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又肇事逃逸:被告必須面對的「兩罪併罰」困境
當您面臨「無照駕駛」加上「肇事逃逸」的指控時,您所面對的法律風險是極高的。這不僅僅是單純的交通違規,而是涉及過失致人死傷與獨立重罪的複合式刑事責任。在法律實務上,這兩項罪名是分開計算、分論併罰的,這意味著刑期將會疊加,對您的未來產生巨大的影響。
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拆解這兩種行為所涉及的關鍵法條、刑責加重的原因,以及民事賠償的連帶風險,讓您對眼前的法律處境有更清晰的認識,以便採取下一步的應對措施。
1. 刑事責任解析:為何刑責會大幅加重?
您的案件主要涉及兩大核心罪名:
1.1. 過失致人死傷罪(無照加重)
當駕駛人因為疏忽(過失)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時,即構成《刑法》上的過失犯(《刑法》第284條或第276條)。
然而,若您是在未領有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車肇事,法律會對您的過失行為施以更重的處罰。這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這條文的意義在於,無照駕駛本身已增加用路風險,一旦發生事故致人死傷,法院會將原本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的刑期,再往上加重最多一半。
1.2. 獨立重罪: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是本案中風險最高的一環。這項罪名並非要求您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而是要求您在事故發生後,必須盡到救護、報警或留下聯絡方式的義務。只要您在明知發生事故且可能致人死傷的情況下,擅自離開現場,即構成此罪。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注意,肇事逃逸是獨立於過失犯的罪名。這意味著,即使法院認定您對事故的過失比例較低,甚至無過失(但實務上很難,且需證明),只要您逃離現場,仍會單獨成立此罪,並與過失傷害罪併罰。
2. 實務案例提醒:兩罪併罰的嚴重性
我們來看一個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情境:
【情境模擬:無照追撞逃逸】
張先生因駕照遭吊銷,仍無照開車,不慎追撞前方機車騎士,導致騎士腿部骨折。張先生當下心慌,未停車查看或報警,逕自駛離現場。雖然騎士的傷勢是過失造成,但張先生逃逸的行為,讓法院必須對他判處兩項刑責。
- 過失傷害罪: 依《道交條例》第86條加重,可能判處拘役或較短期的有期徒刑。
- 肇事逃逸罪: 獨立判處有期徒刑(例如六個月)。
最終,兩者刑期相加,張先生將面臨更長的監禁風險。實務上,法院會嚴格考量被告的犯後態度與是否和解,來決定最終的量刑。
3. 民事賠償:車主也可能被連帶求償
除了刑事責任外,民事賠償往往是另一個重大的經濟壓力。若您是向他人借車,或將車輛借給無照者,則可能延伸出連帶賠償責任。
3.1. 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作為肇事駕駛人,您依《民法》第184條,必須對被害人負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包括:
- 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
- 因受傷而減少的勞動能力損失。
- 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
3.2. 車輛所有人的連帶責任風險
如果車輛是向親友借來的,出借車輛的人(車主)也可能被列為共同被告,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車主之所以會被牽連,是因為法律認為車主有義務查證駕駛人是否具備駕照。若車主未盡此查證義務,即違反了保護他人的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依《民法》規定,會被推定有過失。
實務提醒: 臺灣高等法院曾有判決指出,車主未查證駕駛人有無駕照即出借車輛,應與無照駕駛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對車主而言是極大的風險,對被害人而言則多了一個求償對象。
4. 實務操作指引:爭取減輕刑責的關鍵
面對訴訟,您的當務之急是採取積極的行動,以爭取法院在量刑時給予較輕的處罰,甚至爭取緩刑的機會。
4.1. 絕對的坦承與悔意
在偵查和審理階段,應坦承犯行(承認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的事實)。犯後態度是法院量刑的首要考量因素。
4.2. 積極與被害人或家屬和解
無論民事責任的歸屬如何,主動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支付合理的賠償金,是爭取減刑或緩刑的黃金策略。和解不僅能解決民事糾紛,更是法院認定您有悔意、願意彌補損害的關鍵指標。
4.3. 證明無照與事故無因果關係(困難但可嘗試)
雖然您無照駕駛,但若能提出證據證明事故的發生與您有無駕照沒有實質因果關係(例如,對方嚴重違規在先),雖然仍無法免除肇事逃逸罪,但對於過失傷害罪的責任認定和量刑,仍有幫助。
重要提醒: 肇事逃逸罪的構成,重點在於「逃逸」的行為,與您對事故有無過失無關。因此,一旦逃逸,此罪幾乎無法避免。
結論:掌握事實,積極面對
面對「無照駕駛肇事逃逸」的指控,被告必須理解其法律後果的複雜性與嚴重性。最關鍵的策略,是立即停止逃避,積極面對刑事與民事責任,透過誠懇的態度和實質的賠償,來爭取司法體系給予輕判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罪的「故意」是如何認定的?我只是嚇到才離開,算逃逸嗎?
A: 實務上認定肇事逃逸罪的故意,採不確定故意亦可成立。也就是說,您不一定需要「確定知道」有人死傷,只要您預見發生碰撞且可能致人死傷,卻仍選擇逕行離去,未採取救護或報警等行為,即構成逃逸。因此,單純以『嚇到』為由離開,在法律上很難免除肇事逃逸的責任。
Q: 如果我在肇事後有請朋友報警或協助送醫,這樣還算肇事逃逸嗎?
A: 《刑法》第185條之4要求的是「未施以必要救護或報警」。如果您本人雖然離開現場,但有立即指示或請朋友代替您報警並對傷者施以必要救助,且確保了傷者獲得協助,則在特定情況下,可能不構成肇事逃逸,或能爭取減輕刑責。但為保險起見,駕駛人本人應在現場停留協助處理。
Q: 我無照駕駛,但事故鑑定報告認定是對方的錯,我還會被判刑嗎?
A: 如果鑑定報告認定您對事故沒有過失,則『無照駕駛過失傷害/致死罪』可能不成立。然而,『肇事逃逸罪』是獨立的,只要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致人死傷後逃逸,此罪依然成立。因此,即使無過失,您仍可能因逃逸行為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
Q: 車主如何才能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A: 車主若要免除連帶責任,必須證明其行為『無過失』。根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車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查證駕照會被推定過失。車主必須能舉證自己已善盡查證義務,例如:要求駕駛人出示駕照且確認無誤,或駕駛人偽造駕照等,才能推翻推定過失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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