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職期間,您的健保權益是關鍵!
親愛的轉職期間勞工朋友們,恭喜您踏上新的職涯旅程!在轉換跑道的這段時間,除了求職面試、技能提升,您是否也曾擔心過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的權益會不會中斷?特別是如果您有考慮出國進修或工作,健保的「停保」規定更是您必須了解的重點。然而,健保制度即將迎來重大變革,過去的出國停保方式將走入歷史!
作為您的法律點通顧問,我將為您解析這項重要變革,並提供最實用的建議,確保您在轉職期間也能享有完整的健保保障。
一、健保強制納保,您的義務與權利
首先,我們要了解全民健保的根本精神——強制性社會保險。這意味著只要您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就必須依法參加健保並繳納保險費,這是《全民健康保險法》明確規定的義務。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 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受僱者。 二、自營作業者。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四、無職業或無固定雇主之國民。 五、榮民、榮眷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參加本保險之人員。 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 符合前條資格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受僱者,以其服務單位為投保單位。 二、自營作業者,以其所屬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所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公會為投保單位。 四、無職業或無固定雇主之國民,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 五、榮民、榮眷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參加本保險之人員,以其服務機關、就讀學校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以其服務機關為投保單位。
這兩條法規確立了健保的強制納保原則,確保每位國民都能獲得醫療保障。若您未依規定加保或退保,不僅會影響您的醫療給付權益,甚至可能需要返還已受領的醫療費用,這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8條所明定的。
二、告別「出國停保」舊制,迎接113年12月23日新變革
過去,許多人會利用「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的規定辦理健保停保,暫時停止繳納保險費。然而,這項制度即將走入歷史!
根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健保署修正了《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1條,明確宣告:
《全民健康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1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後,保險對象不得依原規定辦理停保。對於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已辦理停保者,得於該日前辦理復保並補繳保險費;其停保期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後始屆至者,應於返國之日依原規定辦理註銷停保、復保或補充保險費之計收,且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眷屬亦同。
這項新制代表什麼?
簡單來說,自113年12月23日起,除了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眷屬等特定身分外,一般民眾將不再能以「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為由辦理健保停保。
這意味著,即使您長期旅居國外,只要您的戶籍仍設在臺灣,就必須持續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以維持您的保險效力。對於在113年12月22日以前已辦理停保,且停保期限跨過113年12月23日的朋友,您返國後雖然仍需辦理復保手續,但復保後將無法再次辦理停保。
三、實務案例解析:過去的教訓,未來的警惕
在舊制下,許多民眾對於「出國六個月以上」的認定有所誤解,導致停保被註銷並追繳保費。以下兩個案例,希望能給您一些警惕:
案例一:頻繁進出國門,停保資格遭取消
小陳的故事: 小陳曾因出國申請健保停保,但後來因工作需求,經常在海外與臺灣之間往返,每次出國都未滿六個月。健保局在審核其出入境資料後,發現小陳實際出國期間不符「單次連續達六個月以上」的停保要件,因此註銷了小陳的停保申請,並追溯要求他補繳停保期間的所有健保費。
指導意義:即使您辦理了停保,實際情況若不符合「每單次出國連續達六個月以上」的嚴格條件,停保仍會被取消並追溯補繳保費。法院實務上對此解釋非常嚴格,不會因您主觀意圖或經濟狀況而改變。
案例二:短期返國未處理,再次出國仍需繳費
王先生的困擾: 王先生因出國辦理停保,但未滿六個月就因急事返國。雖然他很快又再次出國且停留超過六個月,但因為第一次返國時未及時處理停保事宜,導致第一次停保被註銷,並被追繳了返國前的健保費。而第二次出國時,他因為沒有再次申請停保,該期間仍被視為應繳費。
指導意義:在舊制下,任何未滿六個月的返國,都可能導致停保被註銷。且若再次出國,也需要重新申請停保。這些案例都再三強調了「單次出國六個月以上」的嚴格要求,也預示了新制下,持續繳費將成為常態。
四、轉職期間健保不中斷,您該怎麼做?
面對健保新制,轉職期間的勞工朋友們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以下提供您實用的操作指引:
1. 確認您的投保單位
在轉職期間,您的健保投保單位可能會有所變動。請參考以下表格,確認您的狀況:
| 您的狀況 | 建議投保單位 | 相關說明 (以上為健保法相關條文,以下為細則,建議可再補充相關案例,或將相關案例改寫為更貼近轉職期間勞工的困境,例如,因為轉職期間有空檔,想出國,但是又想顧及健保權益,該怎麼辦?)
2. 113年12月22日以前已辦理停保者
如果您在舊制下已經辦理了出國停保,且停保期限會跨過113年12月23日,請務必留意:
- 返國復保後不再停保:當您返國時,仍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辦理復保。但請注意,復保後您將無法再次辦理停保。
- 未滿六個月返國:若您停保期間未滿六個月即提前返國,應立即向投保單位辦理註銷停保,並準備補繳自停保之日起至返國之日的保險費。
3. 轉職期間無工作,健保如何銜接?
在等待新工作報到的空窗期,您有幾種方式可以維持健保不中斷:
- 依附眷屬:如果您有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或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有工作,您可以依附在其名下繼續加保。
- 第六類被保險人:如果您沒有可依附的眷屬,則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加保,成為第六類被保險人。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保險對象之保險效力,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合於本法規定之日起算;其保險效力之終止,亦同。
這表示您的健保效力是持續計算的,無論是加保、退保、停保或復保,都應主動向投保單位或健保署辦理申報手續,才能確保權益。
五、結論:主動掌握,安心轉職
健保是我們重要的醫療保障,特別在轉職期間,更需要您主動了解並確保其不中斷。隨著113年12月23日新制的實施,過去的出國停保便利性已不復存在。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強制納保:只要有臺灣戶籍,就應持續繳納健保費。
- 停保新制:113年12月23日後,一般民眾將無法再辦理出國停保。
- 主動申報:轉職期間若投保單位變動,務必主動辦理加保或變更手續。
- 資訊更新:隨時關注健保署的最新公告,確保您的資訊正確無誤。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轉職期間,對健保權益有更清晰的認識,讓您能安心、無憂地邁向下一段職涯旅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轉職期間,如果新舊工作銜接不上,健保會不會中斷?
A: 不會中斷。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只要您在臺灣設有戶籍,就必須持續參加健保。如果新舊工作銜接有空窗期,您可以選擇依附有工作的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繼續加保;若無可依附對象,則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加保,成為第六類被保險人,確保健保權益不中斷。
Q: 我預計在114年出國工作或留學,還能辦理健保停保嗎?
A: 很抱歉,自113年12月23日起,除了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眷屬等特定身分外,一般民眾將無法再以「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為由辦理健保停保。這表示即使您長期旅居國外,只要臺灣戶籍仍在,就必須持續繳納健保費,以維持保險效力。
Q: 我現在已經在停保中,但停保期限會跨到113年12月23日以後,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是在113年12月22日以前已辦理停保,且停保期限會跨過113年12月23日,您返國時仍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辦理復保。但請特別注意,復保後您將無法再次辦理停保。若您在停保期間未滿六個月即提前返國,則應立即向投保單位辦理註銷停保,並補繳自停保之日起至返國之日的保險費。
Q: 如果我因為轉職期間收入不穩定,沒有按時繳健保費會有什麼後果?
A: 全民健保是強制性保險,未按時繳納保險費將會產生滯納金。更重要的是,在您未繳清保費前,健保署可能會暫時不予保險給付,這表示您就醫時可能需要自行負擔全額醫療費用。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8條,若已受領保險給付,未來也可能被要求返還。因此,即使收入不穩定,也務必主動與健保署聯繫,了解是否有分期繳納或其他協助方案,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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