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勞工朋友們,您是否正因傷病或其他原因面臨工作不穩定的困境?當生活失去重心,經濟壓力隨之而來,這份不安感我們都能體會。別擔心!在台灣,當您不幸失業時,有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險給付,能成為您度過難關的堅實後盾,那就是俗稱的「失業給付」,其正式名稱為「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這份給付旨在幫助您在尋找新工作的期間,維持基本生活,讓您能更安心地休養與準備。接下來,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析失業給付的申請眉角,讓您的權益不漏接!
什麼是失業給付?你的安心後盾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是《就業保險法》提供給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在非自願離職後,於尋職期間的一種經濟補助。這不僅是金錢上的支持,更是讓您能喘息、重新出發的重要機會。
誰能申請失業給付?四大關鍵條件
申請失業給付並非隨意即可,必須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的四大要件。請務必仔細檢視,確保您的權益: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條件一:非自願離職
這是申請失業給付最核心的條件。簡單來說,就是您不是自己想離職,而是因為某些非您個人意願的因素導致失業。法規明確定義了幾種情況,包括:
- 雇主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
- 依《勞動基準法》特定條款終止契約,例如:雇主資遣(勞基法第11條)、職災醫療期間屆滿未能復工(勞基法第13條但書)、勞工因雇主違法而解除契約(勞基法第14條),或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勞基法第20條)。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特別提醒:如果您是定期契約屆滿,只要在離職後一個月內未能找到工作,且離職前一年內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生活案例:拒絕合理工作機會,可能影響給付】
小陳因公司縮編而被資遣,符合非自願離職條件,也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了求職登記。機構推介他一份工作,雖然薪水稍低,但符合他的專業背景。然而,小陳覺得這份工作不理想,沒有去面試,後來也沒積極尋找其他工作。結果,當他申請失業給付時,就被認定不符合「繼續工作意願」的要件,最終無法領取給付。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非自願離職,也必須積極配合求職,否則可能影響給付資格。
條件二:保險年資已達標
在您非自願離職並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您的就業保險年資必須合計滿一年以上。這段年資可以累積計算,不限於在同一家公司投保。
條件三: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這表示您必須具備從事工作的能力,並且有積極尋找工作的意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審核您的求職紀錄,若您無正當理由拒絕推介的工作,可能會喪失請領資格。
條件四:已辦理求職登記且無法就業
您必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且在登記後的14天內,仍無法被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失業給付能領多少?能領多久?
失業給付的金額與期間,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
《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 給付金額:按您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按月發給。
- 給付期間:
- 一般情況:最長發給六個月。
- 特殊情況可延長:若您離職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最長可發給九個月。
- 眷屬加給:如果您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扶養一人可加給10%,最多加給至20%。
雇主沒幫我保就業保險怎麼辦?
如果您的雇主沒有依法為您投保就業保險,導致您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別擔心,法律有保障您的權益!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雇主除了會被處以高額罰鍰外,更重要的是,必須賠償您因此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所受的損失。賠償金額會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的給付標準計算。
【生活案例:雇主未投保,法院判賠失業給付】
阿美在一家小型公司工作,不幸因公司經營不善而被資遣。她想申請失業給付,卻發現雇主從未幫她投保就業保險。由於沒有投保,阿美當然無法向勞保局請領失業給付。後來,阿美向法院提告,法院根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判決雇主必須賠償阿美原本可以領到的失業給付金額,彌補她的損失。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就算雇主沒有投保,勞工仍有權利向雇主主張賠償。
申請失業給付,這樣做最順利!
申請失業給付的程序也很重要,掌握好步驟能讓您更快速地獲得幫助。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確認離職原因:確保您的離職符合「非自願離職」的定義。
- 檢查保險年資:確認您在非自願離職退保前三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已累積滿一年以上。
- 及時辦理求職登記:請在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攜帶離職證明文件、身分證等資料,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
- 積極求職並保留紀錄:在等待期及領取給付期間,請務必積極尋找工作,並妥善保留至少二次以上的求職紀錄(如面試通知、履歷投遞證明),以備日後辦理失業再認定之用。
- 配合推介就業或職訓:除非有正當理由(如推資薪資過低、工作地點過遠等),否則應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推介工作或安排職業訓練。
結論:掌握權益,勇敢向前
失業給付是您在人生低谷時的一道曙光,它不僅提供經濟上的支持,更讓您有時間重新規劃職涯。請務必仔細了解這些規定,並在需要時勇敢地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記住,您不是一個人面對,社會安全網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幫助您重新站穩腳步,迎接下一個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即使是自己提出離職,也可能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
A: 如果您是因為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的違法情事,例如雇主未依契約給付工資、違法調動工作、或對您有性騷擾等行為,導致您無法繼續工作而被迫離職,即使是您主動提出,也可能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但這需要您提供相關證據(如薪資單、出勤紀錄、溝通紀錄等)來證明雇主違法在先。
Q: 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如果找到新工作但薪水比較低,會不會影響我?
A: 如果您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找到了新工作,並符合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資格(例如: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找到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您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領取尚未領取失業給付金額的一半。這是一種鼓勵您積極重返職場的獎勵,所以找到工作是好事,不會影響您已領取的給付,反而有額外獎勵。
Q: 我因為身體狀況不好,暫時沒辦法工作,這樣還能申請失業給付嗎?
A: 申請失業給付的條件之一是「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如果您因傷病導致暫時不具備任何工作能力,可能就無法符合這個條件。建議您先向醫師諮詢並取得評估證明,若醫師評估您仍具備從事輕度或部分工作的能力,且您也有意願尋找這類工作,則仍可嘗試申請。但若完全無法工作,可能需考慮其他社會福利或傷病給付,而非失業給付。
Q: 申請失業給付後,多久會收到錢?
A: 通常在您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求職登記、失業認定,並經勞保局審核通過後,會將失業給付直接匯入您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第一次給付通常在完成所有程序後約10個工作天內發放。後續的給付則會依您每月辦理「失業再認定」的狀況,按月發放。
Q: 如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薪水比我之前低很多,我能拒絕嗎?
A: 您可以拒絕。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3條規定,如果推介工作的工資低於您每月可領取失業給付的數額,或者工作地點距離您的日常居住處所超過30公里,您都可以拒絕,這不會影響您的失業給付資格。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適當工作」,則會停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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