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擦撞就跑?小心,肇事逃逸罪的陷阱比你想得更深
許多駕駛人都有這樣的經驗:在交通尖峰時段,車輛發生輕微擦撞或碰撞。當下您可能覺得撞擊力道極小,對方看起來也沒事,甚至因為趕時間或不想惹麻煩而直接開走。然而,當您收到警局通知書,被控告觸犯《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時,您可能會感到震驚與不解:明明只是小傷,怎麼會變成重罪?
律點通要告訴您,在臺灣的法律實務中,判斷輕微擦撞離開是否構成肇事逃逸,關鍵並非碰撞的嚴重程度,而是您主觀上是否知悉有人受傷。
法律怎麼說?肇事逃逸罪的兩大核心要件
肇事逃逸罪(俗稱的「刑法185-4」)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能即時救助傷者,並負起確認身分的義務。這是一個故意犯,這意味著檢察官必須證明您有「逃逸的故意」。
1. 刑法第185條之4:致人死傷是前提
肇事逃逸罪的構成,首先必須客觀上發生致人傷害或死亡的結果。如果只造成車損或物損,則僅屬於民事賠償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範圍,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
關於刑罰,這條法律規定非常嚴厲: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節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注意: 即使您對事故發生沒有任何過失,只要您知道有人受傷卻逃離現場,仍可能構成此罪,只是刑責上可能減輕或免除。
2. 「主觀故意」:您是否知道有人受傷?
這是輕微擦撞案件中,法庭攻防的重中之重。肇事逃逸罪的成立,必須是行為人明知(或可預見)其肇事已致人死傷,卻仍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如果您能證明您是合理地不知情,則可主張無罪:
- 不知肇事: 撞擊力道極輕微、車輛隔音太好、環境極度吵雜等因素,導致您根本沒有察覺發生碰撞。
- 不知受傷: 即使知道有碰撞,但對方能自行活動、沒有表達痛苦、傷勢不顯露在外,讓您合理地誤以為未致人受傷。
實務案例:法官如何判斷「不知道」?
法院在審理輕微擦撞案時,會綜合所有客觀證據來推論您的主觀意圖。讓我們來看一個類似的實務案例情境:
案例故事:以為對方沒事就離開的王先生
王先生開車在巷弄內與一名騎乘機車的騎士發生輕微擦撞。王先生當下有停車,搖下車窗詢問:「你還好嗎?」騎士雖然沒有明顯外傷,但回覆聲音有些不耐煩,並立即起身將機車扶正,揮了揮手示意王先生可以離開。王先生見對方行動自如,誤以為只是小事,便駕車離開。沒想到幾天後,他接到通知,騎士因延遲性頭部外傷提告肇事逃逸。
法院判決結果: 無罪。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雖然客觀上確實有人受傷,但王先生有停車查看,且騎士的行為(立即起身、揮手示意)足以讓王先生合理相信對方沒有受傷或不需要協助。因此,難以證明王先生主觀上知悉已致人受傷,卻仍決意逃逸。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成功抗辯的關鍵在於「有停車查看」和「被害人的行為導致誤判」。如果王先生直接開走,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駕駛人自保指南:輕微碰撞後的SOP
為了避免任何微小的碰撞演變成刑事案件,請務必履行您的「在場義務」:
| 步驟 | 說明與重點 | 法律意義 |
|---|---|---|
| 步驟一:立即停車 | 無論撞擊聲多小,只要有感覺,立即停靠路邊,開啟警示燈。 | 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的在場義務。 |
| 步驟二:確認傷勢 | 下車主動詢問對方是否受傷,並仔細觀察對方外觀與行動。 | 釐清您主觀上是否「知悉」致人受傷。 |
| 步驟三:報警與救護 | 只要對方有任何不適,或您無法確定傷勢,立即撥打110報警及119叫救護車。 | 確保傷者獲得即時救護,符合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 |
| 步驟四:留下資訊 | 即使對方說沒事,也要主動提供您的真實姓名、電話、車牌號碼。如果可以,請拍照或錄音存證。 | 履行身分確認義務,證明無規避責任的意圖。 |
重要提醒: 除非您已確認對方獲得救護,或已留下真實身分資訊並取得對方明確同意,否則請務必留置現場等待警方到場。不要賭運氣,因為一旦客觀上造成傷害,離開就是讓自己陷入極高的法律風險。
結論:釐清責任,才能保護自己
面對輕微擦撞,最安全的做法就是停車、確認、報警。肇事逃逸罪是故意犯,只要您能證明您是合理地不知情,或已盡力履行了在場義務,則有機會成功抗辯。記住,法律保護的是那些願意承擔責任、不規避義務的駕駛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罪的「傷害」定義包含輕微瘀青或挫傷嗎?
A: 是的,根據實務見解,刑法上的傷害不限於重傷。只要碰撞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或健康上的損害,例如輕微瘀青、挫傷、甚至只是幾天的不適,且您主觀上知悉或可預見此結果,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
Q: 我已經停車查看了,但對方說沒事,我可以馬上離開嗎?
A: 為了最大程度地規避風險,強烈建議您在離開前,主動留下您的真實姓名、電話和車牌號碼。同時,最好能用手機錄音或拍照,證明對方當時明確表示身體無礙,且不需要報警或就醫。這樣才能有效證明您沒有逃逸的故意。
Q: 如果我是無過失(被別人追撞推到前方車輛),發生車禍後離開,還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A: 是的,即使您對事故發生完全無過失,只要您知悉或可預見事故已致人死傷,而仍逃離現場,依然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因為這個罪名保護的是『救護義務』,而不是『釐清肇事責任』。不過,若您最終被認定無過失,依刑法185條之4但書規定,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Q: 什麼情況下,法官會相信我「不知道」有人受傷?
A: 法官會綜合判斷客觀證據,例如:撞擊聲響是否極小、您的車輛隔音是否極佳、現場環境是否極為吵雜、被害人的傷勢是否隱藏(如內傷或頭部外傷不顯露)、以及被害人是否立即起身或做出「沒事」的動作。如果客觀事實支持您合理地不知情,則較可能被認定缺乏主觀故意而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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