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當事人必看:避免「肇事逃逸罪」的黃金守則
您是否曾經在路上發生輕微擦撞,因為趕時間或認為對方傷勢不重就離開現場?在台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或死亡,駕駛人就產生了極為重要的「法定義務」。如果沒有履行這些義務就擅自離去,即使您對車禍的發生沒有任何過失,都可能觸犯刑責極重的「肇事逃逸罪」。
我們將基於台灣的法律實務見解,為您詳細解析這個罪名的核心概念與實務操作指引,確保您在慌亂中也能做出最正確的法律判斷。
1. 釐清法律界線:什麼是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罪」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傷亡,促使駕駛人即時對被害人施以援手。
此罪名規定在《刑法》中,屬於刑事責任,一旦成立,將面臨有期徒刑的處罰: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關鍵概念:「肇事」不論過失
許多當事人誤以為,只要車禍不是自己的錯,就可以直接離開。這是極大的誤解!
實務上認定「肇事」時,僅指客觀上發生了車禍且致人死傷,並不以您對該車禍的發生是否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換句話說,即使您是完全無辜的受害者,只要您是駕駛人,且事故導致他人受傷,您就有「在場義務」。
2. 核心義務:如何才不算「逃逸」?
法律上所謂的「逃逸」,是指駕駛人未履行法定的救護與處置義務,擅自離開現場的行為。要避免構成肇事逃逸,您必須完整履行以下三項在場義務:
停留現場與救護義務
- 立即停車並停留: 應立即停車,並留置於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
- 優先救護與報警: 應即時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例如撥打119叫救護車),並通知警察機關(110)處理。
表明身分義務
- 表明身分: 必須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您的真實身分,或留下聯絡資料。
【重要提醒】 實務見解認為,只有在確認被害人已獲得救護、或徵得被害人同意後,駕駛人始得離去。若僅是短暫下車查看傷勢,但未報警、未留下聯絡方式就離開,仍會被認定為逃逸。
3. 實務案例解析:短暫停留的法律風險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在場義務的重要性,我們來看兩個常見的實務情境:
情境一:下車查看後逕行離開
- 事實: 駕駛人小陳在路口與機車騎士發生擦撞,騎士倒地受傷。小陳雖然下車查看,詢問騎士是否需要協助,但因為騎士說「沒關係,我自己處理就好」,小陳就沒有報警,也沒有留下聯絡方式,趕著去上班了。
- 法律結果: 法院認為,小陳雖然短暫停留,但未主動報警、未留下真實聯絡資訊,且未確認傷者是否獲得妥善救護即離去,已違反在場義務,仍構成肇事逃逸罪(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判決意旨)。
- 啟示: 只要致人受傷,您就不能將處理權完全交給對方。必須履行報警和表明身分的義務。
情境二:自認無過失而離開
- 事實: 駕駛人小李依速限行駛,但對向機車突然偏離車道擦撞到小李的車側後倒地受傷。小李認為自己完全沒有肇事責任,因此只是停在路邊,確認傷者被路人扶起後,便逕自開車離開。
- 法律結果: 法院強調,肇事逃逸罪的成立與否,與駕駛人對事故有無過失無關。只要發生事故致人死傷,即產生在場救護的義務。小李未報警、未停留等待警方到場,仍構成肇事逃逸罪(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60號判決意旨)。
- 啟示: 即使您是無過失的一方,也必須完成在場義務,才能免除刑事責任。
4. 事故當事人必須面對的三大法律責任
肇事逃逸行為將使您面臨刑事、行政、民事三方面的責任追究:
| 責任類型 | 適用法條 | 法律後果 |
|---|---|---|
| 刑事責任 | 《刑法》第185條之4 | 處六月以上有期徒刑(若無過失,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 行政責任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 | 吊銷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再考領 |
| 民事責任 | 《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 | 須負擔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 |
請注意: 行政責任(吊銷駕照)是獨立於刑事判決之外的。即便刑事部分被判無罪或緩刑,只要認定有逃逸事實,仍可能面臨吊銷駕照的行政裁罰。
5. 實務操作指引:事故發生後SOP
當您不幸成為事故當事人時,請依循以下步驟處理,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觸法:
- 保護現場與傷者: 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在安全許可下對傷者進行初步協助。
- 立即報警與救護: 撥打119及110。務必清楚告知事故地點、是否有傷亡。
- 持續停留現場: 留置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處理。這是履行在場義務最安全的方式。
- 表明身分: 主動向警方或在場人員提供您的真實姓名、車牌號碼及聯絡電話。
- 不可擅自移動: 在警方未同意前,不要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
只有在確認傷者已獲得妥善救護,或已留下完整聯絡資訊且徵得對方同意後,才能暫時離開。 謹記,完整的在場義務是您免於刑事追訴的最佳防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罪與過失傷害罪的區別在哪裡?
A: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是針對您在駕駛時因過失行為導致他人受傷的行為處罰;而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則是針對您『發生事故後未履行救護義務就離開』的行為處罰。兩者是獨立的罪名。即使您對事故無過失,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Q: 如果我是無過失的一方,可以依據刑法減輕或免除其刑嗎?
A: 可以。《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確實規定,若駕駛人對於事故致人死傷是『無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這僅是『減免刑責』的規定,並不代表您沒有在場義務。您仍須先履行救護、報警等義務,才能在後續訴訟中主張無過失而爭取減刑或免刑的機會。
Q: 我離開現場是因為對方堅持不報警,我可以走嗎?
A: 不建議。實務上要求駕駛人必須履行通知警察機關的義務。若對方堅持不報警,您仍應自行撥打110或119,確保公權力介入處理,並留下完整的聯絡資訊。若只是聽信對方說詞就離開,一旦對方事後反悔提告,您很難證明您已完整履行了在場義務。
Q: 如果我離開現場後隔天去警察局自首,還會成立肇事逃逸嗎?
A: 肇事逃逸罪在您離開現場的那一刻就已經成立了。自首(主動向偵查機關告知犯罪事實)可以作為法院量刑時減輕刑責的依據(《刑法》第62條),但不能讓您免除肇事逃逸罪的成立。最好的方式是當下立即處理,避免逃逸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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