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後如何保障權益?被害人必知法律與報案SOP
您好,我是律點通,深知您在遭遇肇事逃逸事件後,內心承受的衝擊與無助。當事故發生,肇事者卻冷酷地選擇離去,這不僅是傷害,更是對法律的藐視。我們將以最專業、最實用的法律知識,引導您一步步完成報案、蒐證,並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周全的保障。
請注意: 發生事故後,您的安全與傷勢是首要考量。請先確保自身安全,並立即就醫。
1. 事故當下:報案與關鍵證據蒐集
肇事逃逸的案件中,時間就是金錢,證據就是正義。您必須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固定證據。
立即行動三步驟
- 撥打110報警與119救護: 這是首要且最關鍵的步驟。報案時,請清楚說明「事故時間」、「地點」、「傷亡狀況」,以及「肇事車輛已逃逸」的事實,請求警方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進行現場處理。
- 蒐集「逃逸車輛」資訊: 盡一切可能記下肇事車輛的特徵:
- 車牌號碼(即使只記住部分數字或字母)。
- 車種、顏色及車輛受損部位。
- 駕駛人特徵(性別、衣著、有無戴帽等)。
- 尋找目擊證人與監視器: 立即詢問周邊是否有目擊者願意作證,並向警方提供周邊可能的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的位置,這對後續追查至關重要。
驗傷與診斷證明
無論傷勢輕重,請務必前往醫院就醫,並取得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這份文件是您後續提起刑事訴訟(過失傷害罪)和申請保險理賠的必要文件。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除了罰鍰外,將被吊銷駕駛執照。
2. 法律基礎:肇事者必須面對的刑責
肇事逃逸在台灣是嚴重的刑事犯罪。肇事者逃離現場,即是違反了法律賦予的「即時救護」義務。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肇事者最主要的法律責任,是《刑法》中規定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意義】:這條法律的重點不在於追究誰對事故有過失,而是在於懲罰未履行救護義務的行為。即使肇事者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失,只要客觀上發生了致人死傷的事故,他就必須留在現場協助救護、報警並表明身分。一旦逃離,即構成此罪。
實務認定:「逃逸」的標準是什麼?
實務上,法院對於「逃逸」的認定非常嚴格,並非只是「離開現場」這麼簡單。以下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逃逸:
- 未停留現場: 發生事故後直接加速駛離。
- 未表明身分: 即使短暫停留,但未留下聯絡方式或未經警方確認身分即離開。
- 未盡救護處置義務: 未協助叫救護車、未報警,或未待救護人員或警方到場即離去。
實務案例提醒: 某駕駛追撞機車致人受傷,雖然曾下車查看,但因未留下聯絡方式,也未等待救護車到場即離開,最終仍被法院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罪(參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判決意旨)。
3. 權益保障:找不到肇事者也能求償
許多被害人擔心找不到肇事者,就無法獲得賠償。幸運的是,台灣有健全的保險和補償機制來保障您的基本權益。
機制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險)
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原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只要是汽車交通事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都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機制二:特別補償基金(針對肇逃案件)
如果肇事逃逸的車輛無法查明,您仍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規定,當「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時,請求權人得於強制險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補償範圍須知
特別補償基金的補償項目與強制險相同,主要涵蓋傷害醫療費用、失能給付、死亡給付。但請注意:
- 不包含財產損失: 例如車輛或物品的損壞,以及精神慰撫金。
- 財產損失的求償: 仍需透過民事訴訟,待警方查獲肇事者後才能進行。
4. 結語:掌握時效,積極應對
面對肇事逃逸,您需要堅定地站出來,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雖然肇事逃逸罪屬於公訴罪,沒有告訴乃論的六個月時效限制,但為了確保證據保全及加速警方偵辦,請務必盡快報案。透過積極蒐證和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您可以將事故的傷害降到最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案件的追訴期是多久?我是否一定要在六個月內提告?
A: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屬於公訴罪,並非告訴乃論,所以沒有「六個月告訴期」的限制。檢警機關一旦知悉犯罪事實,就會主動偵辦。然而,若您同時希望對肇事者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則必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為確保證據不滅失,建議您越早報案越好。
Q: 如果肇事車輛始終找不到,我的車損和精神慰撫金該怎麼辦?
A: 若肇事車輛一直無法查獲,您只能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強制險規定的補償,範圍僅限於醫療、失能及死亡給付。特別補償基金不賠償財產損失(車損)和精神慰撫金。 針對車損和精神慰撫金,法律上仍需查獲肇事者,透過民事訴訟向其本人請求賠償。
Q: 我只有記下車牌號碼,但不知道駕駛人是誰,這樣能告得成嗎?
A: 可以。您只需將已知的車牌號碼提供給警方。警方會依據車籍資料查出車主,並傳喚車主到案說明。如果車主否認駕駛,警方會進一步調閱監視器確認實際駕駛人。只要能鎖定車輛,警方就有義務繼續追查,您只需配合提供證據即可。
Q: 我被輕微擦撞,只有皮肉傷,肇事者有下車說「沒事吧」就走了,這樣算肇事逃逸嗎?
A: 根據實務見解,即使是輕微擦撞,只要客觀上發生事故致人受傷,駕駛人就有「停留現場、救護、報警、表明身分」的法定義務。如果肇事者只是口頭詢問並未留下任何聯絡資訊,也未報警或確認您已獲得妥善處置即離去,這仍然構成未履行其作為義務,實務上仍會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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