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權益指南:確保您的退休金足額入帳!
您是從勞退舊制轉換到新制的勞工嗎?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的新制。然而,您是否曾擔心,雇主究竟有沒有依法替您按時、足額提繳退休金呢?這筆錢攸關您未來的退休生活,絕對不能輕忽!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勞退新制中雇主的提繳義務,以及當雇主未依法提繳時,您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讓我們一起釐清這些重要概念,確保您的退休金一分不少地存入個人專戶!
雇主提繳義務:強制且不容打折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雇主為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提繳退休金,是一項強制性義務,不容雇主以任何理由規避。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明確指出: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這代表只要您是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雇主就必須每個月為您提繳退休金。那麼,該提繳多少呢?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進一步規定:
雇主應為第 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也就是說,雇主每個月至少要為您提繳您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六到您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這是一個最低標準,雇主若願意,也可以提繳更高比例。
什麼是「工資」?別讓「高薪低報」吃掉您的權益!
這裡的「工資」可不是只有您的底薪喔!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定義,工資是指: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重點在於「經常性給與」。許多雇主常會誤將加班費、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具有經常性性質的給與排除在工資計算之外,導致「高薪低報」,進而少報、少繳勞工退休金。這會嚴重影響您退休金專戶的累積金額。
此外,雇主也有義務在您到職、離職等情況發生後的七天內,通知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並按時繳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雇主沒繳或少繳怎麼辦?您的權益這樣追討!
當雇主未按時或未足額提繳退休金時,不僅會面臨勞保局的行政罰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更重要的是,您的退休金權益受損,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賦予勞工求償權: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這項損害賠償通常不是直接把錢賠給您,而是要求雇主將短少的金額補繳到您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以達到「回復原狀」的目的,確保您的專戶累積金額正確無誤。
不過,這項權利是有時效限制的!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表示,您必須在離職後的五年內提出請求,逾期您的權利可能就會消失了!
生活案例解析:看懂「高薪低報」與「追討時效」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情境:
案例一:薪資被「巧立名目」扣減,退休金也跟著縮水!
小陳是某保全公司的員工,他發現公司雖然每月發給他一筆「績效獎金」,但這筆錢卻是從他原本談好的薪資中預扣下來,再用不同名目發還。更糟的是,公司在計算勞工退休金提繳時,只用較低的底薪去計算,導致他每月應有的退休金被「高薪低報」了。
小陳離職後,覺得自己的權益受損,於是向法院提告。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這種做法形同變相扣減薪資,並未將實際的「經常性給與」納入工資計算,確實造成小陳的退休金短少。因此,法院判決公司必須將短少提繳的金額補足。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不能隨意用各種名目來規避「工資」的認定。只要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具有經常性的報酬,都應計入工資,作為提繳勞工退休金的基礎。
案例二:退休金短少,離職五年內要快追討!
王先生在一家影印公司服務多年,同樣發現公司沒有足額為他提繳勞工退休金。他離職後,決定向法院請求公司將短少的退休金補繳回他的個人專戶。
法院的判決強調,雇主未足額提繳退休金,確實會損害勞工退休金專戶的本金及累積收益。即使王先生當時還未符合請領退休金的資格,他仍然有權要求公司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的金額繳納至他的退休金專戶,以回復他應有的權益。重要的是,王先生在離職後的五年內提出了請求,因此他的權利獲得了保障。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再次強調,勞工退休金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從離職時起算五年。如果您發現有短少情況,務必把握時間採取行動!
實用建議:舊制轉換勞工的自保之道
身為舊制轉換勞工,確保您的勞退新制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 定期查詢個人專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透過勞保局網站、勞保局行動服務APP,或親自前往勞保局臨櫃,查詢您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繳狀況。確認雇主是否有按時、足額提繳。
- 保存薪資證明:妥善保管您的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勞動契約等文件。這些都是證明您實際工資的重要證據,未來若有爭議,將是您維護權益的關鍵。
- 發現問題及早處理:一旦發現雇主有未提繳或短少提繳的情形,應先向雇主反映。若雇主不予處理,可向勞保局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切記,越早處理越好。
- 留意請求權時效:再次提醒,勞工退休金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離職後五年。請務必在此期間內行使您的權利。
結語
勞工退休金是您未來退休生活的保障,身為舊制轉換勞工,更應熟悉新制規定,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了解雇主的提繳義務、工資的正確認定,並學會查詢與追討,讓您的退休金不會白白流失。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勞退權益,安心規劃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雇主有沒有幫我提繳勞工退休金?
A: 您可以透過多種方式查詢: 1. 勞保局網站:進入勞保局網站的「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戶號登入查詢。 2. 勞保局行動服務APP:下載勞保局APP,完成認證後即可隨時查詢個人退休金專戶明細。 3. 臨櫃查詢:攜帶身分證件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填寫申請書即可查詢。 4. 勞動保障卡:到指定金融機構(如土地銀行、玉山銀行等)申辦勞動保障卡,可透過ATM查詢。
Q: 如果我發現雇主「高薪低報」,導致退休金少繳了,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準備好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出勤紀錄等證明,向雇主反映並要求補繳。若雇主拒絕或不處理,您可以向勞保局申訴,勞保局會介入調查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如果雇主仍不理會,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將短少提繳的金額補繳至您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Q: 「工資」的定義很模糊,哪些項目會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而納入退休金計算基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解釋,判斷是否為「經常性給與」的關鍵在於其給付目的和有無制度化。一般而言,除了底薪、本薪外,像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加班費(若為常態性加班)、績效獎金(若每月固定發放且與工作表現直接相關)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具有經常性,應納入工資計算。但像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等,通常被視為恩惠性或與營運績效掛鉤,較不具經常性,不一定會計入。實際認定仍需依個案狀況判斷。
Q: 我已經離職超過五年了,還能追討之前雇主少繳的退休金嗎?
A: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勞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自勞工離職時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是一個重要的時效規定。如果您已經離職超過五年才發現雇主有少繳情況,您的請求權可能已經消滅,屆時將難以透過法律途徑追討。因此,務必在離職後五年內確認並行使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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