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狀況:當親人被指控肇事逃逸,家屬該怎麼辦?
面對親人捲入「肇事逃逸」案件,家屬的心情一定極度焦慮。這項罪名在台灣社會中被視為重罪,法定刑期高,且幾乎無法易科罰金。因此,第一時間釐清法律責任、了解構成要件,是穩定局勢、採取有效行動的關鍵。
我們將根據專業法律分析,為您解析肇事逃逸罪(俗稱「公共危險罪章」)的嚴重性與應對策略。
一、肇事逃逸罪的核心法律分析
肇事逃逸罪的法源依據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這條法律的立法目的,並不是追究誰對車禍有責任,而是為了確保傷者能獲得即時救護,減少被害人的死傷。
1. 嚴重的法定刑度
肇事逃逸罪的刑度非常嚴厲,一旦被判有罪,通常難逃入監服刑的命運: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代表只要構成「致人傷害」的逃逸行為,最低刑期就是六個月,這已超過法院通常宣告緩刑的標準門檻,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否則難以易科罰金。
2. 構成要件解析:什麼是「肇事」與「逃逸」?
(1) 「肇事」的認定:不以過失為必要
許多家屬會問:「我的親人明明是無辜被撞,為什麼還會被起訴肇事逃逸?」
法律實務上,「肇事」指的是客觀上發生了車禍事故,且與駕駛行為有相當的因果關聯性即可。法院強調: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不以行為人對車禍發生有過失責任為必要。
實務指導意義: 即使您的親人經過鑑定確認對車禍「無過失」,他仍有「在場義務」與「救護義務」。如果他離去,仍構成肇事逃逸罪,只是可以依據法條爭取「減輕或免除其刑」。
(2) 「逃逸」的嚴格定義:履行在場義務
所謂「逃逸」,並非一定要積極逃亡,而是指未盡到救護、報警或確認身分的必要措施即離去。
實務對「在場義務」的要求極為嚴格,必須做到以下幾點才算履行義務:
- 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
- 確認被害人已獲得救護或由警方介入。
- 必須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
案例提醒: 曾有駕駛人肇事後短暫停車、下車察看,甚至遞交名片,但未待傷者記下聯絡資訊、未報警、未確認傷者已獲救護即離開,最終仍被法院認定構成「逃逸」。
二、除了刑事責任,還有哪些嚴重後果?
除了刑法上的重罪,肇事逃逸還會帶來嚴厲的行政罰則與民事風險。
1. 駕照終身吊銷的風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肇事逃逸的行政罰則極為嚴重:
| 肇事逃逸情節 | 行政罰則 |
|---|---|
| 致人受傷而逃逸 | 吊銷其駕駛執照 |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 | 吊銷其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
如果親人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將面臨終身不得再考領駕照的嚴厲處分,嚴重影響其未來生活與工作。
2. 民事賠償的壓力
肇事逃逸行為本身,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這會加重民事侵權責任。雖然民事賠償主要來自於車禍本身(過失傷害),但逃逸行為可能使法官在審理民事求償時,對被告更為不利。
重要提醒: 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通常只針對因「逃逸」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例如延誤救治的損失)。車輛毀損等財產損失,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屬於「過失傷害」所生,必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才能完整求償。
三、家屬的實務操作指引與應對策略
面對肇事逃逸的指控,家屬應立即採取以下步驟,為親人爭取減輕刑責或緩刑的機會:
1. 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和解是爭取法院輕判或宣告緩刑的最關鍵因素。法院在量刑時,會將被告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否已支付賠償金作為重要的審酌依據。即使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也應透過律師積極與對方協商,展現悔意。
2. 蒐集無過失證據(爭取減免刑期)
如果親人確實認為自己對車禍發生無過失責任,應立即蒐集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畫面或目擊證人證詞,證明車禍的發生是因被害人自身過失所致。雖然這不能免除肇事逃逸罪,但依據《刑法》第185-4條第2項,可以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依據。
3. 證明非故意逃逸(爭取主觀要件不成立)
如果親人離去是基於極度恐慌、誤以為對方無傷、或誤以為對方已獲得妥善處理等原因,家屬應協助蒐集證據,證明親人缺乏「知悉致人死傷事實」並「決意擅自逃離現場」的主觀故意。例如,證明當時天色昏暗、撞擊輕微,或親人有立即打電話向家人求助等行為,以證明其主觀上並非惡意逃逸。這需要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在法庭上有效辯護。
總結: 肇事逃逸是重罪,家屬應以最嚴謹的態度面對。立即啟動和解程序,並同步蒐集證據釐清肇事責任,是當前最重要的兩件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期是六個月以上,是否代表一定會被判入監服刑?
A: 法定刑期六個月以上,確實大幅增加了入監服刑的風險,因為已超過可易科罰金的上限(六個月以下)。然而,若符合《刑法》第74條規定的要件(例如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等),法院仍可宣告緩刑。爭取緩刑的關鍵在於: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全額賠償損害、展現深切悔意,以及證明被告無再犯之虞。若能證明我方對肇事無過失,亦有助於法院輕判。
Q: 如果我方確定對車禍發生無肇事責任,能免除肇事逃逸的刑責嗎?
A: 不能直接免除。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不以駕駛人對車禍有過失為前提。即使您親人是無辜的,只要客觀上發生了車禍致人死傷,他就負有「在場救護」的義務。如果離去,仍構成肇事逃逸。但依據《刑法》第185-4條第2項,若能證明確實無過失,法院應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對爭取輕判至關重要。
Q: 我的親人只是輕微擦撞,以為對方沒事就離開了,可以主張不是故意逃逸嗎?
A: 實務上,法院會審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知悉」發生事故且「知悉」有人死傷。如果能證明撞擊極輕微,或當時環境(如天色昏暗、車流大)導致親人合理誤信對方無傷,可以嘗試主張缺乏主觀故意。但請注意,法院對此認定嚴格,只要親人下車察看或感受到撞擊,通常就會推定其知悉。建議蒐集證據,證明其離去行為是基於判斷錯誤而非惡意逃逸。
Q: 如果被判肇事逃逸,駕照被吊銷,未來還有機會再考回來嗎?
A: 這取決於傷勢嚴重程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如果是「致人受傷」而逃逸,駕照會被吊銷,但期滿後仍有機會重新考領。但若是「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則會面臨終身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的處分。家屬應儘快確認被害人的傷勢鑑定結果,以評估行政罰則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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