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勞退新制退休金,雇主真的有足額提繳嗎?
「勞工退休金」是您退休後生活的重要保障,而「勞工退休金條例」(簡稱勞退新制)更是與您息息相關。然而,您是否曾擔心,公司每個月提繳的退休金,真的有達到法定的標準嗎?又或者,如果發現雇主提繳不足,您該怎麼辦呢?
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勞退新制下雇主的提繳義務、如何判斷「工資」的範圍,以及當您的權益受損時,該如何主張與自保。讓您輕鬆掌握自己的退休金,不再霧煞煞!
雇主提繳義務,您的退休金保障
勞退新制的核心精神,就是雇主必須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這不僅是雇主的責任,更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保障每位勞工的退休生活。
每月提繳與最低比率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明確規定,雇主有以下兩項最基本的義務: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這代表只要您是適用勞退條例的勞工,雇主就必須每個月為您提繳退休金,並存入您在勞保局的個人專戶。這個專戶是專屬於您的,即使換工作也能帶著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 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這條文更進一步規定了提繳的最低比率,也就是說,雇主每個月為您提繳的退休金,絕對不能低於您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六。這是法律保障的底線!
「工資」的認定標準
既然提繳比率是依據「工資」計算,那麼,什麼才算是「工資」呢?這可是判斷雇主是否足額提繳的關鍵!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只要是您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具有「經常性」性質的報酬,不論公司用什麼名義給付(例如:本薪、加班費、職務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都應該被計入工資,作為計算勞退金提繳的基數。如果雇主將部分工資以其他名義發放,但實質上仍是經常性給與,就可能構成「高薪低報」,導致您的勞退金提繳不足。
繳納期限
雇主提繳的退休金,並非無限期繳納。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勞保局會於次月25日前寄送繳款單,雇主則應在再次月底前完成繳納。例如,1月份的退休金,勞保局會在2月25日前寄單,雇主必須在3月底前繳納完成。
勞退新舊制大不同,您是哪一種?
台灣的勞工退休金制度分為新制與舊制,對於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2005年7月1日)就已在職的勞工,有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改選新制的權利。了解兩者差異,有助於您釐清自身的權益。
特性 | 勞工退休金新制(勞退條例) | 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基法舊制) |
---|---|---|
法源依據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勞動基準法》 |
制度類型 | 個人帳戶制:退休金存入勞工個人專戶 | 基金制:雇主提撥至事業單位專戶 |
所有權 | 勞工所有,具可攜性 | 屬於事業單位,勞工符合條件才能請領 |
提繳義務 | 雇主每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 | 雇主每月提撥2%~15%至專戶 |
請領條件 | 年滿60歲即可請領,不論是否離職 | 須符合退休條件(如工作15年滿55歲)且離職 |
適用對象 | 2005年7月1日後到職勞工,或選擇新制者 | 2005年7月1日前在職且選擇舊制者 |
當雇主未足額提繳,勞工如何自保?
如果雇主沒有依規定按月或足額提繳您的勞工退休金,您的個人專戶本金和累積收益就會減少,這對您來說就是一種損失!此時,法律賦予您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損害賠償請求權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這表示,當雇主短少提繳時,您可以要求雇主將短少的部分補足到您的個人退休金專戶。這通常被視為「回復原狀」,也就是讓您的退休金專戶回到應有的狀態,而非直接給付您現金。
請求時效
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是有時間限制的!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務必注意,您的請求權是從離職時起算,五年內要行使。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您的權利就可能消滅,無法再向雇主追討了!
雇主的法律責任
雇主如果未按時或未足額提繳退休金,除了可能面臨勞工的損害賠償請求外,還會受到行政罰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雇主違反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 十九條第一項或第 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這代表,雇主不僅要補繳欠款,還會被加徵滯納金,每日按應提繳金額的3%計算,最高可達應提繳金額的一倍。這對雇主來說,會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真實案例:高薪低報,退休金短少怎麼辦?
想像一下,小陳在一家保全公司工作多年,每月薪資單上寫著本薪、職務津貼、加班費等,總計超過4萬元。然而,他後來發現公司在計算勞退金提繳基數時,卻只用了2萬多元來申報,將部分實質上屬於工資的「績效獎金」排除在外,導致他的勞退金被短少提繳。
小陳離職後,發現了這個問題,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補足短少的退休金。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確實有「高薪低報」的情形,將應計入工資的項目排除在外,導致勞工退休金短少,已構成對勞工的損害。最終,法院判決這家公司必須將短少的退休金金額,補足提繳到小陳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任何規避提繳義務的行為,如高薪低報或巧立名目發放工資,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法。勞工只要在離職後的五年內提出請求,就有機會追回短少的退休金,保障自己的權益。
勞工必學!保障退休金的實用撇步
了解法律規定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您必須積極採取行動,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退休金權益:
- 定期查詢個人專戶:這是最重要的!您可以透過勞保局網站、勞動保障卡(需向金融機構申辦)、郵政金融卡(需向郵局申辦)、或親自到勞保局服務據點,查詢您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繳狀況與累積金額。確認雇主是否足額、按時提繳。
- 妥善保留薪資證明:務必保存好您的薪資單、出勤紀錄、勞動契約等文件。這些都是證明您實際工資和工作年資的重要依據,一旦發生爭議,這些資料將成為有力的證據。
- 及時主張權利:一旦發現雇主有短少提繳或未提繳的情形,請務必在離職後五年內,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要求補足至您的個人專戶。您可以先向公司溝通,若無果,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尋求調解或協處。
結語
勞工退休金是您未來退休生活的基石,每一分錢都彌足珍貴。了解勞退新制下雇主的提繳義務,並學會如何查詢、保存證據及主張權利,是每位勞工都應該具備的知識。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才能確保您的退休生活有足夠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查詢我的勞退金專戶提繳狀況?
A: 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1. 勞保局網站:進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戶號登入「e化服務系統」,即可查詢。 2. 勞動保障卡:向土地銀行、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第一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辦勞動保障卡,可透過ATM查詢。 3. 郵政金融卡:向中華郵政申辦郵政金融卡,並開通查詢服務,可透過郵局ATM查詢。 4. 臨櫃查詢:攜帶身分證件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即可查詢個人專戶資料。
Q: 雇主提繳的「工資」範圍包含哪些?我的加班費或獎金會算進去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定義,只要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報酬,都應該計入工資,作為勞退金提繳的基數。這包括: 本薪 加班費 (若屬經常性給與,例如常態性加班) 職務津貼、伙食津貼 (若非實報實銷且具經常性) 全勤獎金、績效獎金 (若按月或定期發放,且與勞務提供相關) 簡單來說,只要是您每月穩定領取、且與提供勞務有關的報酬,都應列入計算。如果雇主將這些項目排除在外,就可能構成提繳不足。
Q: 如果我發現雇主沒有足額提繳勞退金,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1. 收集證據:保存您的薪資單、出勤紀錄、勞動契約等,證明您的實際工資。 2. 向雇主溝通:先嘗試與雇主溝通,要求補足短少金額。 3. 向主管機關申訴:若溝通無效,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 4. 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您可以在離職後五年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將短少金額補足至您的個人退休金專戶。
Q: 勞退金提繳不足,我離職後多久內可以請求?
A: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自您離職時起算,五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因此,務必在離職後五年內採取行動,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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