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擦撞就走?你可能面臨的「肇事逃逸」陷阱
兄弟,開車上路,難免遇到A到、擦到的情況。如果只是輕微的「A到」,對方看起來沒事,你當下可能想說算了,直接開走。但你知道嗎?這個「算了」的念頭,很可能讓你捲入最嚴重的交通刑事案件——肇事逃逸罪。
我們理解,對年輕人來說,被冠上「被告」的稱號,壓力山大。這篇文章將專門為你解析,即使是輕微擦撞,法律上是如何判斷你是否構成「逃逸」,以及你必須知道的兩大法律風險。
搞懂兩條線:刑事與行政責任的巨大差異
當發生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你至少會面臨兩種法律責任的追究:
1. 刑事責任: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這是最嚴重的部分。刑法追究的是你主觀上是否「故意」逃避救護義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節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析:
- 重點在「傷害」: 只要車禍造成對方有人受傷(即使只是輕微擦傷),你就有義務留下來。如果沒留,你就可能構成此罪。
- 重點在「知悉」: 構成犯罪的關鍵在於你主觀上是否知道發生事故且可能致人受傷。如果你真的輕微到完全沒感覺,實務上才有機會主張「不知情」。
- 核心義務: 法律要求你留在現場是為了即時救護。只要你未盡到救護義務就離開,就可能被認定為逃逸。
2. 行政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吊銷駕照)
即使你僥倖逃過刑事責任,行政罰的標準更低,更容易觸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節錄):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白話解析:
- 標準更寬: 行政罰不看你有沒有「故意逃逸」的惡性,只看你有沒有依照規定處置(救護、通知警察)。
- 後果: 只要有人受傷,你沒報警、沒留下資料就走,即使傷勢輕微,駕照一樣會被吊銷!
實務怎麼判?輕微擦撞的兩種結果
實務上判斷你是否構成刑事上的「逃逸」,關鍵就在於你對『傷害』的認識程度和『救護義務』的履行程度。
情境一:以為沒事,但你錯了(構成逃逸風險高)
小陳開車變換車道時,與隔壁機車發生輕微擦撞。他聽到輕微的「砰」聲,但從後照鏡看,機車騎士只是晃了一下,繼續騎走了。小陳覺得應該沒事,就直接開回家了。結果,騎士事後因手部挫傷報警提告。
法院看法: 既然你聽到碰撞聲,就應該停車確認。你明知有發生事故的可能,卻未履行下車查看的救護義務,擅自離開,構成肇事逃逸罪。
提醒: 只要你「知悉」發生碰撞,就必須履行義務。實務上很難接受「我以為沒事」的說法。
情境二:盡了救護義務,安全下莊(不構成逃逸)
小李開車與機車擦撞,騎士倒地,但很快自己站了起來。小李立即停車、下車查看,確認騎士只有手肘輕微擦傷,沒有流血或骨折。騎士表示傷勢輕微,不需要叫救護車,也說趕時間要自行離開。小李見對方能自行活動,且傷勢確實不重,便離開了現場。
法院看法: 法院認為小李已下車查看傷勢,履行了即時救護義務。由於傷勢極輕,不影響生命身體法益因無人救助照護而發生危險,因此難以評價為刑法上的「逃逸」行為,判決無罪。
核心概念: 刑法肇事逃逸罪的重點是「救護義務」。如果你已經確認傷勢並採取了必要的救護措施(如查看、撥打119),即使沒有等到警察來,在刑法上也可能不構成逃逸。但請記住,行政責任風險仍在!
你的黃金三步驟:避免被控「逃逸」的現場SOP
為了避免同時捲入刑事訴訟和駕照吊銷的困境,請記住以下處理原則:
| 步驟 | 動作要點 | 法律目的 |
|---|---|---|
| 步驟一:立即停車 | 發生任何碰撞,無論輕重,立即在安全處停車並開啟警示燈。 | 避免擴大事故,履行肇事者義務 |
| 步驟二:確認傷勢與救護 | 立刻下車查看對方有無受傷。只要有人受傷,立即撥打119叫救護車。 | 履行刑法上最重要的「救護義務」 |
| 步驟三:報警並等待 | 撥打110報警,告知事故地點與有無傷患,並等待警方到場處理。 | 履行行政法上的「處置義務」,避免吊銷駕照 |
律點通提醒: 即使對方說「沒事」、「不用報警」,你仍應堅持報警,或至少拍照、錄影存證,並交換聯絡資訊。因為許多輕傷(如挫傷)可能事後才提告過失傷害,若你當時離開,就會被加控肇事逃逸。
結論:救護優先,程序跟上
總結來說,法律要求你停車,不是為了要你承認過失,而是要你確保傷者能獲得即時的救護。只要你盡到了救護義務,就能大大降低被判刑的風險。但為了保住你的駕照,務必遵守行政法規定的程序:有人受傷,一定要報警!
記住,一時的慌亂或怕麻煩,換來的可能是長達數年的訴訟和駕照吊銷。遇到事故,冷靜處理才是上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輕微擦撞後,對方說他趕時間叫我走,我該怎麼辦?
A: 即使對方要求你離開,你也不能直接走。最好的做法是:一、確認對方確實沒有肉眼可見的傷勢。二、現場用手機錄影或拍照,記錄對方表示「沒事、自行離開」的過程。三、留下你的聯絡資訊(如名片或電話),並要求對方也留下資料。若無法留下資料,強烈建議撥打110報案備查,說明是對方要求自行離開,以證明你沒有逃逸的故意,且已盡到告知義務。
Q: 如果我已經下車查看,並撥打了119叫救護車,但因現場交通堵塞或遭其他駕駛人責罵,我能先離開嗎?
A: 若你已採取了最關鍵的救護措施(叫救護車),並且現場環境對你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如遭攻擊),或有立即的交通安全考量,實務上允許你暫時駛離。但你必須立即前往最近的警察機關報案,並主動告知你已叫救護車,且因何種原因離開現場,這能證明你沒有逃逸的犯意。
Q: 肇事逃逸罪的「傷害」包含哪些?如果只是瘀青或驚嚇算嗎?
A: 刑法上的「傷害」泛指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輕微的瘀青、擦傷、挫傷都算。即使是因事故導致的「急性壓力反應」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若經醫師診斷證明,也可能構成傷害。因此,只要客觀上有人身法益受損的可能,你就必須停車處理,不能自行判斷傷勢輕重。
Q: 如果我被判肇事逃逸罪(刑法),我的駕照會同時被吊銷嗎?
A: 是的。當你被法院判決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時,行政機關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同時吊銷你的駕駛執照。這是兩套獨立的法律制度,刑事判決成立,行政處罰通常也隨之而來,且若致人重傷或死亡,甚至會被規定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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