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脫失業焦慮:失業給付是您的安心後盾!
面對突如其來的失業,除了尋找新工作,如何維持基本生活開銷,是許多人最迫切的煩惱。幸好,台灣的《就業保險法》提供了「失業給付」這項重要的社會安全網,旨在幫助非自願離職的勞工在尋職期間,獲得一份基本的經濟支持。但失業給付怎麼申請?有哪些條件?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讓律點通為您詳細解析,助您釐清權益,安心度過這段過渡期!
誰可以申請?失業給付的五大關鍵條件
失業給付並非人人可領,您必須符合以下嚴格的條件。這是《就業保險法》的核心精神,請務必仔細檢視:
1. 必須是「非自願離職」
這是請領失業給付最關鍵的門檻。簡單來說,您的離職並非出於個人意願,而是因為雇主因素或符合特定法規要求。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 白話解釋: 您的離職原因必須是公司關廠、歇業、解散,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資遣(如業務緊縮、虧損)、職災期間終止契約、勞工因雇主違法而解除契約,或是公司改組、轉讓等。即使是定期契約期滿離職,只要離職後一個月內未能找到工作,且離職前一年內合計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也視為非自願離職喔!
2. 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在您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天往前推三年內,您的就業保險投保年資必須累計滿一年以上。請記得,這是「就業保險」年資,與勞保年資可能不同。
3. 具備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您必須身心健康,有能力從事工作,且有積極尋找新工作的意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透過面談、諮詢及推介工作來評估您的意願。
4.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這是申請程序的第一步。您必須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各縣市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並自登記日起14日內,仍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5. 把握「離職退保後二年內」的申請時效
時間就是金錢!失業給付有嚴格的申請時效限制,錯過就無法補救。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被保險人因故未能於本法所定期限內檢送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者,得先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其證明文件經核定應補正者,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 白話解釋: 您必須在離職退保後的兩年內,親自攜帶離職證明文件、身分證等,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如果離職證明文件一時拿不到,可以先書面說明理由代替,但之後還是要補齊喔!
失業給付能領多少?能領多久?
了解了申請條件,您一定很關心能領到多少錢,以及可以領多久吧?
《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 白話解釋: 失業給付的金額是您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一般情況下,最長可以領取六個月。但如果您在離職時已經滿45歲,或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最長可以領取九個月。
領取期間的注意事項:別讓權益睡著了!
成功申請到失業給付後,還有一些重要的「眉角」您一定要知道,否則可能導致給付中斷甚至需要返還!
1. 每月務必辦理「失業再認定」
這是一個非常容易被忽略,卻又極其重要的步驟!為了確保您持續符合請領資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您必須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2. 有其他工作收入或再就業,務必主動告知
失業期間如果找到兼職、打工,或是不小心又再就業了,請務必主動告知就業服務機構,這是您的法定義務。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隱瞞,導致給付被撤銷,甚至需要返還已領取的金額。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就業保險法》第31條:「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白話解釋: 如果您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就不能領失業給付。如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則您的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和,如果超過您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超過的部分會從給付中扣除。但請切記,不論收入多少,告知義務是第一優先!
3. 避免擔任公司負責人職務
如果您在失業期間擔任了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職務,即使您聲稱沒有實際領取薪資,通常也會被認定為已非失業勞工身分,進而喪失失業給付的資格。這是因為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屬於委任關係,而非受僱勞工。
實際案例分享:避免踩雷,學會保護自己
透過真實案例,讓您更清楚申請失業給付時可能遇到的狀況與應注意事項:
案例一:小陳的失業給付為何只領到一個月?
小陳因公司業務緊縮而被迫離職,順利申請到失業給付。然而,他只領到第一個月的給付,之後就中斷了。原來,小陳以為申請一次就好,卻忽略了每個月必須親自前往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 的規定。雖然他一開始符合資格,但因為沒有履行後續的再認定義務,導致給付停止發放。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持續領取失業給付,再認定義務絕不能忘記!
案例二:小林因隱瞞打工收入,給付被追回!
小林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為了貼補家用,到一家餐廳打工,每月收入約25,000元。他心想只是打工,應該沒關係,所以在辦理失業再認定時,並未主動告知這份工作。後來,勞保局透過資料比對發現了小林的打工事實,不僅撤銷了小林後續的失業給付核定,更要求他返還已領取的款項。這個案例清楚告訴我們,無論工作收入多寡或性質,都必須主動、誠實告知就業服務機構,否則將面臨給付被追回的風險。
結論:掌握關鍵,安心度過失業期
失業給付是您在尋職路上的重要支持,但請務必留意其申請條件與領取期間的各項規定。記住以下重點,就能大大降低申請的風險:
- 確認「非自願離職」 :這是前提,務必取得正確的離職證明。
- 把握「兩年內」申請時效:時間一到,資格就沒了。
- 每月「失業再認定」 :這是持續領取給付的關鍵。
- 誠實告知「所有收入」 :避免因隱瞞而導致給付被追回。
- 避免擔任「公司負責人」 :這會讓您失去失業勞工身分。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失業給付的申請眉角,祝您早日找到理想的工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非自願離職」?我怎麼知道自己符不符合?
A: 「非自願離職」是指您的離職並非出於個人意願,而是因雇主關廠、歇業、解散,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業務緊縮、虧損)、第13條但書(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因天災事變終止契約)、第14條(勞工因雇主違法而終止契約)及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規定等情形離職。此外,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若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也視為非自願離職。您可以檢視您的離職證明文件上載明的離職原因,或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判斷是否符合。
Q: 如果我離職後有打零工,會影響失業給付嗎?
A: 會的,您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若有其他工作收入,必須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7條規定,如果您的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就不能領取失業給付。如果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則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額,若超過您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超過的部分會從失業給付中扣除。但若總額低於基本工資,則不予扣除。重點是,不論金額多寡,務必誠實告知,避免被追回給付。
Q: 我每個月都要去辦理「失業再認定」嗎?如果忘記了會怎樣?
A: 是的,您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必須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這是持續領取給付的必要條件。如果您忘記或未按時辦理,該月的失業給付將會停止發放,甚至可能影響後續的給付資格,因此務必準時辦理。
Q: 如果公司沒有幫我保就業保險,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雇主未依法為您投保就業保險,導致您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您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賠償標準會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的給付標準計算。但您需證明若已投保,您本身將符合所有請領失業給付的其他條件,且已履行所有申請義務,才能向雇主求償。
Q: 我聽說當公司負責人就不能領失業給付,即使沒領薪水也一樣嗎?
A: 是的,即使您沒有實際領取薪資,只要您擔任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職務,通常會被認定為已非《就業保險法》所稱的失業勞工身分,因為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屬委任關係,而非受僱勞工。因此,您將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這點請務必留意,以免影響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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