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們,別讓失業恐慌擊倒您!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是您的安心後盾
親愛的職業媽媽們,您是否曾面臨突如其來的職場變動?當公司營運調整、職務異動,甚至不幸遭遇非自願離職時,除了心力交瘁,更可能擔心家庭經濟的穩定。別擔心!在台灣,我們有「就業保險失業給付」這項重要的社會安全網,能幫助您在尋找下一份工作的過渡期,提供一份安心的經濟支持。但這份權益該如何申請?有哪些眉角要注意?律點通將為您一一解析,讓您清楚掌握自己的權利!
了解您的權利:失業給付的核心條件
許多人習慣稱「勞保失業給付」,但現行制度其實是依據《就業保險法》來規範的喔!要領取失業給付,有幾個關鍵條件您必須符合:
- 非自願離職:這是最最核心的條件!並非所有離職都能申請。它指的是您因為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預告終止契約,如業務緊縮、虧損等)、第13條但書(天災事變)、第14條(雇主違法,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如雇主不給付薪水、違反勞動法令等)及第20條(公司改組或轉讓)等規定而離開工作崗位。簡單來說,就是非您個人意願的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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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資:在您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您的就業保險年資必須合計滿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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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能力與意願:您必須具備工作能力,並且有繼續工作的意願。這表示您需要積極尋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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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登記與失業認定:您必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各地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並且在登記後的14天內,仍無法被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才能完成失業認定。
能領多少?能領多久?
失業給付的金額與期間,是媽媽們最關心的部分:
《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 給付金額:按您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按月發給。
- 給付期間:一般情況下最長可領取六個月。但如果您在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最長可領取九個月。
媽媽們的實務情境小故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媽媽們情境,來理解這些規定:
故事一:小雅媽媽的兩難—短期打工會影響失業給付嗎?
小雅媽媽在公司裁員後,順利申請到失業給付。為了貼補家用,她在領取給付期間找到一份短期餐廳打工,約定薪資2萬5千元,做了大約23天後,覺得工作不適合便離職了。沒想到,勞保局卻撤銷了她的失業再認定處分,要求返還已領的給付!
律點通提醒:這個故事告訴我們,領取失業給付期間若有再就業,即使是短期打工,也必須非常小心。根據規定,若您在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超過14天,就無法再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此外,誠實告知義務非常重要!小雅媽媽沒有主動告知再就業事實,是導致給付被撤銷的關鍵。任何工作收入或再就業,都應主動告知就業服務機構,否則可能被視為不實陳述,導致給付被追回。
故事二:陳媽媽的創業夢—掛名負責人還能領失業給付嗎?
陳媽媽在公司倒閉後申請失業給付,但勞保局審查發現,她在失業期間曾在朋友開設的記帳事務所掛名「負責人」。勞保局因此認定她不符失業勞工身分,拒絕給付。陳媽媽覺得很冤枉,因為她只是掛名,並沒有實際工作,也沒有領到薪水。
律點通提醒:這個故事揭示了「失業勞工身分」的認定眉角。法院實務上會審查您是否實際提供勞務並獲取報酬。如果只是掛名負責人,但沒有實際工作收入,或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仍可能符合請領資格,只是給付金額會有所調整。但為避免爭議,建議您在申請失業給付時,務必提供所有能證明您「失業」狀態的相關文件,並如實告知所有情況。
媽媽們,請這樣做!實用操作指引
- 確認離職原因:拿到離職證明時,務必確認上面載明的離職原因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的「非自願離職」定義。建議保留資遣證明、離職證明書等所有相關文件。
- 儘速辦理求職登記:離職退保後,請務必儘快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各地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並注意14天的失業認定時程。
- 誠實告知再就業或收入:領取失業給付期間,若有任何工作收入或再就業(即使是兼職、打工),都應主動告知就業服務機構。這是您的義務,也是避免未來麻煩的關鍵。
- 保留求職紀錄:積極參與就業服務機構的推介,並保留所有求職紀錄,證明您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的意願。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前行
親愛的媽媽們,面對職場挑戰,您不是一個人!了解並善用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是您在待業期間維持生活品質、安心尋找下一份工作的堅實後盾。請務必仔細審視自己的情況,並依照規定申請,讓這份權益真正幫助到您。祝您一切順利,早日找到適合自己的理想工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果因為懷孕或照顧新生兒而離職,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A: 若您是自願因為懷孕或照顧新生兒而離職,通常不符合《就業保險法》所定義的「非自願離職」條件,因此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失業給付的核心在於「非自願」離職。然而,若您是因為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例如:因懷孕而遭資遣、歧視),或公司因業務緊縮、關廠等原因而資遣您,且您符合其他資格(保險年資、工作能力與意願等),則仍可申請。
Q: 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我找到一份兼職工作,收入不高,需要告知就業服務機構嗎?
A: 是的,務必告知!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有再就業情形,即使是兼職或打工,都應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若您的單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失業給付會按比例發給;若超過基本工資,則該月不發給失業給付。未告知可能導致給付被撤銷並追回,甚至面臨罰鍰。
Q: 公司要求我簽署「自願離職書」,但實際上是被資遣,我該怎麼辦?
A: 這是一個常見的爭議點。如果您實際上是被資遣,但公司要求您簽署自願離職書,請您務必拒絕簽署。您可以要求公司開立載明「非自願離職」原因的離職證明書或資遣證明。若公司不配合,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證明您是非自願離職,以保障您申請失業給付的權益。即使在勞資爭議期間,您仍可先請領失業給付,但若最終認定不符資格,則需返還已領給付。
Q: 如果我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去上職業訓練課程,會影響給付嗎?
A: 不會,反而有幫助!《就業保險法》鼓勵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若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的職業訓練,在訓練期間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金額與失業給付相同(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但請注意,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與失業給付是擇一領取,不能同時領取。參與職訓能提升您的技能,增加再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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