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被非自願離職?別慌!您的權益,律點通來幫您釐清!
突如其來的非自願離職,可能讓您感到不知所措,擔心生計問題。在台灣,針對非自願離職的勞工,政府提供了失業給付這項重要的社會安全網。但失業給付的申請條件、流程和注意事項,往往讓許多人一頭霧水。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完整解析相關規定,讓您清楚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非自願離職?這是申請失業給付的關鍵!
首先,要申請失業給付,最核心的條件就是您的離職必須是「非自願」的。這不是您自己想走就能算,法律對此有明確定義。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簡單來說,「非自願離職」主要分成兩大類:
- 雇主經營因素:
- 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宣告破產。
- 依《勞動基準法》特定條款終止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因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勞工不能勝任等原因終止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事業不能繼續而終止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因雇主有虛偽意思表示、施暴侮辱、危害健康、不給付報酬、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導致損害權益等情形,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留用勞工的處理。
重要提醒: 如果您是因個人生涯規劃、理念不合、薪資不滿意等個人因素主動提出離職,即使雇主開立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主管機關在審核時仍會進行實質審查。一旦發現與事實不符,您的申請可能會被駁回或已核發的給付會被追回!
申請失業給付,您需要符合這些條件!
除了非自願離職,您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請領失業給付:
- 保險年資:在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 工作能力與意願:具備工作能力,且有繼續工作的意願。
- 求職登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14天內未就業: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被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申請流程與必備文件,一步步教您!
請領失業給付,務必掌握正確的流程和文件準備,以免延誤您的權益!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期限: 您必須在離職退保後二年內,親自前往各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或就業中心)辦理。
應備文件: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 離職證明書:這是關鍵文件!請務必向原投保單位索取,並確認其上載明的離職原因符合非自願離職的定義。如果取得有困難,經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可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 存摺影本:指定匯入失業給付的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可在就業服務機構現場填寫。
申請流程:
- 親自辦理求職登記:攜帶上述文件,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就業諮詢:就業服務機構會為您提供就業諮詢服務。
- 14天推介期:自您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就業服務機構會盡力在14天內為您推介工作或安排職業訓練。
- 失業認定:若14天內未能成功推介就業或安排訓練,就業服務機構會在第15天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領取期間,您有這些「求職義務」!
領取失業給付並非一勞永逸,您仍需積極尋找工作。這就是所謂的「求職義務」。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0條規定:
- 每月再認定:您應於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的末日隔天起,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 提供求職紀錄:每次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必須提供至少二次以上的求職紀錄。這些紀錄必須是您在申請日前三十天內所做的求職活動,並包含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聯絡人、工作內容、日期及應徵情形。
請注意: 如果您未提供求職紀錄,或紀錄不符規定,就業服務機構會要求您在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會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實務案例解析:這些情況您一定要知道!
為了讓您更清楚失業給付的實務運作,我們來看兩個常見的案例情境:
案例一:離職證明書與實際離職原因的落差
小陳因為個人生涯規劃,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但公司為了「好心」幫他,在離職證明書上寫明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資遣。小陳拿到這份證明後,開心地去申請失業給付,也順利通過了初次認定。然而,就業服務中心在後續審查時,向公司調閱資料,發現小陳曾簽署「個人離職申請書」,明確寫著因「個人理念不合,轉換跑道」。
結果: 就業服務中心撤銷了小陳的失業認定,並追回已發放的失業給付。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離職證明書上的記載並非絕對。主管機關會進行實質審查,確認您的離職原因是否真的符合「非自願離職」的定義。即使雇主「幫忙」開立了非自願證明,如果實際情況不符,最終仍可能被撤銷,反而造成後續的困擾。
案例二:勞資爭議期間的失業給付與後續處理
阿美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並取得了非自願離職證明。她認為公司資遣不合法,於是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失業給付,同時也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在法院判決結果出來前,阿美依規定順利領取了幾個月的失業給付。
然而,幾個月後,法院判決結果出爐,認定公司資遣不合法,阿美與公司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且公司應給付阿美資遣期間的工資。勞保局得知判決結果後,函請就業服務處重新審查阿美的失業認定。
結果: 就業服務處撤銷了阿美原先的失業認定,並要求她返還已領取的失業給付。
律點通提醒: 《就業保險法》第23條規定,在勞資爭議期間,您仍然可以請領失業給付。但是,如果最終的爭議結果(例如法院判決)確定您不符合請領規定(例如僱傭關係被確認為從未終止,您有權領取工資),那麼您必須返還已領取的失業給付。因此,在爭議期間領取給付時,應有未來可能需要返還的心理準備。
結論:掌握資訊,安心面對轉職挑戰!
非自願離職雖然令人沮喪,但了解並善用失業給付制度,能為您在轉職期間提供重要的經濟支持。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確認離職原因:確保您的離職原因符合《就業保險法》的「非自願離職」定義。
- 備齊文件,掌握時效:在離職退保後二年內,備妥所有文件,親自前往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 積極求職,誠實告知:領取期間務必積極尋找工作,並妥善保存求職紀錄。若有再就業或收入,請主動告知,避免後續追繳或法律責任。
- 勞資爭議期間可申請:若有勞資爭議,仍可申請給付,但請留意最終結果可能影響給付資格。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失業給付的申請眉角。律點通祝您轉職順利,找到更適合自己的舞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我的離職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的定義?
A: 您需要檢視離職原因是否屬於雇主經營因素(如關廠、解散、破產等),或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最重要的是,離職原因不能是您個人主動提出或可歸責於您的因素。若不確定,建議攜帶離職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
Q: 如果我的離職證明書上寫的是非自願離職,就一定能領到失業給付嗎?
A: 不一定。行政機關在審核時會進行實質審查,核對離職證明書上的記載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若查證結果顯示您是自願離職,即使證明書上寫非自願,您的申請仍會被駁回或已核發的給付會被撤銷追回。因此,務必確保離職證明書的內容真實反映您的非自願離職狀態。
Q: 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如果我找到一份短期或兼職工作,該怎麼辦?
A: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31條,您有義務在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您有其他工作收入。若您的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仍可繼續領取失業給付,但給付金額會扣除該筆收入的一半。若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則會喪失失業給付資格。誠實告知是保護您自身權益的重要一環。
Q: 如果我對離職原因有爭議,正在打勞資訴訟,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A: 可以。依《就業保險法》第23條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但請注意,如果最終的勞資爭議結果(例如法院判決)確定您不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例如僱傭關係被確認為從未終止,您有權領取工資),那麼您必須在確定之日起15日內返還已領取的失業給付。因此,在爭議期間領取給付時,應有未來可能需要返還的心理準備。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