作,在離職證明書上幫他寫了「不能勝任工作」的離職原因。小林以為這樣就能順利申請失業給付,沒想到勞保局在審核時,函請原公司說明,公司提供了小林當初的「離職申請書」,清楚載明他是因「個人理念與公司不合,經評估生涯規劃,決定轉換跑道」而離職。最終,小林的失業給付申請被駁回。
律點通提醒: 離職原因的實質認定非常重要!即使離職證明書的表面記載符合規定,主管機關仍會深入查證實際離職原因。若查證結果是自願離職,就無法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
實務小提醒:留職停薪不等於失業
小陳因家庭因素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沒有收入。他想申請失業給付度過難關。但勞保局告訴他,留職停薪期間,您與公司的勞動契約關係仍然存在,並未「退保」,也不算「非自願離職」,因此不具備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
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有兼職收入怎麼辦?
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如果找到兼職工作或有其他收入,這會影響您的給付資格與金額。務必誠實申報!
《就業保險法》第17條:「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律點通白話解釋: 這條規定旨在鼓勵您積極求職,同時確保給付資源的合理分配。重點整理如下:
- 收入超過基本工資: 如果您每月工作收入超過當時的基本工資,就不能領取失業給付。
- 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 如果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那麼您的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額,若超過您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超過的部分將從失業給付中扣除。但如果總額低於基本工資,則不會扣除。
- 其他津貼: 領取勞保傷病給付、職訓生活津貼等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期間,不能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實務案例二:兼職未申報,給付被追回還挨罰!
小華非自願離職後順利申請到失業給付。幾個月後,他找到一份短期兼職工作,約定月薪兩萬五千元,工作了約三週後覺得不適合便自行離職。他認為這只是短期工作,收入也不多,便沒有主動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沒想到,勞保局後來透過勾稽查到這份工作紀錄,不僅撤銷了他後續的失業再認定處分,更要求他返還已領的給付,並依法處以罰鍰。
律點通提醒: 只要在失業期間有任何工作收入,無論金額多寡或工作時間長短,都務必主動誠實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隱瞞不報可能導致給付被追回,甚至面臨高額罰款與法律責任。
失業給付申請流程與重要注意事項
掌握申請流程與細節,才能確保您的權益不漏接:
- 申請期限: 務必在離職退保後二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律點通白話解釋: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限制,一旦錯過兩年期限,即使符合其他所有條件也無法申請。
- 應備文件: 申請時需準備以下文件,其中「離職證明書」務必載明離職原因:
-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求職登記與14日等待期: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該機構會推介適合您的工作或安排職業訓練。如果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您仍無法成功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才會在翌日完成失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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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配合: 在等待期內,您必須積極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或安排的職業訓練。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將會被拒絕受理失業給付申請。
結語:掌握權益,安心求職!
失業給付是您在求職期間的重要保障,但申請條件與注意事項繁多,稍有不慎可能影響您的權益。律點通再次提醒您:
- 確認離職原因: 務必確認您的離職原因符合「非自願離職」的定義。
- 把握申請期限: 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是黃金申請期,切勿錯過。
- 備齊文件誠實申報: 準備好所有證明文件,並在申請或再認定時,主動誠實告知所有工作收入。
- 積極配合求職: 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推介與安排,展現您積極求職的意願。
《就業保險法》第36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律點通白話解釋: 任何虛偽陳述或隱瞞事實的行為,都可能面臨高額罰款(領取金額的兩倍)甚至法律責任,請務必誠實申報,以免得不償失。
若您在申請過程中遇到任何疑慮,建議直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或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公司要求我簽自願離職書,但我其實是非自願離職,該怎麼辦?
A: 這是一個非常常見的狀況!如果您的離職實質上是非自願(例如公司資遣、縮編),但公司要求您簽署自願離職書,建議您先不要簽署。您可以向公司要求開立符合實際離職原因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如果公司不願配合,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尋求法律協助,證明您的離職是「非自願」。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您仍可先行請領失業給付,但若爭議結果確定不符資格,則需返還已領金額。
Q: 失業給付可以領多久?領的金額怎麼算?
A: 失業給付最長可以領取6個月。如果您在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最長可領取9個月。給付金額通常是您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如果您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扶養一人可加給10%,最多加給20%(即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Q: 我在領失業給付期間找到打工,收入不多,需要申報嗎?
A: 是的,無論收入多寡,都務必主動申報!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7條規定,只要在失業期間有其他工作收入,都必須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果您的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則會根據您的收入與平均月投保薪資進行扣減計算;但如果超過基本工資,就不能請領失業給付。隱瞞不報將可能面臨罰款及追回給付的風險。
Q: 如果我離職後超過兩年才想到要申請失業給付,還有機會嗎?
A: 很抱歉,根據《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失業給付的申請期限是離職退保後二年內。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會拒絕受理您的申請,即使您符合其他所有請領條件,也無法再申請失業給付了。因此,務必在期限內儘速辦理。
Q: 如果我跟公司有勞資爭議,還能申請失業給付嗎?
A: 可以的。根據《就業保險法》第23條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先行請領失業給付。但要注意,這裡的勞資爭議必須是針對「離職事由」本身,例如:公司是否合法解僱您。如果是其他爭議,例如單純請求資遣費、積欠工資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則不能以此條款先行請領。若爭議結果確定您不符請領規定,則需返還已領取的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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