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經歷長期失業的困境嗎?面對突如其來的生活壓力,許多朋友可能不知道,其實政府提供了一份重要的保障,那就是失業給付。這不僅是一筆經濟援助,更是您在轉換跑道期間的安心後盾。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就業保險法》中的失業給付,讓您清楚自己的權益,不再茫然。
失業給付,誰能申請?──核心資格條件
申請失業給付並非毫無門檻,它有幾個關鍵的資格條件,主要是為了保障那些「非自願」失去工作的勞工。這些條件主要規範在 《就業保險法》第11條中。
1. 什麼是「非自願離職」?
這是申請失業給付最重要的一點。簡單來說,就是您不是因為自己的意願而離開工作崗位。法律對「非自願離職」有明確的定義: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白話來說,以下幾種情況都屬於非自願離職:
- 公司經營不善:例如公司關廠、遷廠、倒閉、解散或宣告破產。
- 雇主資遣:老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解僱您,例如業務緊縮、虧損、部門調整等。
- 雇主違法: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例如未依約給付工資、嚴重侵害勞工權益等,導致您不得不離職。
定期契約屆滿,也可能算非自願!
如果您是簽訂定期契約的勞工,契約期滿離職,其實也可能被「視為」非自願離職,進而申請失業給付。條件是: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這表示,如果您是定期契約工,契約到期後一個月內還找不到工作,且過去一年內工作加起來有六個月以上,就可以視為非自願離職。
2. 保險年資要多久?
除了非自願離職,您還必須在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這代表您過去三年的工作期間,累積的就業保險投保時間要達到12個月以上。
3. 具備工作能力與意願,並積極求職
申請失業給付,不是要您在家休息,而是希望您在領取給付的同時,也能積極尋找工作。因此,您必須具有工作能力、有繼續工作的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俗稱就服站)辦理求職登記。在您登記後14天內,如果就服站仍無法為您推介適合的工作或安排職業訓練,才會完成失業認定。
申請失業給付,該怎麼做?──流程與文件
了解資格後,接下來就是實際的申請流程。 《就業保險法》第25條詳細規定了申請步驟: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重點提醒:
- 時效性:務必在離職退保後兩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就無法辦理了。
- 親自辦理:您需要親自前往就服站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並接受就業諮詢。
- 準備文件:攜帶身分證、離職證明文件(或定期契約證明)、本人名義的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如果離職證明文件取得有困難,可以經就服站同意,用書面說明理由替代。
真實案例分享:別讓權益睡著了!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故事,讓您更容易理解。
故事一:阿明的「自願」離職
阿明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後來因為公司調整營運方向,老闆希望他能自行離職。雖然心裡不情願,但老闆承諾會開立「資遣證明」,阿明想說這樣就能申請失業給付,便簽了「自願離職申請書」。
阿明拿著資遣證明去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一開始也順利通過。但後來勞保局發函向公司查證,公司卻提供了阿明當時簽署的「自願離職申請書」,上面寫著阿明是因為「個人生涯規劃」而離職。結果,阿明的失業認定被撤銷,已經領到的給付也必須繳回。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判斷是否為「非自願離職」,不是只看離職證明書上寫什麼,而是要看實際的離職原因! 如果您並非真心自願離職,務必保留相關證據(例如與雇主的對話紀錄、公司營運狀況的證明等),以免事後權益受損。
故事二:小花的定期契約與雇主責任
小花是一位專業的設計師,她經常與不同的公司簽訂為期半年的定期契約。有一次,她在一家公司連續工作了八個月,契約期滿後,公司表示沒有新的專案,便結束了合作。小花一個多月都沒找到新工作,於是想申請失業給付。
沒想到,就服站告訴她,這家公司根本沒有為她投保「就業保險」!小花因此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感到非常沮喪。
律點通提醒:小花的情況,其實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視為非自願離職」的條件。但因為雇主沒有依法投保,導致她無法領取給付。這時候,小花可以依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的規定,向雇主請求賠償她原本可以領到的失業給付損失。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有義務依法為勞工投保,如果雇主未盡義務,造成勞工損失,是需要負責賠償的。
領取給付期間,還有這些事要注意!
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您還是有一些義務和限制:
- 積極求職:每次申請失業再認定時,您需要提供至少兩次以上的求職紀錄,證明您有積極找工作。
- 每月再認定:為了持續領取給付,您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每月親自前往就服站申請失業再認定。
- 工作收入限制:如果您在領取給付期間找到工作,即使是兼職,也要注意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如果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就不能領取失業給付;如果未超過基本工資,失業給付金額也會受到影響。務必誠實告知就服站,以免被追回給付。
- 拒絕推介工作的例外:就服站推介的工作,您並非一定要接受。如果推介的工作工資低於失業給付數額、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地30公里以上,或您因傷病、變更住所困難等合理原因,可以拒絕接受,仍可繼續請領給付。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再出發
失業給付是政府為保障勞工權益而設立的制度,目的是在您失業期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讓您能更安心地尋找下一份工作。請務必仔細檢視自己的情況,確認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並依照正確的程序辦理。記住,這份保障是您的權利,別讓它白白溜走了!勇敢面對挑戰,律點通祝您早日找到理想的工作,重新出發!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我該怎麼辦?
A: 若雇主不願開立,您可以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調解委員協助認定離職性質。如果勞工主管機關認定為非自願離職,會發給證明文件。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若取得離職證明有困難,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也可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Q: 我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可以打零工或兼職嗎?會影響給付金額嗎?
A: 可以打零工或兼職,但會影響給付金額。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規定,若您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就不能領取失業給付。若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您的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額,超過您平均月投保薪資80%的部分,會從失業給付中扣除。但如果總額低於基本工資,則不會扣除。最重要的是,您必須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您的工作收入情況。
Q: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我不喜歡,可以拒絕嗎?會不會影響我領取失業給付?
A: 在某些情況下,您可以拒絕推介工作而不影響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如果您拒絕推介工作是因為:1. 工資低於您原領失業給付的數額;2. 工作地點距離您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3. 您因傷病診療或變更住所困難等合理原因,是可以拒絕的。但您需向就服站說明理由,並經其認定是正當理由。
Q: 如果我的雇主從來沒有幫我投保就業保險,導致我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雇主未依法為您投保就業保險,導致您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您可以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請求賠償您原本可以領取的失業給付損失。建議您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或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要求雇主賠償。您需要證明自己符合所有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才能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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