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肇事逃逸傳票?別慌!釐清「主觀故意」是關鍵
身為事故當事人,最恐懼的事情之一,莫過於被提告「肇事逃逸」。這不僅是民事賠償問題,更是一條可能面臨徒刑的刑事重罪。但如果當下你真的不知道發生事故,或者根本不知道有人受傷,難道也會構成犯罪嗎?
答案是:不會!
臺灣法律實務上,肇事逃逸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備「主觀故意」。如果您能證明自己當時確實「不知情」,就有極大的機會爭取無罪判決。以下,我們將為您解析法律依據與實務自保策略。
法律基礎: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
肇事逃逸罪規定在《刑法》中,其立法目的在於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即時救護傷者。因此,要構成此罪,檢察官必須證明您具備以下所有要件:
1. 核心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法律也考量到駕駛人可能無過失:
《刑法》第185條之4 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 關鍵: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必須提出積極證據,證明您主觀上「知悉」發生事故且有人受傷,卻仍故意逃逸。如果您主張「不知情」,檢察官就必須推翻您的抗辯。
什麼是「知悉」?
「知悉」不單指您有過失,而是指您知道或可預見(不確定故意)有人因事故受傷或死亡,卻仍然離開現場。若您對致人死傷的事實完全不知情,則不構成此罪。
實務教戰:法院如何判斷你是否「知情」?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無法直接讀取您的內心想法,因此會透過客觀事實來推論您的主觀認知。以下是法院最常考量的三大關鍵證據:
1. 碰撞的程度與聲響
如果撞擊力道劇烈、聲響極大,或車輛有明顯震動,一般駕駛人應可察覺,這對您不利。反之,若僅是輕微擦撞,行車紀錄器未錄到明顯聲響,則有利於主張不知情。
2. 車輛的特性與視線死角
若您駕駛的是大型車輛(如聯結車、大貨車),因車體高大、隔音較好,且有嚴重的視覺死角,實務上較容易被認定為「合理不知情」。
3. 被害人的即時反應
被害人是否當場倒地、有無立即呼叫、有無明顯外傷、是否立即表示受傷或試圖阻止您離開?如果被害人只是輕微搖晃或自行騎車離開後才停下,這將有利於您主張當時無法判斷有人受傷。
實務案例解析:不知情獲得無罪的機會
讓我們透過一個情境化的實務案例,了解「不知情」抗辯的成功要素。
情境故事:聯結車擦撞案
王先生是一位聯結車司機,在變換車道時,車身右側輕微擦撞到一輛小客車,導致小客車駕駛受傷。王先生繼續行駛,直到事後被警方通知。他堅稱自己完全沒有感覺到任何撞擊。
法院判決結果:無罪。
判決理由: 法院調閱行車紀錄器,發現車內未聽見明顯碰撞聲音,且聯結車車體結構大、隔音效果佳,難以認定王先生在駕駛座上能察覺到輕微擦撞。由於檢察官無法證明王先生主觀上知悉有人受傷,故欠缺肇事逃逸的故意,應諭知無罪。
指導意義: 客觀證據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證明您的主觀故意。若客觀上無法察覺,法院不會僅憑推測就認定您有罪。
事故當事人緊急自保SOP
如果您被誤認涉及肇事逃逸,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核心抗辯:堅定主張「不知情」
所有陳述都應圍繞在「當時未察覺碰撞」、「未聽到聲響」、「未見到被害人倒地或受傷」等事實。不要輕易承認「應該要察覺」或「可能知道」。
2. 積極蒐集並提供證據
| 證據類型 | 目的與重要性 |
|---|---|
| 行車紀錄器 | 證明車內有無碰撞聲響、震動程度,以及您的駕駛反應。 |
| 車輛檢查報告 | 證明車輛受損程度輕微,支持「未察覺」的合理性。 |
| 車輛特性說明 | 證明車體大、隔音好、視線死角等,強化不知情的合理性。 |
| 事後行為紀錄 | 若您事後曾主動聯繫警方或返回現場,證明您無逃逸意圖。 |
3. 預防勝於治療:最佳自保方式
重要提醒: 駕駛時若感覺有任何異狀(即使不確定),請務必立即停車查看。若無法停車,應立即撥打110或119,告知地點並說明您懷疑發生擦撞,留下報案紀錄。這份報案紀錄將成為您「無逃逸意圖」的最佳證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碰撞非常輕微,我沒有感覺到,但對方受了輕傷,我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A: 關鍵在於碰撞的客觀程度是否達到一般人「應可察覺」的標準。如果碰撞聲響極小、車身幾乎無震動,且您的車輛特性(如隔音好、車體大)支持您未察覺的說法,則檢察官難以證明您具備主觀故意,通常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您應提供行車紀錄器來佐證當時的狀況。
Q: 我離開現場後,過了幾小時才從新聞或朋友那裡得知發生事故,這算逃逸嗎?
A: 不算。肇事逃逸罪的「逃逸」必須發生在您知悉或可預見有人死傷的當下。如果您是在離開現場數小時後才得知,則您離開時欠缺逃逸的故意。您應保留所有得知事故的時間點證明(如新聞截圖、訊息紀錄),並立即主動聯繫警方說明情況,以證明您無逃逸的意圖。
Q: 如果我認為事故是對方自己不小心自摔造成的,與我無關,可以離開嗎?
A: 即使您認為自己沒有過失(無肇事責任),但只要事故的發生與您的駕駛行為有關(例如對方因閃避您的變換車道而自摔),且您知悉有人受傷,您仍有停留現場並協助救護的義務。若您在知情的情況下離開,仍可能構成肇事逃逸。建議只要發生事故,無論責任歸屬,都應停車報警,履行救護義務。
Q: 除了行車紀錄器,還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我「不知情」?
A: 除了行車紀錄器外,關鍵證據包括:1. 車輛結構報告: 證明車輛隔音或視野限制的物理特性。2. 現場環境證據: 證明當時光線昏暗、路面嘈雜,影響您的察覺能力。3. 證人證詞: 同車乘客或周邊目擊者,證明您離開時確實沒有任何異狀或驚慌反應。這些都能強化您不知情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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