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失業給付不踩雷:搞懂資格與拒絕原因,安心領取!
正在職涯轉型或尋找新工作嗎?當您不幸面臨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是重要支柱。許多職業訓練參與者不清楚申請規定,可能導致受阻。本文將深入解析失業給付資格、拒絕事由,透過案例與建議,助您順利領取,安心轉型。
搞懂失業給付的核心資格
要申請失業給付,您必須符合《就業保險法》所訂下的幾個關鍵條件。其中最核心的,就是您的離職原因必須是 「非自願離職」 。
1. 什麼是「非自願離職」?
根據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非自願離職有明確的定義: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十一條、第 十三條但書、第 十四條及第 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簡單來說,非自願離職是指您的離職不是出於個人意願或與雇主合意,而是因為:
- 公司因素:例如公司關廠、歇業、解散、破產等。
- 雇主終止契約: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虧損、業務緊縮、勞工不能勝任等)、第13條但書(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第20條(公司改組轉讓)規定終止您的勞動契約。
- 勞工被迫終止契約:雇主有重大違法行為,讓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被迫終止契約(例如雇主施暴、不給付薪資、危害健康等)。
【小提醒】 如果您是因個人生涯規劃、薪資不滿,或與雇主協議後離職,都屬於自願離職或合意離職,將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2. 其他重要申請條件
除了非自願離職外,您還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 保險年資足夠:在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至少滿一年以上。
- 有工作能力與意願:您必須具備工作能力,且有繼續工作的意願。
- 求職登記與認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在登記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失業期間的收入與身分限制
請領失業給付的期間,您必須維持「失業勞工」的身分,並且對工作收入有所限制。
1. 工作收入限制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明確規定: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這表示,如果您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有打零工或兼職,且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就不能領取失業給付。即使未超過基本工資,您的收入加上給付總額若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超過部分也會被扣除。
2. 「負責人」身分影響
這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點。如果您在失業期間擔任公司或行號的負責人、董事,即使您沒有實際參與經營或領取薪水,依據《公司法》規定,您與公司間屬委任關係,而非《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受僱勞工。行政機關通常會推定您已喪失「失業勞工」身分,進而否准您的失業給付申請。
實際案例解析:避免踩雷的真實故事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規定,我們來看看幾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案例一:掛名負責人,失業給付泡湯!
資深工程師小陳被資遣後申請失業給付。審核時,勞保局發現他曾登記為某新創公司董事。即使公司未實際營運、小陳也沒領薪,仍因「負責人」身分被認定不符失業勞工資格,申請遭駁回。
律點通提醒: 即使是掛名或形式上的公司負責人、董事,都可能被視為喪失失業勞工身分。若有類似情況,務必向就業服務機構或勞保局主動說明並提供證明,例如已辦理變更登記等。
案例二:離職原因不實,給付被追回!
小美因薪水太低自願辭職,公司卻開了「非自願離職證明」,讓她領到失業給付。但勞保局查核發現,小美的辭職單寫明「薪資太少」,公司也證實是自願離職。因提供不實資料,勞保局撤銷其認定,並追回已領給付。
律點通提醒: 離職原因會被嚴格審查,即使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實際情況不符,仍可能導致給付被撤銷。務必誠實申報,避免日後爭議。
申請失業給付的實務操作建議
- 確認離職原因:
- 務必確認您的離職原因符合《就業保險法》所定義的非自願離職。若有疑慮,可尋求勞工局諮詢。
- 掌握申請時效:
-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您必須在離職退保後二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逾期將喪失申請資格。
- 準備完整文件:
- 備妥離職證明文件(載明離職原因)及國民身分證。若離職證明取得困難,可經就服機構同意,以書面說明理由代替。
- 誠實申報所有資訊:
- 失業期間若有任何工作收入,或曾擔任公司行號負責人、董事等,都應如實申報。提供不實資料可能導致給付被撤銷,並可能面臨返還及罰鍰的風險。
- 積極配合就業服務:
- 《就業保險法》第15條規定,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或不參加就業諮詢、職業訓練,將被拒絕受理失業給付申請。
結論
失業給付是職涯過渡期的重要保障。了解「非自願離職」定義、收入限制、負責人身分影響,並遵守申請時效與誠實原則,能大幅提高申請成功率,避免困擾。願本文助您順利領取,安心投入職涯新階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即使離職證明書寫「非自願離職」,給付仍可能被駁回?
A: 即使您拿到公司開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保局或就業服務機構仍會進行實質審查。如果查證結果發現您實際離職原因屬於自願離職(如個人因素、合意離職)或您提供了不實資訊,您的申請仍會被駁回,甚至已領取的給付會被追繳。因此,離職原因的「實質」認定非常重要。
Q: 我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可以去打零工或兼職嗎?會影響給付嗎?
A: 可以打零工或兼職,但會影響給付金額。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如果您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就不能領取失業給付。如果未超過基本工資,您的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額,若超過您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超過部分會從失業給付中扣除。務必如實申報您的工作收入,以免產生爭議。
Q: 如果我離職後,被發現我曾是某公司的負責人,即使沒有實際營運,會影響失業給付嗎?
A: 是的,這是一個常見的拒絕事由。行政機關通常會認為,只要您登記為公司或行號的負責人、董事,就推定您有從事事業經營,已不具「失業勞工」身分,即使沒有實際營運或領取報酬,也可能被否准失業給付。若有此情況,建議您主動向就業服務機構或勞保局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例如已辦理變更登記等。
Q: 申請失業給付有時間限制嗎?如果錯過了怎麼辦?
A: 有時間限制。根據《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您必須在「離職退保後二年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您將喪失申請失業給付的資格,即使您符合其他所有條件也無法補申請。因此,務必把握時間盡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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