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不知道」不是藉口:解析肇事逃逸罪的法律陷阱
兄弟,當你開車或騎車上路,最怕遇到什麼?除了車禍本身,更怕遇到的是——「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也許你只是輕輕擦到,沒聽到聲音,或者當下認為對方沒事就離開了現場。但你知道嗎?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上,你的「不知情」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故意逃逸,最重可能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是律點通,專門為你解析這類最容易誤觸地雷的交通法律問題。這篇文章將專門針對「不知情離開現場」這個核心爭議,告訴你法院怎麼看,以及你現在能做什麼。
一、核心法條:肇事逃逸罪的嚴苛規定
只要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死傷,你就必須留在現場。這項義務被寫在《刑法》中,非常嚴厲: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解釋:
- 結果論: 只要客觀上有人受傷或死亡,你就必須負責。不論你對車禍本身有沒有過失,只要「逃逸」就會構成此罪。
- 主觀關鍵: 法院要證明你對「致人死傷」這件事有認識或不確定故意。
- 減刑機會: 如果你能證明你對事故的發生是完全無過失,可以依據2022年增訂的第2項規定,爭取減輕或免除刑責。但請注意,這只是減刑,不代表你不會被起訴。
二、重點攻防:法院如何推論你的「知情」?
要構成肇事逃逸罪,檢察官必須證明你主觀上知道或可預見有人受傷卻仍離開。這就是「不知情」與「故意」的戰場。
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實務上,法院很少認定你「確定知道」對方受傷,而是用「不確定故意」來推論。意思是:依當時狀況,你預見到可能有人受傷的高度蓋然性,但你心裡想著「算了,不違背我的本意」,還是選擇離開。
法院判斷你是否「知情」,會綜合考量以下客觀證據:
| 客觀證據 | 傾向認定「知情」(有罪) | 傾向認定「不知情」(無罪) |
|---|---|---|
| 碰撞聲響 | 巨大、明顯、路人可聽到 | 輕微、微弱、僅有輕微摩擦聲 |
| 車輛損壞 | 車頭凹陷、後照鏡斷裂、明顯刮痕 | 僅有細微刮痕、無明顯車損 |
| 被害人狀態 | 倒地、明顯哀嚎、肢體不適 | 未倒地、未主動表示受傷、傷勢被衣物遮蔽 |
實務案例對比:聲響與傷勢的影響
-
案例一(有罪): 某駕駛在快速道路上與機車發生碰撞,雖然他辯稱沒聽到,但證人證實碰撞聲巨大,且他的車輛有明顯損壞。法院認為,依常理判斷,這麼大的聲響不可能不知情,認定他具備不確定故意,肇事逃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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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無罪): 某駕駛輕輕擦撞前方停等紅燈的機車,對方未倒地,也未向他表示受傷。駕駛短暫停留後離開。法院認為,在輕微事故中,若被害人外觀無明顯傷勢,且未告知,檢察官難以證明駕駛人**已知悉「致人受傷」的事實,故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判決無罪。
律點通提醒:** 關鍵不在於你『有沒有錯』,而在於你『知不知道有人受傷』。只要客觀上應可察覺,你的「不知情」辯解就很難被採信。
三、青年被告的實務操作指引:發生事故,該怎麼做?
如果發生了任何碰撞或擦撞,避免觸犯肇事逃逸罪的唯一黃金原則就是:不要擅自離開現場。
立即行動清單:
- 立即停車並開啟警示燈: 確保現場安全,避免二次事故。
- 下車查看並履行救護義務: 這是最重要的!無論你覺得碰撞多輕微,都必須下車確認對方有無受傷。如果有,立即撥打119。
- 報警處理(110): 即使對方說沒事,你也要撥打110報警,留下警方處理的紀錄。這能證明你沒有逃逸的意圖。
- 留下真實資訊: 必須向被害人或警方留下你的真實姓名、車牌號碼及聯絡電話。
- 取得同意: 只有在確認被害人已獲得救護、且你已留下真實資訊,或者徵得被害人明確同意後,你才能離開現場。
風險提醒:短暫停留不等於履行義務
實務上常見的錯誤是:駕駛人短暫下車看了一眼,發現對方還站著,就開車走了。這仍可能被認定為逃逸!因為你沒有履行協助救護、報警、留資料的完整在場義務。
四、結論:掌握法律,避免後悔
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傷者,因此法律對駕駛人的要求極高。即使你最終被認定對事故本身無過失,但只要你離開了現場,就可能面臨刑事追訴。記住,留在現場,完成所有法律規定的義務,才是對自己最好的保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明明沒錯,只是被追撞,為什麼還會被起訴肇事逃逸?
A: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的成立,不以你對事故有過失為必要。這條法律要求的是『救護義務』,而不是『肇事責任』。即使你是無過失的被害人,只要你客觀上造成對方受傷,且主觀上知悉或可預見受傷結果卻離開,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不過,你可以依據第2項規定,在訴訟中證明自己無過失,爭取減輕或免除刑責。
Q: 我有下車看一下,但對方說沒事我就走了,這樣算逃逸嗎?
A: 這仍有風險被認定為逃逸。雖然你短暫停留,但法律要求的是履行完整的『在場義務』,包括協助救護、報警,以及留下真實且完整的聯絡資訊。如果對方只是口頭說沒事,但事後發現受傷提告,且你未留下資料或報警紀錄,檢察官仍可能認為你未盡義務而構成逃逸。
Q: 法院怎麼判斷我到底是不是「真的不知情」?
A: 法院會從『客觀事實』來反推你的『主觀認知』。判斷依據包括:碰撞的聲響大小、車輛損壞程度、被害人傷勢的外觀可見性、現場是否有目擊證人等。如果客觀上碰撞力道大到一般人不可能沒感覺,法院就會推定你具備『不確定故意』,你的『不知情』辯護將很難成功。
Q: 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說無過失可以減刑,這是什麼意思?
A: 這是2022年修法增訂的規定,旨在解決過去無過失駕駛人逃逸卻被重判的爭議。這項規定讓你在被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罪的前提下,如果能證明自己對事故發生是『完全無過失』,法官可以裁量『減輕』甚至『免除』你的刑責。這對被告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攻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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