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突如其來的交通意外,如果肇事者選擇一走了之,對被害人家屬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肇事逃逸不僅是道德上的譴責,更是台灣法律嚴懲的重罪。作為被害人的家屬,您必須了解法律如何定義這項罪名,以及如何確保加害者為其行為付出代價。
肇事逃逸的法律重罪:刑法第185條之4解析
肇事逃逸罪的核心精神,是要求駕駛人在發生事故致人死傷後,必須負起立即救護及釐清責任的義務。選擇逃離現場,即是對被害人生命法益的漠視。
台灣《刑法》對於肇事逃逸的刑責規定非常嚴厲,這是家屬追究責任時最重要的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注意,一旦事故造成親人重傷或死亡,肇事逃逸的刑期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這屬於非輕微的罪行。此外,若加害者最終被判刑確定,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其駕駛執照將會被吊銷,且不得再考領。
釐清「逃逸」的關鍵:加害者不能輕易脫罪
在刑事訴訟中,肇事者最常提出的辯解,就是主張他們「不知道有人受傷」或「沒有逃逸的意圖」。然而,法院在認定「逃逸」時,會嚴格檢視加害者的主觀犯意。
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刑法上的肇事必須是因駕駛人有故意或過失所致。如果加害者主張自己完全無過失,則可依《刑法》規定減輕或免除刑責,但仍須留下救護,否則仍可能構成行政罰。
- 擅自逃離現場:關鍵在於加害者必須知悉或可預見已致人死傷,卻仍決意離開,規避救護義務。
實務上常見的脫罪辯詞與反駁要點
實務上,法院對於逃逸的認定相當嚴謹。以下是加害者可能嘗試的辯解,以及家屬應掌握的反駁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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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一:聲稱「短暫離開」
- 加害者說法: 「我只是離開去打電話報警/找人協助,隨後就返回了。」
- 法院認定: 實務判決(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36號)強調,如果短暫離開是為了履行義務(如報警),且有告知被害人或立即返回,則難以認定有「決意逃逸」的主觀犯意。 - 家屬應關注: 加害者離開的時間長度、離開前是否告知、有無留下任何聯絡方式。如果離開時間過久,或未告知任何人,則逃逸意圖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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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二:聲稱「不知情」或「誤認傷勢輕微」
- 加害者說法: 「當時天色昏暗/撞擊輕微,我以為沒事,所以才離開。」
- 法院認定: 法院會審酌客觀環境(如撞擊聲、現場痕跡、被害人反應)。如果客觀上加害者不可能不知道有人受傷,則其「不知情」的辯詞難以採信。
- 家屬應關注: 事故現場的警察筆錄、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這些都是反駁加害者認知錯誤的有力證據。
確保權益的實務行動指引
當肇事者被警方逮捕或鎖定後,家屬應積極配合偵查程序,確保法律責任得以追究:
- 掌握證據完整性: 確保警方已完整採集現場跡證、車輛受損狀況及傷勢報告。證據越完整,越能反駁加害者「不知情」的說法。
- 追蹤偵查時程: 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必須迅速解送檢察官。檢察官原則上應在人犯到場後24小時內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以決定是否聲請羈押。家屬應保持與承辦檢察官或書記官的聯繫,了解偵辦進度。
- 民事求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除了刑事責任,家屬可向加害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喪葬費用或扶養費等。最便捷的方式,是在刑事判決確定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繳裁判費。
重要提醒: 即使加害者最終在刑事上被認定「無過失」而減輕或免除刑責,他們仍有行政義務(救護、報警),且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過失認定是分開的,家屬仍可依《民法》向其求償。
結論:堅持到底,讓正義不缺席
面對肇事逃逸的案件,家屬的痛苦與憤怒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法律是您追究責任最強大的後盾。請務必保存所有證據,積極與檢警單位溝通,並了解加害者在實務上可能提出的辯解。堅持到底,讓法律制裁那些逃避責任的人,才能為親人討回公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肇事者被捕後,主張自己完全沒有過失,是否就無法追究其肇事逃逸的刑責?
A: 不一定。即使加害者主張自己對事故發生沒有過失,他們仍然違反了《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的「救護義務」。若逃逸屬實,雖然《刑法》規定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但這並不代表完全無罪。更重要的是,行政責任(吊銷駕照)依然成立,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仍需另行討論。家屬應著重於證明其逃逸的事實和知悉傷亡的故意。
Q: 肇事逃逸的案件,家屬該如何確保加害者不會被輕易釋放?
A: 當加害者被逮捕後,檢察官會在24小時內訊問,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羈押。家屬可以提供證據,例如加害者逃逸時的惡劣情節、試圖串供或湮滅證據的行為,向檢察官強調加害者有逃亡或危害社會的風險。雖然羈押決定權在法院,但家屬積極提供資訊有助於檢警評估其羈押必要性。
Q: 如果加害者在現場停留了,但沒有表明身分就離開,這算肇事逃逸嗎?
A: 根據實務見解(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2年度交上訴字第252號`),刑法處罰的是「逃離不見蹤跡,逕行離去現場」的行為。如果加害者雖然留在現場,但沒有表明自己是肇事者,僅是聯絡友人協助,一般情況下不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因為他並未逃離現場,仍履行了處置現場的義務。然而,這並不影響其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
Q: 刑事案件進入調解程序後,如果調解不成立,會不會影響家屬追究刑事責任的時效?
A: 不會。《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聲請調解不成立後,聲請移送偵查會被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就已經提出告訴。因此,即使調解耗時較長,也不會讓告訴乃論之罪(如過失傷害)的6個月告訴期間失效。家屬應在調解失敗後,確認調解委員會已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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