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規劃第一步:搞懂您的「勞退新制」退休金
辛勤工作一輩子,就是為了退休後能過上安穩、有品質的生活。而「勞工退休金」正是您退休生活的重要保障之一。您知道嗎?根據台灣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簡稱勞退新制),您的雇主有義務每月為您提繳一筆退休金到您的個人專戶中。但這筆錢到底怎麼算?雇主提繳的金額是否正確?萬一發現短少,我又該怎麼辦?
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次搞懂勞退新制的關鍵規定,讓您輕鬆檢視自己的退休金權益,為未來的退休生活做好萬全準備!
雇主提繳義務的關鍵:您的「工資」與「提繳比例」
首先,我們要了解雇主提繳退休金的兩大核心要素:
1. 雇主提繳是「強制義務」,最低不能低於6%!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只要您是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您的雇主就必須每月為您提繳退休金,並儲存到勞保局為您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這是一項強制性的法律義務,雇主不能隨意規避或用其他方式取代。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更重要的是,雇主提繳的金額,不能低於您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六。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2. 「工資」的認定是提繳金額的基礎
那麼,這裡說的「工資」到底包含哪些項目呢?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它直接影響到您的退休金提繳基數!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定義,所謂的「工資」,不僅僅是您的本薪,它還包括了您因為工作而獲得的所有經常性給與,不論名義為何。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只要是您每個月或定期會領到的、因為工作而產生的收入,例如本薪、加班費、績效獎金、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等,都應該被計入「工資」來計算退休金提繳基數。 實務上,有些雇主會誤將或刻意將這些項目排除在外,導致您的退休金被「高薪低報」或「短少提繳」,這是不合法的行為。
發現雇主短少提繳?您的權益與追討方式
萬一您發現雇主沒有按時或沒有足額提繳退休金,這會直接影響到您退休金專戶的累積,導致您的退休金本金和未來收益減少。這時候,您有權利向雇主請求賠償。
1. 您可以要求雇主「補繳」到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明確賦予勞工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法院的實務見解也指出,即使您還沒達到退休年齡,只要雇主有短少提繳的行為,您的財產權就已經受損了,您可以要求雇主將短少的金額補繳到您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讓您的退休金回到應有的狀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2. 請求權有「五年」時效,從「離職日」開始算!
不過,這項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您必須在離職後五年內向雇主主張權利,否則就可能喪失追討的機會。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實際案例分享:別讓您的退休金權益睡著了!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規定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高薪低報的陷阱,陳先生成功追回退休金
陳先生在一家保全公司工作多年,薪資單上雖然有本薪、加班費和各種津貼,但他發現雇主在計算勞工退休金時,卻只用「底薪」來提繳,導致他的退休金帳戶累積金額遠低於預期。離職後,陳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全公司補足短少提繳的退休金。保全公司抗辯說,他們每年底會發一筆「績效獎金」給陳先生,這筆錢已經彌補了退休金的差額,而且陳先生的請求權已經超過時效了。
然而,法院仔細審查後發現,保全公司所謂的「績效獎金」其實是預扣陳先生部分薪資後再返還,並非額外給付的獎金,更不是用來補足退休金差額。法院強調,雇主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且提繳率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是強制規定,不能用其他名義規避。至於時效問題,法院也明確指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請求權時效是從勞工離職時起算五年,陳先生在離職後五年內提出訴訟,並未超過時效。最終,法院判決保全公司必須補足陳先生短少提繳的退休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不能用變相的方式規避提繳義務,而且「工資」的認定必須廣泛涵蓋所有經常性給與。勞工朋友務必注意,並在時效內主張權利。
案例二:還沒退休也能追討!詹先生的權益即時受保障
詹先生在一家影印公司工作時,發現雇主沒有足額提繳他的勞工退休金。他向法院請求雇主將短少提繳的退休金補繳到他的個人專戶。然而,一開始的法院認為,詹先生還沒有符合請領退休金的條件,所以他的損害還沒有發生,因此駁回了他的請求。
但這個案子後來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原來的判決,認為雇主沒有按月或足額提繳退休金,就已經導致勞工退休金專戶的本金和累積收益減少,這就構成了勞工的財產損害,不論勞工是否符合請領退休金的條件,都可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最高法院判決,即使詹先生尚未符合請領退休金的條件,他仍然有權利請求雇主將短少提繳的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
這個案例確立了一個重要的原則:勞工不需要等到退休或離職,只要發現雇主有短少提繳的行為,就可以立即主張權利,要求雇主補繳。 這對勞工權益的即時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退休金自我檢視與保障:您可以這樣做!
保障您的退休金權益,您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 定期查詢個人專戶: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您可以透過勞保局網站、勞保局行動服務APP,或親自到勞保局櫃檯,定期查詢您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確認雇主是否按時、足額提繳。
- 妥善保存薪資單與出勤紀錄: 這些文件是證明您實際工資和工作狀況的關鍵證據。請務必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 發現問題循序主張權利:
- 內部溝通: 首先,您可以嘗試與雇主或公司的人事部門溝通,了解情況並要求補正。
- 勞資爭議調解/申訴: 如果溝通無效,您可以向各縣市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出申訴。
- 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或雇主仍不履行,您可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將短少金額提繳至您的個人專戶。
- 注意請求權時效: 再次提醒,勞工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為離職後五年,請務必在此期限內主張您的權利。
結論:主動出擊,為您的退休生活加值!
勞工退休金是您未來生活的重要基石,保障這份權益,需要您的主動關心和積極行動。了解雇主的提繳義務、確認您的「工資」定義,並定期檢視個人專戶,是您為退休生活加值的第一步。一旦發現有任何短少或不符規定的情況,請勇敢地採取行動,維護您應有的權益。您的退休生活,由您自己掌握!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查詢我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A: 您可以透過多種方式查詢: 1. 勞保局網站: 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戶號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 2. 勞保局行動服務APP: 下載APP並完成認證後,即可隨時隨地查詢。 3. 臨櫃查詢: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辦理。 4. 郵局ATM查詢: 持郵政金融卡至貼有勞保局標誌的郵局ATM查詢。 5. 勞動保障卡: 向合作銀行(如土地銀行、玉山銀行等)申請勞動保障卡,可至ATM查詢。
Q: 如果發現雇主短少提繳我的勞工退休金,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主動向雇主或公司人資部門反映,了解原因並要求補正。若溝通無效,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官方介入協助。如果調解仍不成立,您可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將短少金額補繳至您的個人專戶。請記得,這些權利有五年的時效限制,從您離職時開始計算。
Q: 「工資」的定義對我的退休金有什麼影響?
A: 「工資」的定義是計算勞工退休金提繳基數的關鍵。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具有經常性的報酬,不論名義為何(例如本薪、加班費、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等),都應該被計入「工資」來計算退休金。如果雇主只用底薪或部分薪資提繳,而將其他經常性給與排除在外,就可能造成「高薪低報」,導致您的退休金提繳不足,影響您退休後的權益。
Q: 我已經離職了,還能追討以前的退休金嗎?
A: 可以的!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是自勞工離職時起算五年。因此,即使您已經離職,只要還在離職後的五年內,您仍然有權利向原雇主追討其在您任職期間未按月或未足額提繳的勞工退休金。務必把握時效,以免權利喪失。
Q: 雇主會因為短少提繳而受罰嗎?
A: 是的,雇主未按時或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除了可能面臨勞工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外,還會遭受行政處罰。勞保局會對未按時或未繳足退休金的雇主,自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的滯納金,最高可達應提繳金額的一倍。此外,如果雇主未依規定辦理申報提繳手續,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還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月連續處罰直到改正為止。這些行政罰則與勞工的民事賠償是分開的,雇主不能以繳納罰鍰為由免除對勞工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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