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欠費別慌!「停復保」新制上路,您的權益有這些變化
親愛的健保欠費民眾,您是否曾因為長期出國,以為辦理了健保停保就不用繳費,回國後卻突然收到健保署的補繳通知?或是對於健保的「停保」與「復保」制度感到一頭霧水?別擔心!近期的法律變革,特別是憲法法庭的判決,已經對全民健康保險的停復保制度帶來了根本性的影響。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這些變化,幫助您了解自身權益,避免未來再產生欠費困擾。
全民健保的強制性:為何我們都得保?
首先,我們要了解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的核心精神。健保制度是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的理念,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只要您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設有戶籍,原則上就必須參加健保,並有依法繳納保險費的義務,而且不能隨意中斷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一、第一類:…」
這表示,無論您是否經常使用醫療資源,只要符合資格,就必須投保並繳費,這也是為了確保所有國民都能在需要時獲得醫療照護。
「停保」與「復保」的過去與現在:一場法律大變革
過去,許多民眾會因為「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而申請健保停保,暫時停止繳納保費。但這項行之有年的制度,在近期卻因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而產生重大變革!
憲法法庭指出,原先規範健保停復保的《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第39條,因為沒有法律明確授權,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必須有法律(而非僅是行政命令)的依據。因此,這些規定將於113年12月23日起失效。
這項判決直接導致了健保停復保制度的重大轉變。健保署也因應此判決,增訂了《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之1作為過渡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之1: 「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以後,保險對象不得依原規定辦理停保。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2日以前已辦理停保者,得於該日以前辦理復保並補繳保險費。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以後,其停保期限始屆至者,應於返國之日依原規定辦理註銷停保、復保或補充保險費之計收,但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
這條文的核心意義是:從113年12月23日起,除非有新的法律規定,否則一般民眾將不能再依過去的「出國六個月以上」理由辦理健保停保了! 對於已經辦理停保的民眾,也設有特定的處理方式,特別是「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這一點,暗示了停保制度未來可能將大幅限縮甚至取消。
案例故事:李小姐的健保補繳爭議,如何因判決翻盤?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已匿名化):
李小姐多年前因出國而辦理健保停保,之後雖然多次短暫返國,但都以為自己處於停保狀態,沒有辦理復保。直到健保署核定她自最近一次返國日復保,並追溯補徵了多年的健保費,她才發現問題大了。李小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最初都被駁回。
然而,正是在她聲請憲法法庭解釋後,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出爐,宣告原先的停復保施行細則違憲。法院因此撤銷了健保署對李小姐補徵保費的原處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過去健保署依據缺乏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所做出的補徵保費處分,現在可能因為違憲判決而失去合法性。這對許多曾有類似遭遇的民眾來說,是一個重要的轉機。
健保欠費民眾的實務操作與權益重點
- 停保制度將大幅限縮或走入歷史:請務必注意113年12月23日這個日期。此後,一般民眾將無法再依「出國六個月以上」的理由辦理停保。若您已辦理停保,請留意《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之1的過渡規定。
- 健保強制納保義務不變:即使停保制度有變,只要您在國內設有戶籍,依法繳納健保費的義務依然存在,並不會因為判決而全面免除。
- 主動申報最重要:無論是投保、退保、復保等任何健保異動,都應主動向投保單位申報,並確認手續完成,以避免權益受損或產生欠費。
- 過去補繳的保費有機會退還? 鑑於李小姐案的判決結果,對於過去因舊停保規定而被註銷停保並補徵保費的民眾,可能會有機會提起行政救濟,要求撤銷原處分並退還已繳納的保費。但具體程序和時效,仍需等待健保署或相關主管機關發布進一步說明。
結論:掌握新制,確保健保權益
全民健康保險是我們重要的社會安全網,確保每個人都能享有基本的醫療保障。這次停復保制度的變革,雖然帶來了新的挑戰,但也更明確了法律授權的重要性。作為健保欠費民眾,積極了解這些新規定,主動與健保署聯繫,確保您的健保狀態符合最新法規,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別讓不清楚的規定,成為您健保路上的一大困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以前有辦過健保停保,現在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是在113年12月22日以前已辦理停保,且目前仍在停保期間,建議您密切關注健保署的最新公告。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之1的過渡規定,若您的停保期限在113年12月23日以後才屆至,您應於返國之日依原規定辦理註銷停保、復保,但請特別注意「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如果您有疑慮,務必主動向健保署確認您的健保狀態。
Q: 健保停保制度是不是以後就沒有了?
A: 憲法法庭判決宣告原先的停保施行細則違憲並定期失效,自113年12月23日起,一般民眾將不能再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的理由辦理停保。這強烈暗示未來停保制度將大幅限縮,甚至可能朝向全面廢除的方向發展。若要維持類似制度,必須待立法院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法》並明確授權相關規定。
Q: 如果我欠了健保費,會有哪些影響?
A: 健保欠費可能導致多種影響。首先,健保署會寄發催繳通知,若逾期未繳,可能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包括扣押存款、薪資或財產。其次,長期欠費可能影響您的就醫權益,雖然急診仍可就醫,但一般門診或住院可能會被要求先繳清欠費或自費。重要的是,健保的強制納保義務不因欠費而免除,欠費期間的保費仍會持續累積。
Q: 我現在出國,還能辦健保停保嗎?
A: 自113年12月23日以後,一般民眾已不得依原《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辦理停保。這意味著,即使您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也無法再申請停保。您在國內設有戶籍期間,仍有持續繳納健保費的義務。建議您在出國前,務必與健保署確認您的健保身分與繳費義務,以免返國後產生欠費。
Q: 憲法法庭判決說舊規定違憲,那我以前補繳的錢可以退嗎?
A: 由於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宣告原停保施行細則違憲,並有案例(如李小姐案)因判決而撤銷補徵處分。這表示,過去因依據該違憲規定而被健保署註銷停保並補徵的保費,理論上可能存在申請退還的空間。然而,具體的退還程序、時效限制以及適用範圍,仍需等待健保署或相關主管機關發布進一步的解釋或處理辦法。建議您密切關注官方資訊,或可考慮諮詢專業人士評估您的個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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