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大半輩子,您的退休金權益搞懂了嗎?
規劃退休生活,勞工退休金絕對是重要的一環。然而,台灣的勞工退休金制度,因2005年7月1日新舊制的轉換,讓許多勞工朋友對於自己的年資計算、舊制權益如何保留或結清,感到相當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次釐清這些關鍵問題,確保您的退休金一分不少!
勞退新舊制怎麼分?先了解您的身份!
首先,您必須知道自己屬於哪種退休金制度。台灣勞工退休金分為兩種:
- 勞基法舊制退休金:適用於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在職且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勞工。這是一種由雇主提撥退休準備金,並在勞工符合條件時一次性給付的制度。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適用於2005年7月1日後才開始工作的勞工,或當時選擇改用新制的勞工。新制採個人退休金專戶,由雇主每月提撥不低於工資6%的金額至勞工個人帳戶,勞工年滿60歲即可請領。
重點來了! 如果您是2005年7月1日以前就開始工作,且當時仍在同一公司服務的勞工,您有權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改選新制。但若您當時選擇了新制,或在離職後再受僱,就只能適用新制了。不過,別忘了,您在2005年7月1日前的舊制年資是會被保留下來的!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這條文保障了您在制度轉換時的選擇權,並明確了離職再受僱後的適用原則。
舊制年資怎麼算?合併、結清大哉問!
您的舊制年資,是計算舊制退休金的基礎。以下幾個關鍵點,務必留意:
1. 年資合併計算原則:不因形式中斷而受損
原則上,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但為了保護勞工權益,法律也規定了幾種情況,年資應合併計算:
- 前後工作未滿三個月: 如果您在同一雇主下,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又訂新約或繼續原約,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若您服務的公司改組或被轉讓,而您被新雇主留用,則原公司的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並合併計算。
- 實質同一性: 即使公司名稱變了,但如果實質上經營者、人事、財務等都相同,法院會認定為「實體同一性」,您的年資也應合併計算。
2. 舊制年資的保留與結清:權益不打折
若您選擇了新制,您在2005年7月1日前的舊制年資會被保留。這段保留年資的退休金,會在您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如工作15年滿55歲、工作25年等)或勞動契約終止時(如資遣),由雇主依《勞基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給付。
另一種情況是「結清」舊制年資。公司可能會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與您協商結清這段舊制年資。此時,您必須注意兩大原則:
- 雙方合意: 結清舊制年資,必須是您和公司都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片面決定。
- 標準不低於法定: 結清的金額,**絕對不能低於 **《勞基法》規定的舊制退休金給與標準。如果結清金額低於法定標準,這個約定是無效的,您仍有權利請求公司補足差額!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保留之舊制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這條文是您結清舊制年資的重要保障,提醒您務必仔細審核結清金額。
3. 平均工資:舊制退休金的關鍵基數!
計算舊制退休金,是以您「核准退休時一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那麼,什麼是平均工資呢?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簡單來說,就是您退休前六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這六個月的總天數。這裡的「工資」,不僅限於底薪,只要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對價性、經常性的給與,例如:獎金、津貼、加班費、抽成等,都應該計入平均工資。這將直接影響您舊制退休金的高低,務必仔細核對!
真實案例告訴你:這些眉角要注意!
透過以下兩個真實案例,讓您更了解實務上可能遇到的情況:
案例一:年資的「實質」認定比「形式」更重要!
老王在A公司工作多年,2008年時,公司建議他為了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而辦理退保,但實際上他隔幾天就「重新受僱」,工作內容、地點和薪水都沒變,仍然正常上班。幾年後,公司又提出結清舊制年資的方案。老王後來發現,即使形式上曾辦理勞保退保再復職,但法院認為,如果勞工實質上並無離職意思且工作連續,那麼前後年資是應該合併計算的!
給您的提醒:年資是否中斷,不是只看勞保的進出,而是要看您與公司之間勞動關係的「實質連續性」。如果只是形式上的中斷,您的年資仍可能被認定為連續!
案例二:結清舊制年資,金額絕不能打折!
陳先生在B公司服務了幾十年,後來公司提議結清他2005年以前的舊制年資,並給了他一筆錢。當時陳先生不疑有他簽了字。等到他退休時,才發現當初結清的金額,遠遠低於依照《勞基法》規定應得的舊制退休金。法院判決指出,《勞基法》保障的是勞工最低的勞動條件,任何低於法定標準的結清約定都是無效的,公司必須補足差額。
給您的提醒:如果公司要與您結清舊制年資,務必仔細核對結清金額是否符合《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的規定。如果低於法定標準,這個約定是無效的,您有權利要求公司補足!
給退休規劃勞工的實用建議
為保障您的退休金權益,建議您:
- 保存文件: 任何關於年資、退休金選擇、結清的書面約定,務必妥善保管,以備不時之需。
- 核對年資: 定期確認您的工作年資計算是否正確,特別是曾換過公司但實質雇主相同,或有形式上中斷但實質未離職的情況。
- 結清要三思: 如果公司提出結清舊制年資,請仔細審閱結清金額是否不低於《勞基法》規定,並確認是雙方合意。切勿簽署任何放棄權利或低於法定標準的協議。
- 平均工資: 了解您的平均工資計算方式,確保所有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給與,都已計入計算基數,保障舊制退休金的足額領取。
結論:為您的退休生活打下穩固基礎
勞工退休金是您辛苦一輩子的成果,了解並保障自己的退休金權益至關重要。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釐清勞退新舊制年資的計算、舊制年資的保留與結清,以及平均工資的認定等關鍵環節。提早規劃,仔細核對,才能讓您的退休生活更有保障,享受無憂的晚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勞退新舊制?我怎麼知道自己適用哪一種?
A: 勞工退休金制度以2005年7月1日為分水嶺。在這之前已在職並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有一次選擇權,可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改選新制。若您是2005年7月1日後才開始工作,或當時選擇新制,又或在離職後再受僱,都適用新制。舊制是由雇主提撥退休準備金,符合條件時一次領取;新制則是雇主每月提撥工資6%到您的個人專戶,年滿60歲可請領。您可透過勞保局網站查詢個人新制退休金專戶資料,並回想2005年當時是否有做過選擇。
Q: 我以前換過幾間公司,但感覺老闆都是同一個人,我的年資可以合併計算嗎?
A: 是的,在特定情況下,您的年資是可以合併計算的。除了《勞基法》第10條(前後工作未滿三個月)、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留用勞工)明確規定的情況外,法院實務上還有「實體同一性」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不同公司之間,雖然名稱不同,但實際上的經營者、人事、財務管理等具高度同一性,或老闆將原公司員工帶到新公司工作,且工作內容、場所、薪資等勞動條件未變,您的前後年資就可能被認定為連續,應合併計算。
Q: 公司說要幫我結清舊制年資,這樣好嗎?我該注意什麼?
A: 結清舊制年資並非絕對不好,但您務必注意兩點:第一,必須是勞雇雙方合意,公司不能單方面要求結清,您也有權利拒絕。第二,結清金額絕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標準(依《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計算)。如果結清金額低於法定標準,該約定是無效的,您仍可請求補足差額。因此,在簽署任何結清文件前,務必仔細核算金額是否符合法定標準,並確保您是完全同意的。
Q: 舊制退休金的「平均工資」怎麼算?哪些錢會被算進去?
A: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例如退休)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這裡的「工資」不僅限於底薪,凡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對價性」和「經常性」的給與,都應該計入。例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生產獎金、加班費、職務津貼、伙食津貼(若非實物提供且每月固定發放)、抽成等,只要是經常性且與工作相關的報酬,都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這對您的舊制退休金金額影響甚鉅。
Q: 如果我的工作年資跨越了《勞基法》施行前(1984年8月1日),那段年資的退休金怎麼算?
A: 對於《勞動基準法》施行前(1984年8月1日)的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的計算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應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則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值得注意的是,針對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的特定情境,《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則進一步規定,從業人員可選擇比照《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計算。因此,您需要確認當時的法律規定、公司是否有自訂規定或與您有否協商,才能確定該段年資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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