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生病別慌!搞懂健保給付,聰明規劃家庭醫療開銷
您是否曾有過這樣的經驗:家人突然生病需要就醫,面對醫院琳瑯滿目的收費項目,卻搞不清楚哪些是健保會給付的,哪些又需要自己掏腰包?身為家庭依附投保者,理解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的給付範圍與限制,是保障家人健康、規劃家庭財務的重要一課。律點通將帶您從法律角度,輕鬆看懂健保的「眉角」。
健保給付的核心:基本醫療照護與常見不給付項目
健保的宗旨是提供國民基本且必要的醫療照護,這意味著並非所有的醫療服務或物品都能獲得給付。為了維持健保財務的永續性與社會公平性,健保法明確列出了一些不予給付的項目。
最重要的依據就是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這條法規就像一份「健保不給付清單」,詳細列舉了12類項目: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七、人體試驗。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白話解釋: 這條文告訴我們,像美容手術、非治療性的牙齒矯正、病房費差額(例如從健保房升級到單人房的費用)、眼鏡、助聽器等非積極治療性的輔具,以及掛號費、證明文件費等,都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內。但請注意,第六款有個例外:緊急傷病所需的輸血,健保是會給付的。
此外,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48條也進一步說明,健保不支付「非屬醫療所必須」、「缺乏經濟效益」或「不符醫療器材許可證及本標準所訂適應症」的特殊材料,這也包含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所提的非積極治療性裝具。
特殊情況的考量:事前審查與罕見疾病補助
有些高價、新穎的醫療項目,健保並非完全不給付,而是設有嚴謹的審核機制,這就是事前審查。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62條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62條:「對於高危險、昂貴或易浮濫使用之特殊材料及藥品,保險人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事前審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
白話解釋: 如果醫生建議家人使用某些昂貴的特殊材料或藥品,醫院必須先向健保局提出申請,獲得核准後健保才會給付。如果沒有經過事前審查就直接使用,即使該項目理論上可給付,費用也可能需要自行負擔。
對於罕見疾病的家庭,政府則提供了額外的安全網。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33條明定: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3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罕見疾病預防、篩檢、研究之相關經費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支持性與緩和性照護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居家醫療照護器材費用。其補助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解釋: 這表示,當健保無法給付罕見疾病的診斷、治療或藥物費用時,政府會編列預算提供補助。 《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更進一步列出,包括健保未收載、有給付上限需自付差額、甚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不給付的項目,若經審議認可,都可申請補助。這對罕病家庭來說,是一項重要的保障。
醫院的告知義務與您的權益
為了避免醫療糾紛,健保法規也對醫療院所設有明確的規範。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3條:「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 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得應保險對象要求,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申報費用。」
白話解釋: 醫院對於健保應給付的項目,不能向您額外收費或要求您自行購買。對於健保不給付或需自付差額的項目,醫院有責任事先明確告知,並取得您的同意。這保障了您的知情權與選擇權,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產生額外費用。
案例分享:從實務看健保給付的「眉角」
理解法條是基礎,但實際情況往往更複雜。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健保給付的實務運作:
案例一:未經審查的高科技治療,自費怎麼辦?
陳太太的先生因肺癌腦部轉移,醫生建議進行一種費用昂貴的「伽瑪刀放射治療」。醫院告知此治療需事前申請健保核可,但因先生病情緊急,陳太太心急如焚,在醫院建議下簽署了自費同意書,讓先生先行接受治療。事後,陳太太向健保局申請核退費用,卻遭到拒絕。健保局的理由是,醫院並未依規定事先提出審查申請,且陳太太已簽署自費同意書。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凸顯了事前審查的重要性。即使治療對病情有益,若屬於健保規定需事前審查的項目,醫院就必須遵守程序。一旦簽署了自費同意書,且無其他特殊情況(如脅迫),通常會被認定為同意自費,健保局有權拒絕核退。因此,在家人接受高科技或特殊治療前,務必確認醫院是否已完成事前審查程序。
案例二:年齡限制的模糊地帶,健保該怎麼解釋?
王先生因嚴重的心臟衰竭,需要裝置一種昂貴的「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當時健保給付規定中有一條「禁忌症:超過65歲以上」。王先生在申請時剛滿65歲,醫院向健保局申請給付卻被拒絕,理由是王先生「大於65歲」不符規定。王先生不服,認為「超過65歲以上」應該是指「滿66歲以上」,不包含65歲當歲的人。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涉及法規解釋的模糊性。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勝訴,認為在法規語意不明時,應適用 《保險法》第54條的「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原則」,即應採對王先生有利的解釋,將「超過65歲以上」解釋為「滿66歲以上」。此判決也強調,判斷健保給付應以申請時的法規狀態為準。這提醒我們,當健保規定文字有疑義時,被保險人有權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解釋。
給家庭依附投保者的實用建議
為了保障您和家人的醫療權益,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主動詢問,切勿害羞: 在家人接受任何治療,特別是費用較高或新穎的項目時,務必主動向醫護人員詢問:「這個項目健保會給付嗎?有沒有需要自費或支付差額的部分?」
- 看懂同意書: 簽署任何「自付費用同意書」前,請仔細閱讀,確認您同意自費的項目、金額及理由,並保留一份副本。
- 保存好單據: 妥善保管所有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以及與健保局往來的任何文件。這些都是日後若有爭議時的重要證據。
- 罕見疾病,多方查詢: 若家人不幸罹患罕見疾病,除了健保給付外,請務必向醫院社工或相關病友團體諮詢,了解並申請政府提供的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
- 不服審議,提出申訴: 如果您對健保局的核定結果不服,可以依規定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保障自身的權益。
結論
健保是我們重要的醫療保障,但其給付範圍並非無限。作為家庭依附投保者,理解健保給付的「能」與「不能」,以及相關的例外與補助機制,是您守護家人健康與家庭財務的關鍵。透過主動詢問、仔細確認並妥善保留文件,您就能更有自信地面對家人的醫療需求,讓健保成為您家庭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健保不給付的項目,是不是都不能報銷?
A: 不完全是。健保不給付的項目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明文排除的項目,如美容手術、病房費差額、非治療性齒列矯正等,這些項目原則上無法報銷。二是屬於健保給付範圍,但有給付上限或需自付差額的項目,例如部分特殊材料,這類項目您可能需要支付差額。此外,若有其他政府法令應負擔的醫療費用,健保也不給付,但可能由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因此,建議您在醫療前務必向院方確認具體情況。
Q: 如果醫生說要自費,我該怎麼確認合理性?
A: 首先,您可以詢問醫生為何該項目需要自費,是否為健保不給付的項目,或屬於健保給付但您不符合給付條件。其次,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3條,醫院對於健保不給付的項目或需自付差額的費用,有義務事先明確告知並取得您的書面同意。您可以要求醫院提供詳細的費用清單,並確認同意書上所列項目與金額是否與您理解的一致。若有疑慮,可以諮詢健保局或相關病友團體尋求協助。
Q: 家人生病罹患罕見疾病,健保不給付的藥費怎麼辦?
A: 根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33條及相關補助辦法,當健保法未能給付罕見疾病的診斷、治療、藥物等費用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提供補助。您可以向醫院的社工單位或罕見疾病基金會等相關機構諮詢,了解申請補助的資格、流程與所需文件。補助範圍可能包括健保未收載的藥物、需自付差額的特殊材料,甚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不給付的項目,經審議認可後均可申請。
Q: 健保規定改變了,我之前申請的會受影響嗎?
A: 一般而言,在健保給付申請中,若在申請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所變更,原則上適用新法規。但若舊法規對當事人更有利,且新法規並未廢除或禁止您所申請的事項,則應適用舊法規。這稱為「信賴保護原則」或「新舊法適用原則」。因此,如果法規變更對您不利,您可以主張適用申請時的舊法規,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有疑慮,建議您保留相關申請文件及法規變更資訊,並向健保局或爭議審議會提出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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