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陰霾,失業給付是您的安心保障
失去摯親的悲痛,往往伴隨著沉重的經濟壓力。在這樣艱難的時刻,您可能正努力地維持生活,甚至面臨自己的工作也出現變數。此時,了解「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俗稱「勞保失業給付」)的相關權益,將是您穩定生活、重新出發的重要基石。這筆給付是為保障失業勞工的基本生活而設,幫助您在尋找新工作的過渡期中,減輕經濟負擔。
請注意,失業給付是針對失業勞工本人的就業保險制度,與您作為「勞保遺屬」所能請領的勞工保險遺屬年金或津貼是不同的兩項福利。本文將專注於解析您個人若不幸失業,如何申請這份重要的經濟援助。
誰能申請失業給付?核心條件一次看懂
根據《就業保險法》的規定,要申請失業給付,您必須符合以下幾個關鍵條件:
- 非自願離職: 這是最核心的條件。白話來說,就是您不是自己想離職,也不是因為犯了重大過失被解僱。主要指因雇主因素導致的離職,或勞工因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而終止契約的情形。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常見的「非自願離職」情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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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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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業務緊縮、虧損、勞工不能勝任)或第20條(公司改組)資遣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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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因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的違法行為(例如:雇主實施暴行、重大侮辱、危害健康、不給付薪水、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致損害您的權益等),而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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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且逾一個月未能就業,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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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資足夠: 在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您的就業保險年資合計必須滿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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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作能力及意願: 您必須具備工作能力,且有繼續工作的意願,並積極尋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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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理求職登記: 您需要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在登記日起14日內仍無法被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失業給付能領多少?領多久?
失業給付的金額與發放期間,是許多失業朋友最關心的問題。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
《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簡單來說,給付金額是您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一般人最長可領取6個月,但如果您離職時已滿45歲,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最長可領9個月。
實務案例分享:保障權益,真實故事給您力量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了解這些規定如何影響您的權益。
案例一:雇主沒幫我保就業保險,我該怎麼辦?
小華在一家公司工作,月薪2萬多元。沒想到公司突然資遣了他,更糟的是,公司從未幫他投保就業保險。小華因此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生活頓時陷入困境。他向法院提告,要求公司賠償他本來可以領到的失業給付。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公司確實沒有依法為小華投保就業保險,導致小華的權益受損。依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雇主除了會被罰款外,還必須賠償小華原本可以領到的失業給付損失。賠償金額並非固定,而是依小華實際失業期間,直到他重新找到工作前一日為止計算。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您的雇主沒有依法為您投保就業保險,導致您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您有權向雇主請求賠償。這是一項重要的保障,請務必捍衛自己的權益。
案例二:遇到職場性騷擾離職,算非自願嗎?
小雅在公司長期遭受主管的性騷擾,身心俱疲。在忍無可忍之下,她決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與公司的勞動契約,並希望能申請失業給付。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主管對小雅的性騷擾行為,構成對勞工的「重大侮辱」,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因此,小雅合法終止勞動契約,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有權申請失業給付,並可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非自願離職」不僅限於公司倒閉或資遣。當雇主或其代理人有嚴重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時,勞工依法終止契約,同樣屬於非自願離職,可以申請失業給付。這賦予了勞工在面對不法侵害時,保護自己的權利。
給您的實用申請指南
若您符合上述條件,並希望申請失業給付,請參考以下步驟:
- 確認離職原因: 務必確認您的離職原因符合「非自願離職」的定義。
- 備妥文件: 攜帶國民身分證、離職證明書(務必向雇主索取,載明離職原因)、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 時效性: 請在離職退保後二年內,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
- 積極求職: 辦理求職登記後,您需配合就業服務機構的推介,保持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再就業告知: 若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找到新工作,即使是短暫工作,也應主動告知就業服務機構,以免給付被追繳。若再就業未滿14日即自行離職,仍有機會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繼續請領。
結語:勇敢面對,權益在手
在經歷人生變故後,經濟的穩定是重新站起來的重要力量。了解並善用就業保險失業給付這項權益,能為您提供一個暫時的避風港,讓您有喘息的空間,專心規劃下一步。請記住,這份權益是您過去工作時所累積的保障,勇敢地為自己爭取,讓這份力量助您度過難關,迎向新的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公司資遣,但公司要我簽自願離職書,簽了還能申請失業給付嗎?
A: 如果公司實際上是資遣您,卻要求您簽署自願離職書,這可能會影響您申請失業給付的資格。失業給付的核心要件是「非自願離職」。若您簽了自願離職書,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自願離職。建議您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確認內容,並盡量保留公司資遣您的相關證據(如資遣預告、對話紀錄等),必要時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釐清離職事由。
Q: 我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如果找到一份兼職工作,會影響給付嗎?
A: 會的。如果您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有再就業,即使是兼職,也應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根據規定,若您在再就業後工作滿14日以上,就不能再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繼續請領失業給付。但若您再就業未逾14日即自行離職,仍有機會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繼續請領。誠實告知是重要的,避免未來被追繳給付並可能產生罰鍰。
Q: 我離職時與公司有勞資爭議,但急需生活費,可以先申請失業給付嗎?
A: 可以的。《就業保險法》第23條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在爭議期間的基本生活。但請務必注意,如果最終爭議結果確定您不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您應在確定之日起15日內將已領取的給付返還,否則將會被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Q: 我以前的雇主從未幫我投保就業保險,我現在失業了,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雇主未依法為您投保就業保險,導致您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您有權利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依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雇主除了會面臨罰鍰外,還應依本法規定的給付標準賠償您因此所受的損失。您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薪資單、工作證明),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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