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工作也不怕!勞退新制,你的退休金權益自己顧
親愛的勞工朋友們,特別是那些曾經轉換跑道、或是正在考慮新職涯的您,是否曾擔心過,換了工作後,過去雇主為您提繳的勞工退休金,是否都確實到位了呢?在台灣,勞工退休金新制(簡稱勞退新制)為每位勞工設立了個人專戶,這筆錢是您的,不論您換多少份工作,都將跟著您。然而,雇主是否確實履行提繳義務,卻是許多勞工容易忽略的權益盲點。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勞退新制下,雇主應盡的提繳責任,並教您如何聰明保障自己的退休金權益,讓您的年資銜接無縫,退休生活更有保障!
雇主提繳義務:法律怎麼說?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為勞工提繳退休金是強制性義務,且有明確的規範:
1. 強制提繳與最低比率
只要您是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雇主就必須按月為您提繳退休金,並儲存到您在勞保局設立的個人專戶。這項義務的提繳率,絕對不能低於您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六。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這代表雇主不能用任何其他名目或低於6%的比率來規避這項責任。這筆錢是您的,雇主沒有選擇不給的權利。
2. 「工資」的認定標準
計算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的關鍵,在於「工資」的認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定義,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含薪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簡單來說,只要是您因為提供勞務而定期或不定期獲得的、具有「勞務對價性」的報酬,都應該被計入工資。
重要提醒: 如果雇主將應計入工資的項目排除在外,導致提繳金額不足,這就是俗稱的 「高薪低報」 ,會嚴重損害您的退休金權益!
3. 申報與繳納期限
雇主不僅要提繳,還要準時申報和繳納:
- 到職/離職異動申報: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雇主應在七日內通知勞保局辦理提繳或停繳手續。
- 繳款期限:勞保局會於次月25日前寄發繳款單,雇主則應在再次月月底前繳納。
您的權益受損了?別怕,法律是您的後盾!
當雇主未依規定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導致您的個人專戶金額減少時,您是有權利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的。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這項請求權的時效為自您離職時起算五年。也就是說,如果您發現前雇主有短少提繳的情形,必須在離職後的五年內提出請求。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此外,法律也保障您的申訴權利: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0條:「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會保護自己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了解雇主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以及法院如何保障勞工權益:
案例一:薪資被「高薪低報」的阿明
阿明在一家保全公司工作多年,一直以為雇主有按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直到他離職後,查詢個人專戶時才發現,公司長期以「績效獎金」等名義發放部分薪資,卻沒有將這些獎金納入工資計算退休金提繳。結果,雇主提繳的退休金遠低於實際應提繳的金額,造成阿明的退休金短少了一大截。
阿明不甘心權益受損,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即使公司將部分報酬稱為「績效獎金」,但只要這些獎金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就應該被視為工資,納入退休金計算。最終,法院判決雇主必須將短少提繳的退休金補繳到阿明的個人專戶中。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不要只看薪資單上的名目,要判斷一筆錢是否屬於「工資」,關鍵在於它是否是您付出勞務後經常性獲得的報酬。如果發現有疑慮,務必主動查詢!
案例二:公司與老闆連帶賠償的小芳
小芳在一家小型貿易公司任職,離職後發現雇主不僅有「高薪低報」的情形,甚至有部分月份根本沒有為她提繳勞工退休金。小芳向公司請求賠償,但公司卻百般推託。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不僅認定公司有短少提繳的責任,更進一步判決公司的負責人也必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一同將短少的退休金補繳至小芳的個人專戶。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特別指出,當公司負責人在執行業務時違反法令,導致勞工權益受損,負責人可能需要與公司一起承擔賠償責任。這對勞工而言,多了一層保障,也提醒雇主及負責人應嚴肅看待勞退提繳義務。
實務操作指引:年資銜接勞工必看!
為了保障您的退休金權益,以下是您應該知道並執行的事項:
- 定期查詢個人專戶: 這是最重要的!您可以透過勞保局網站、勞動保障卡、郵政金融卡等管道,隨時查詢您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確認雇主是否有按時、足額提繳。
- 核對工資與提繳金額: 仔細比對您的薪資單與勞保局的提繳紀錄。特別注意獎金、津貼等非固定薪資項目是否被納入工資計算。
- 了解「工資」定義: 知道哪些收入應計入工資,有助於您判斷雇主提繳金額是否正確。
- 發現問題立即申訴: 如果發現雇主有未提繳或短少提繳的情形,請立即向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法律保障您的申訴權,雇主不得因此對您不利。
- 注意請求權時效: 勞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自離職時起算五年。務必在這個期限內行使權利,以免錯失追討機會。
結論:主動出擊,守護您的退休金未來
勞工退休金是您未來退休生活的重要支柱,不容任何形式的短少或剝奪。作為年資銜接的勞工,您更需要主動了解並積極捍衛自己的權益。定期查詢個人專戶、仔細核對提繳紀錄,並在發現問題時勇敢申訴,這些都是保障您退休金不縮水的關鍵行動。記住,您的退休金權益,就掌握在您自己的手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查詢我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A: 您可以透過多種方式查詢: 1. 勞保局網站: 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戶號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 2. 勞動保障卡: 向合作銀行(如土地銀行、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申請,可透過ATM查詢。 3. 郵政金融卡: 持郵政金融卡至郵局ATM查詢。 4. 臨櫃查詢: 親自攜帶身分證件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辦理。
Q: 如果我的雇主提繳的勞工退休金低於我每月工資的6%,我該怎麼辦?
A: 這表示雇主可能未足額提繳。您應先核對您的實際工資與雇主提繳的金額是否相符。若確認有短少,您可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0條向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同時,您也可以依第31條第1項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要求補足短少金額至您的個人專戶。
Q: 我的雇主聲稱某些獎金或津貼不屬於「工資」,所以沒有納入退休金計算,這樣合法嗎?
A: 這需要視該獎金或津貼的性質而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定義,只要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的給與,不論名目為何,都應計入工資。如果雇主將符合這些條件的款項排除在外,導致退休金提繳不足,即構成「高薪低報」的違法行為。您可以將相關薪資明細提供給勞保局或勞動檢查機構,由他們協助認定。
Q: 我已經離職兩年了,現在才發現前雇主有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還可以追討嗎?
A: 可以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只要您在離職後的五年時效內提出請求,都還有機會追討。建議您盡快收集相關證據,並向勞保局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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