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權益:非自願離職勞工必讀的失業給付申請攻略
當您面臨非自願離職的困境時,除了不安,更重要的是了解自己的權益。在台灣,失業給付是政府為保障非自願失業勞工基本生活、協助再就業的重要福利。本文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審核標準與常見拒絕事由,助您釐清資格、避開雷區,安心掌握權益。
失業給付是什麼?為什麼我可以領?
失業給付是《就業保險法》下的一項社會保險給付,旨在保障非自願失業勞工的基本生活,並鼓勵其積極尋找工作。當您因非個人意願失去工作時,這項給付能提供暫時的經濟支持。
《就業保險法》第1條:「為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
這條法規明確了失業給付的核心目的:提供生活保障,同時協助您重返職場。
關鍵條件一:你是不是「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是請領失業給付的核心要件,其定義非常嚴格。這不單是您主觀上不想離職,而是法律上對離職原因的特定歸類。
主要情形包括:
- 公司因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
-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例如雇主因歇業、虧損、業務緊縮、勞工不能勝任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終止契約。
-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因雇主有不法情事(如不給付工資、危害健康等)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
- 定期契約屆滿:定期契約期滿離職後,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亦視為非自願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請務必理解,自願離職(如個人生涯規劃、理念不合、拒絕合法調動等)通常不符合非自願離職的定義。
關鍵條件二:保險年資與申請時效
除了非自願離職,您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 保險年資:在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就業保險年資需合計滿一年以上。
- 申請時效:必須在離職退保後二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逾期將不予受理。
關鍵條件三:你仍有工作能力與意願!
失業給付旨在協助您再就業,因此,您必須證明自己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這表示您需要: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配合接受其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您的申請將被拒絕受理。
領取期間的限制:小心這些情況讓你領不到!
即使核准領取,仍有以下情況可能導致給付停止或追回:
- 有其他工作收入:失業期間若另有工作,且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將停止給付。未超過基本工資者,給付金額會調整。
- 擔任公司負責人:擔任營利事業的董事或負責人,通常會被認定已喪失失業勞工身分,不具請領資格。
- 已領取老年給付: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因已有基本保障,不得再請領失業給付。
- 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津貼:領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如職訓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真實案例解析:這些情況你可能也遇過!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失業給付的審核標準:
案例一: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兼任公司負責人會怎樣?
陳小姐非自願離職後申請到失業給付。但她與朋友合資成立新創公司並擔任董事,每月有超過基本工資的收入。勞工保險局因此撤銷給付,並要求返還。
律點通解析: 擔任營利事業的董事或負責人,通常被視為與公司屬委任關係,而非受僱勞工。陳小姐在領取期間擔任負責人且有收入,因此喪失失業勞工身分。即使是協助性質或收入不高,只要掛名負責人,就可能影響資格。
案例二:公司民營化,我選擇不留任,算非自願離職嗎?
林先生原在國營事業,公司民營化時,他選擇不隨同移轉而離職,申請失業給付卻遭否准。
律點通解析: 法院認為,公司民營化並未改變公司法人人格。林先生有選擇留任的權利,但他出於自身意願放棄工作機會而離職,不屬於《就業保險法》定義的「非自願離職」。此案例強調,即使公司有重大變革,若勞工有選擇權且是自願放棄,則不構成非自願離職。
實用操作指引:申請失業給付,這樣做就對了!
為確保順利申請,請注意以下幾點:
- 確認非自願離職:務必確認離職原因符合法律定義。
- 取得離職證明:向原單位索取載明非自願原因的離職證明書。
- 把握申請時效:離職退保後二年內完成求職登記及申請。
- 維持失業身分:領取期間避免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的工作,切勿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
- 積極配合: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推介就業或職訓。
- 避免重複領取:已領老年給付或他項津貼者,不得重複請領。
- 備齊文件:國民身分證、離職證明書、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等。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再出發
非自願離職是個挑戰,但了解並善用失業給付制度,能為您提供重要的過渡期支持。仔細檢視自身情況,按照正確程序申請,掌握這些關鍵資訊,讓您在尋找下一份工作的路上,走得更穩健、更有信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公司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怎麼辦?
A: 如果雇主不願開立或開立的內容不符事實,您可以向各縣市勞工局(處)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經調解後,若勞工局認定您屬非自願離職,會開立相關證明供您申請。此外,您也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說明情況,經其同意後,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離職證明。
Q: 我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可以去上政府補助的職訓課程嗎?
A: 可以的。失業給付的目的是協助您再就業,參加政府核准的職業訓練課程,不僅能提升技能,也能證明您有繼續工作的意願。但請注意,如果您參加的是有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課程,該期間就不能同時領取失業給付,會擇優發給。
Q: 我申請失業給付後,多久可以領到錢?
A: 您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會經過14天的等待期。如果這14天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機構就會進行失業認定。完成失業認定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會審核並核發給付。通常在完成所有程序後,約2週至1個月內會將給付匯入您的帳戶。
Q: 如果我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有做一些零星的兼職工作,但收入不穩定,會影響我的給付嗎?
A: 會的,但影響程度視您的收入而定。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7條規定,若您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則當月不得請領失業給付。若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則您的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額,若超過您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部分,會從失業給付中扣除。但若總額仍低於基本工資,則不予扣除。建議您每次有兼職收入時都主動向勞保局申報,避免日後被追回給付。
Q: 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如果我找到新工作,但只做了幾天又離職了,還能繼續領嗎?
A: 如果您找到新工作並開始就業,即使只有短短幾天,一旦您的就業保險退保,且有新的投保單位,勞保局就會停止發放失業給付。若您之後又離職,且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可以再次申請失業給付,但需重新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且給付期間會從您原有的給付總月數中扣除已領取的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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