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失業給付不踩雷:資格、金額與常見陷阱全攻略
失業,是人生中充滿挑戰的階段。面對變故,您可能對未來感到茫然。別擔心,台灣的《就業保險法》提供了「失業給付」這項重要的社會安全網,旨在保障您在尋找下一份工作期間的基本生活。然而,失業給付的申請資格、流程與注意事項繁瑣,一不小心就可能錯失權益或引發爭議。
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失業給付的眉眉角角,讓您清楚了解自己的權利,安心度過轉職空窗期。
誰能領失業給付?先看這幾個關鍵條件!
要申請失業給付,最重要的就是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 非自願離職: 這是最核心的條件。《就業保險法》明確定義「非自願離職」是指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資遣您(例如:虧損、業務緊縮),甚至您因雇主違法而被迫離職。如果您是自願離職,或因重大過失被解僱,通常就不符合資格。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簡單來說,就是您的離職並非出於您個人意願,而是因為公司營運狀況或雇主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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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資: 在辦理退保當日往前推算三年內,您的就業保險年資必須合計滿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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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能力與意願: 您必須具有工作能力,且有繼續工作的意願,並積極尋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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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登記與推介: 您需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在登記後的十四天內,若該機構仍無法推介您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才能申請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怎麼算?能領多久?
失業給付的金額與您可以領取的期間,是根據您的投保薪資與年齡來決定:
- 給付金額: 按您離職退保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
- 給付期間: 最長可發給六個月。但如果您在離職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最長可以延長至九個月。
《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領取期間找到新工作,怎麼辦?
許多勞工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會積極尋找新工作,甚至短暫找到工作。這時候,您的給付資格會受到什麼影響呢?
- 工作收入影響: 如果您在失業期間另有工作,且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就不能再請領失業給付。如果未超過基本工資,則您的當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總額,若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八十,超出部分會從失業給付中扣除。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短暫再就業的特殊規定:14天內離職仍可續領!
為了鼓勵失業勞工勇於嘗試新工作,勞動部有一項重要的解釋令:
勞動部94年6月3日勞保1字第0940029183號令釋:「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這表示,如果您在非自願離職後很快找到一份新工作,但在實際工作14天內因不適應而自行離職,您仍然可以援用原先的非自願離職事由繼續申請失業給付。
案例故事一:小陳的14天再就業挑戰
小陳因公司資遣,開始領取失業給付。他很快找到一份餐廳工作,約定月薪2萬5千元。但實際工作約20天後,發現工作內容與預期落差大,身體難以負荷,於是決定離職。他以為自己只工作了20天,應該能繼續領失業給付,沒想到勞保局卻通知他,由於實際工作已超過14天,之前的失業給付將被取消。小陳很訝異,因為餐廳只幫他加保了幾天勞保。
律點通提醒: 判斷「再就業工作是否逾14天」時,法院會綜合考量實際出勤紀錄、薪資計算方式、工作內容等客觀事實,而非只看勞保加退保紀錄。即使雇主沒有足額加保,只要您實際提供了勞務並獲得報酬,就可能被認定為再就業,並計入14天期間。務必誠實申報,並保留所有工作相關證明。
申請失業給付,離職證明很重要!
申請失業給付時,您需要準備:國民身分證、本人名義的存摺影本,以及最關鍵的「離職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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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文件: 通常由前雇主或主管機關開立。如果雇主不願開立,或您取得有困難,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說明,經同意後,以書面方式釋明理由來代替,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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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期間: 如果您與前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您仍然可以先請領失業給付,以保障基本生活。但最終是否符合資格,仍要看勞資爭議的結果而定。
《就業保險法》第23條第1項:「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案例故事二:阿美與離職證明的補正期限
阿美被公司以「職務不適任」為由資遣,但公司卻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她趕緊到就業中心申請失業認定,當時她還沒拿到證明,但就業中心告知可在七天內補齊文件。阿美隨即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在期限內將調解申請書補交。就業中心也因此順利完成了她的失業認定。
幾個月後,阿美突然收到通知,說她的失業認定被撤銷了,原因是勞保局認為她申請時還沒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阿美覺得很委屈,明明就業中心說可以補交,也確實補交了!
律點通提醒: 像阿美這種情況,法院認為勞工若無法立即取得離職證明,可以透過在七天內補正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等文件來證明。行政機關應給予勞工補正的機會。此外,如果行政機關要撤銷已核發的給付,必須遵守 《行政程序法》 的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說明撤銷的理由、法律依據、補正期限及不補正的後果。若行政機關未踐行這些程序,其撤銷處分可能因程序違法而被撤銷。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再出發!
失業給付是您在轉職路上的重要支持。請務必:
- 確認離職事由: 確保是《就業保險法》定義的「非自願離職」。
- 及時申請: 在離職退保後兩年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誠實告知: 領取期間若有任何工作收入或再就業,無論時間長短、有無加保,都應主動告知。
- 保存證據: 妥善保管所有與工作、離職、求職、薪資、勞資爭議等相關的文件。
- 注意程序: 若行政機關要撤銷您的給付,請要求他們依《行政程序法》給予您陳述意見的機會。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了解失業給付的相關規定,讓您在求職路上更有信心,更快找到理想的工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非自願離職的具體情況有哪些?
A: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明確定義,包含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虧損、業務緊縮、勞工不能勝任)、第13條但書、第14條(勞工因雇主違法而被迫離職)及第20條規定資遣或終止契約。簡單來說,只要不是您個人意願或重大過失導致的離職,都可能符合非自願離職的定義。
Q: 如果雇主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辦?
A: 您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說明情況,經其同意後,以書面釋明理由來代替離職證明。或者,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申請書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作為證明文件。請務必在離職退保後兩年內,儘速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並在七天內補齊相關文件。
Q: 領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但很快又離職,還能繼續領嗎?
A: 依勞動部令釋,如果您在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但在實際工作14天內因不適應等原因自行離職,您仍然可以援用原先的非自願離職事由繼續申請失業給付。但若超過14天,則需以新的離職事由重新申請。無論工作時間長短,都應主動告知就業服務機構。
Q: 失業給付領到一半,結果被通知要追回,該怎麼辦?
A: 若行政機關要撤銷已核發的給付,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他們應以書面通知您,給予您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說明撤銷的理由、法律依據、補正期限及不補正的後果。如果行政機關未踐行這些程序,其撤銷處分可能因程序違法而被撤銷。您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提供這些資訊,並提出您的意見和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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