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被指控肇事逃逸?您的刑事自保指南
您可能只是經歷了一次輕微的擦撞,甚至根本沒有感覺到發生事故,卻突然收到警方通知,被指控犯下嚴重的「肇事逃逸」罪。面對刑事指控,焦慮與不安是正常的,但請記住:被指控不等於有罪。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檢察官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您確實具備犯罪的主觀故意。這篇文章將為您提供最核心的法律知識,教您如何主張「不知情」,為自己爭取清白。
1. 釐清法律核心:肇事逃逸罪的門檻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發生事故後離開現場,就構成肇事逃逸。但事實上,法律對於這個罪名的認定門檻非常高,核心關鍵在於您是否具備「逃逸」的主觀故意。
該罪名規定於《刑法》中: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爭議點:您是否「知悉」有人受傷?
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不只是客觀上發生了事故並離開,更重要的是:
- 客觀上:您駕車肇事,且造成了人員死傷。
- 主觀上(核心):您必須知悉(或至少預見)您已肇事,且知悉有人因此受傷或死亡,卻仍決意離開現場。
實務上,法院多數採納嚴格知悉說。這意味著,如果檢察官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您當時「知道」有人受傷,縱使您離開了現場,也無法構成此罪。
2. 您的法律盾牌:無罪推定原則
這是您在刑事訴訟中最強大的武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 檢察官必須舉證: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必須對您的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
- 無證據不得定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就是著名的「罪疑唯利於被告原則」。只要證據無法明確證明您當時知悉有人受傷,法院就應做出對您有利的認定——即諭知無罪。
3. 實務案例解析:不知情如何成功獲判無罪?
法院在判斷您是否「知悉」時,會綜合考量客觀情狀。以下兩種情境,是實務上常見的無罪案例:
情境一:輕微碰撞,未察覺受傷
案情摘要: 駕駛人A在右轉時,與後方直行的機車發生輕微擦撞。機車騎士雖然受傷,但當下沒有倒地也沒有呼救,而是自行騎了一段距離才停下。A因為碰撞聲響微弱,且未看到對方有立即倒地或呼救的動作,便直接駛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碰撞點在A車輛的後方,且客觀上騎士的反應與一般嚴重車禍有異。檢察官無法證明A主觀上知悉騎士因事故受傷,因此判決無罪。
指導意義: 證明碰撞力道極小、聲響微弱,或您有視覺死角(如大型車輛),都是主張「不知悉肇事」或「不知悉受傷」的有力證據。
情境二:誤認已處理完畢或無須處理
案情摘要: 駕駛人B追撞前方機車,B有立即停車並下車查看。B見騎士自行站起,且旁邊有路人協助,雙方似乎有短暫對話。B在未報警的情況下先行離開。但事後騎士提告肇事逃逸。
法院判決: 法院勘驗監視器,發現B下車查看時,騎士與路人態度平和,並無阻止B離去的行為。法院認定,B可能合理誤認騎士傷勢輕微或現場已無須進一步處理。既然難以認定B明知致人受傷卻惡意逃逸,故判決無罪。
指導意義: 即使您有肇事事實,若您曾有下車查看或其他初步處置,或因被害人表示無礙而誤認可以離開,這能有效阻卻您具備「逃逸」的主觀故意。
4. 您的實務行動指南:自保三步驟
若您被警方或檢察官傳喚,請務必採取以下措施:
步驟一:行使緘默權,避免自證有罪
在偵訊時,若您不確定案情或法律責任,請堅定行使您的緘默權(不陳述對自己不利的內容)。
重要提醒: 檢察官可能會誘導您承認「知道有碰撞」,但這不等於承認「知道有人受傷」。請避免在資訊不充足的情況下,做出任何可能被用來證明您具備主觀故意的陳述。
步驟二:立即蒐集客觀證據
時間是關鍵。您必須盡快蒐集有利於主張「不知情」的證據:
- 行車紀錄器: 立即備份事故發生前後的影像,證明碰撞力道、聲響大小,以及您離開時的車速和行為(例如並未刻意加速逃離)。
- 現場監視器: 委請律師協助調閱周邊監視器,證明被害人當時的狀態(是否立即倒地、有無呼救),以及您是否有下車查看的行為。
- 車輛勘驗: 記錄您的車輛受損程度。如果車損極輕微,更有利於主張您未察覺碰撞。
步驟三:堅決主張「不知悉」
您的核心辯護策略應圍繞在:「我確實沒有感覺到發生事故,或是沒有意識到有人因此受傷。」 只要檢察官無法跨越「主觀故意」這個門檻,您的罪名便難以成立。
結論:專業應對,保障權益
被控肇事逃逸是嚴重的刑事案件,但法律保障了您的權益。請記住,無罪推定原則是您的後盾。關鍵在於運用客觀證據,證明您主觀上缺乏逃逸的故意。保持冷靜,專業應對,才能為自己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罪的刑度很重,我如果被判刑,會有什麼後果?
A: 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被判有罪,將留下刑事前科,且必須入監服刑(除非符合緩刑條件)。因此,在偵查階段就積極主張無罪或爭取不起訴處分至關重要。
Q: 檢察官說我的車輛有明顯損壞,這是不是就代表我一定知道肇事?
A: 車輛損壞程度是法院推論您主觀知悉程度的客觀依據之一,但並非唯一依據。您仍可辯護:損壞可能是在其他時間發生,或雖然知道有碰撞,但不知道碰撞程度已達到「致人受傷」的程度。法院仍需綜合考量碰撞聲響、您的視線、車輛結構等因素來判斷您是否「知悉」受傷結果。
Q: 如果我後來主動投案,是否可以減輕刑責?
A: 主動投案雖然無法直接阻卻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但在實務上,若法院認定您構成犯罪,主動投案可被視為「犯後態度良好」,有機會成為量刑時減輕刑度的考量因素。但如果您的目標是爭取無罪,則應專注於證明缺乏主觀故意。
Q: 如果我跟被害人和解了,是不是就沒事了?
A: 和解僅能解決民事賠償問題,無法直接免除您的刑事責任。即使和解,檢察官仍可依職權追訴肇事逃逸罪。因此,在和解時應特別注意,和解書內容應註明是基於「道義或民事賠償」,而非「承認刑事責任」,避免和解被檢察官作為您認罪的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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