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別慌!失業給付是你的安心靠山,但這些眉角你一定要懂!
親愛的求職夥伴們,在尋找下一份理想工作的路上,你是否曾感到焦慮不安?面對突如其來的失業,除了積極投遞履歷,你更需要知道,有一份重要的權益正在等著你——那就是「失業給付」!這不僅能為你提供經濟上的支持,也能讓你更有底氣地專注於求職。
我是律點通,今天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你深入了解台灣《就業保險法》中關於失業給付的申請標準、求職義務,以及你最容易忽略的「眉角」。讓我們一起搞懂這些規定,保障你在求職期間的生活,安心邁向職涯新篇章!
搞懂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是關鍵
想領取失業給付,最核心的條件就是你必須是「非自願離職」。這可不是你說了算,法律對此有明確的定義。
什麼是「非自願離職」?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的規定,非自願離職主要分為幾種情況: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簡單來說,以下幾種情況都屬於非自願離職:
- 雇主因素導致的離職:
- 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宣告破產。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被資遣(例如:公司虧損、業務緊縮、你無法勝任工作等)。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例如: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公司無法營運)。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0條(公司改組或轉讓,你不願留任)。
- 你因雇主違法而離職: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如果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你無法繼續工作而主動離職,這也算是非自願離職喔!例如:雇主未依約給付工資、違法調動工作、性騷擾等。
- 定期契約屆滿:
- 如果你是定期契約的勞工,契約期滿離職後超過一個月仍找不到工作,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也會被「視為非自願離職」。這項規定保障了許多約聘、派遣人員的權益。
還有哪些基本條件?
除了非自願離職,你還需要符合:
- 保險年資: 在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 工作能力與意願: 具備工作能力,並且有繼續工作的意願。
- 求職登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在14天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申請失業給付,這樣做就對了!
確認自己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後,接下來就是申請流程了。
申請流程與時效
《就業保險法》第25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 時機點: 必須在離職退保後的兩年內提出申請。錯過這個期限,就無法申請了。
- 準備文件:
-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這是最重要的文件,證明你的離職原因。如果雇主不願開立或開立內容不實,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其他證明文件: 如有扶養眷屬或身心障礙手冊,請一併檢附,可增加給付金額。
- 親自辦理: 攜帶文件,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例如:各地的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並接受就業諮詢。
- 配合推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在你登記後的14天內,為你推介工作或安排職業訓練。如果這14天內沒有成功推介,那麼在第15天(翌日),就會完成你的失業認定,並將資料轉送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持續領取給付的「求職義務」
領取失業給付並不是「躺著領」就好,你必須展現積極求職的誠意。
《就業保險法》第30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求職紀錄內容如下:一、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聯絡人。二、工作內容。三、日期。四、應徵情形。
- 每月再認定: 每個月都必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
- 提供求職紀錄: 在辦理再認定時,必須提供至少兩次以上、且是申請日前30天內的求職紀錄。這些紀錄必須包含應徵公司的名稱、地址、電話、聯絡人、應徵職位、日期以及應徵結果(例如:面試、投遞履歷、筆試等)。
- 誠實告知: 如果你在領取給付期間,有任何工作收入,哪怕是打工、兼職,都必須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這些狀況要小心!真實案例給你的啟示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但透過實際案例,你會更清楚哪些情況可能影響你的權益。
案例一:離職原因「說不清」?小心給付領不到!
小陳因為個人職涯規劃,決定從公司離職。為了能領到失業給付,他請老闆開立了一張以「公司業務緊縮」為由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小陳心想,反正證明書上寫了,應該就沒問題了吧?
然而,當他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時,承辦人員發現公司的紀錄顯示小陳是因「個人理念不合」而自願離職,並且有他親筆簽名的離職申請書為證。經過查證,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小陳並非法律上的「非自願離職」,最終駁回了他的失業給付申請。
- 律點通提醒: 離職原因的真實性非常重要!即使你手上有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如果實際情況是自願離職,行政機關仍有權查證並拒絕核發給付。千萬不要為了領取給付而提供不實資訊,以免觸法。
案例二:勞資爭議中領給付,結果卻要吐回去?
小美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她覺得很不合理,但還是先拿到了非自願離職證明,並順利申請到失業給付。同時,她也向法院提起訴訟,爭取自己的權益。
幾個月後,法院判決小美勝訴,認定公司資遣不合法,小美與公司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這下問題來了!因為法院判決證明小美從未真正「失業」,她領取的失業給付就變得不合法了。儘管小美覺得自己是無辜的,但因為客觀事實不符,勞保局最終還是撤銷了她的失業認定,並要求她返還之前領取的全部失業給付。
- 律點通提醒: 如果你的離職原因涉及勞資爭議,即使暫時領取了失業給付,也要留意最終的爭議結果。一旦法院或勞動主管機關認定你的離職不符合非自願離職的定義,你將有義務返還已領取的給付。
求職期間,你該知道的權利與義務
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除了積極求職,還有一些重要的義務需要履行:
- 誠實告知義務: 《就業保險法》第31條規定,如果你在失業期間或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有任何其他工作收入(即使是短期的打工、兼職),都必須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果沒有告知,一旦被查獲,不僅給付會被撤銷,還可能被追回已領取的金額。
- 配合推介工作: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如果你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會影響你繼續領取失業給付的資格。
- 注意時效: 無論是初次申請失業認定,還是每個月的失業再認定,都有明確的時效規定(例如:初次申請兩年內,每月再認定等)。務必留意這些期限,以免錯失權益。
安心求職,掌握權益,邁向職涯新高峰!
失業給付是政府為保障勞工在求職期間生活所提供的安全網,希望透過這篇文章,你能更清楚地了解相關的規定和申請流程。
重點總結:
- 確認非自願離職: 這是請領失業給付的首要條件。仔細核對你的離職原因是否符合法律定義。
- 備齊文件,親自辦理: 務必在兩年內攜帶完整文件,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 積極求職,履行義務: 每月辦理再認定,並提供至少兩次的真實求職紀錄。
- 誠實告知,避免追回: 任何工作收入務必主動告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求職的過程或許充滿挑戰,但請相信自己的能力。善用失業給付這份資源,讓你能夠更從容、更有自信地迎接下一個機會!祝你求職順利,找到心儀的好工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雇主不願開立或開立內容與事實不符的離職證明書,你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你可以請求主管機關協助開立證明,或確認離職事由。若調解不成立,你也可以請求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文件」,替代離職證明書來申請失業給付。
Q: 我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可以打工或兼職嗎?會影響給付嗎?
A: 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你可以有其他工作收入,但必須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果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目前為27,470元),就會停止發給失業給付。如果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則收入的50%會從失業給付中扣除。請務必誠實告知,以免日後被追繳給付,甚至面臨罰鍰。
Q: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我一定要接受嗎?如果我不喜歡可以拒絕嗎?
A: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你原則上應接受。但若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例如:工作地點距離住所超過30公里且無適當交通工具、工資低於原投保薪資的80%、工作內容與能力顯不相當、有危害生命健康之虞等。如果你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會被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Q: 我忘記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失業再認定或補正求職紀錄,會怎麼樣?
A: 如果你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失業再認定,或未能在期限內補正求職紀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會停止發給你的失業給付。若因此導致給付中斷,你可能需要重新辦理失業認定程序,才能恢復請領資格,這會延誤你領取給付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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