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正在面臨長期失業的您,或許正承受著沉重的經濟與心理壓力。在這樣艱難的時刻,了解並善用政府提供的失業給付,無疑是一條重要的生命線。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步步認識《就業保險法》中關於失業給付的規定,幫助您釐清申請條件、流程,並避免可能遇到的問題,讓您能安心過渡,為下一份工作做好準備。
什麼是「非自願離職」?這是申請失業給付的關鍵!
申請失業給付,最重要的前提就是您的離職必須是「非自願」的。這不是您自己說了算,而是法律有明確的定義。
根據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算是「非自願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4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亦包含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簡單來說,非自願離職通常是指公司關廠、倒閉、遷廠、解散,或是雇主因為業務變更、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等原因資遣您,以及勞工因雇主違法(例如未給付工資、違法調動工作等)而被迫離職。另外,如果您是簽訂定期契約的勞工,在契約期滿後一個月內找不到工作,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也會被視為非自願離職。
重點提醒: 如果您是因個人生涯規劃、理念不合等原因主動辭職,就不符合非自願離職的定義,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申請失業給付,您需要知道的流程與義務
申請失業給付並非一次性的動作,領取期間您也需要配合相關規定。以下是您必須了解的幾個重點:
1. 申請時效與程序:務必掌握黃金兩年!
您必須在離職退保後的兩年內,親自攜帶相關文件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例如各地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就業服務機構在受理您的申請後,會有14天的時間推介工作給您,或安排您參加職業訓練。如果這14天內都未能成功推介或安排,機構就會在隔天完成您的失業認定。
離職證明文件很重要! 務必向原公司索取。如果真的拿不到,經就業服務機構同意,您可以書面說明理由代替,但內容仍須清楚載明您的姓名、公司名稱及離職原因。
2. 領取期間的「每月再認定」與「積極求職」義務
失業給付並非一次發放,而是按月發給。為了確保您持續符合領取資格,您必須:
- 每月親自辦理失業再認定: 在前次領取期間末日的隔天起算兩年內,您必須每個月親自前往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如果因傷病無法親自辦理,可提出醫療證明委託他人代辦。
《就業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 提供求職紀錄: 每次辦理再認定時,您都必須至少提供兩次以上的求職紀錄。這表示您必須積極尋找工作,並將求職過程記錄下來。如果未能提供或補齊,給付可能會被停止發放。
《就業保險法》第30條:「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提供至少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並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時,應提出證明。」
3. 給付標準與期間
- 給付金額: 按您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
- 給付期間: 最長可領取六個月。如果您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最長可領取九個月。
實務案例解析:別讓權益睡著,也別誤踩陷阱!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容易理解這些規定如何影響您的權益。
案例一:離職證明書的真偽與「非自願離職」的認定
小陳因為覺得公司文化與自己理念不合,主動向公司提出辭呈,並在離職申請書上寫明是「個人生涯規劃,轉換跑道」。沒想到,公司為了讓他能申請失業給付,卻在離職證明書上寫著:「因勞工無法勝任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
小陳拿著這份證明去申請失業給付,一開始順利通過。但勞保局後來核對資料時,發現公司內部文件顯示小陳是自願離職。結果,勞保局認定小陳是自願離職,撤銷了給付,並要求他返還已領取的金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離職原因的判斷,是以實際狀況為準,而不是離職證明書上怎麼寫。即使公司好意幫您開了「非自願離職」的證明,如果事實並非如此,最終還是會被追回給付。請務必確保離職證明書能真實反映您非自願離職的事實。
案例二:打官司爭工作,失業給付可能要還回!
小美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她認為公司是惡意解僱,於是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去申請了失業給付,同時也向法院提告,要求確認她與公司之間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要求公司支付資遣期間的薪資。經過漫長的訴訟,小美最終打贏了官司,法院判決確認她與公司的僱傭關係從未終止,公司必須支付她從被資遣那天起的薪水。
當勞保局得知這個判決結果後,便撤銷了小美之前領取的失業給付和職訓津貼,並要求她返還所有已領取的款項。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如果您因為被公司解僱而申請失業給付,同時又向法院提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也就是認為公司解僱不合法),一旦您打贏官司,法院判決您與公司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那您就等於沒有「失業」。這時候,您之前領取的失業給付就會被要求返還,因為法律上您並非處於失業狀態,而且也可以向公司領取薪資,避免「雙重得利」。
給長期失業勞工的實用建議
- 確認離職原因: 再次確認您的離職原因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的「非自願離職」定義。這是申請給付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 妥善保管文件: 離職證明書、身分證件、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等文件,都是申請失業給付的必備資料,請務必妥善保管。
- 掌握申請時效: 離職退保後兩年內是申請的黃金時間,千萬不要錯過!
- 積極求職並記錄: 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請務必積極尋找工作,並將每次求職的日期、公司名稱、職位、面試結果等資訊詳細記錄下來,以便每月辦理再認定時提供。
- 誠實告知再就業: 如果您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找到新工作,即使只是短期的打工,也請務必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否則,一旦被查到,已領取的給付將會被撤銷並追回。
- 勞資爭議期間: 如果您與前雇主有勞資爭議,雖然可以先請領失業給付,但請務必留意,爭議結果可能影響您是否需要返還已領取的給付。
結語
失業,特別是長期失業,確實是一段艱辛的旅程。但請您相信,透過了解自己的權益,積極面對並善用政府資源,您一定能安然度過這段時期,重新找到屬於自己的舞台。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助您在求職路上更加順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果因為個人因素自願辭職,還有機會申請失業給付嗎?
A: 很抱歉,根據《就業保險法》的規定,失業給付僅限於「非自願離職」的勞工。如果您是因個人生涯規劃、理念不合等原因主動辭職,就不符合申請資格。因此,在提出辭職前,請務必審慎評估,並確認您的離職原因是否符合法規定義。
Q: 公司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書,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公司不願開立離職證明書,您可以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說明情況。經機構同意後,您可以書面方式釋明理由代替,但書面內容仍需清楚載明您的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此外,您也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
Q: 我已經領取失業給付一陣子了,如果找到一份短期兼職或打工,會影響我繼續領取給付嗎?
A: 會的。如果您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有再就業,即使是短期兼職或打工,也務必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根據規定,如果您再就業的月投保薪資未達原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且未達基本工資,仍可繼續領取部分失業給付。但若未主動告知,一旦被查到,已領取的給付將會被撤銷並要求返還,甚至可能觸及法律責任。
Q: 如果我在申請失業給付期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了工作,但我沒有去面試或拒絕了,會怎麼樣?
A: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30條,領取失業給付者有義務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如果您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推介的工作,或者沒有去面試,就業服務機構可能會停止發給您的失業給付。正當理由通常是指工資低於失業給付數額、工作地點距離過遠、或身體健康狀況不允許等,但需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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