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碰撞後離開現場,真的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當您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是輕微擦撞或嚴重碰撞,許多當事人常心存僥倖,辯稱「我根本不知道撞到人」、「聲音太小沒察覺」而逕自離開現場。然而,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這句『不知情』的抗辯,往往難以作為脫罪的萬靈丹。
身為事故當事人,您必須了解,一旦被認定為肇事逃逸,面臨的不只是高額罰鍰,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有期徒刑)與行政責任(永久吊銷駕照)。
法律的兩把尺:刑事與行政責任的重大區別
處理事故後離開現場的行為,法律上會同時啟動兩套判斷標準:
1. 刑事責任:關乎自由的《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俗稱的『跑給警察追』)旨在確保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能立即救護傷者,維護生命安全。要構成這個罪名,最關鍵的是駕駛人對『肇事致人死傷』的事實,必須具備主觀故意(包括不確定故意)。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釋: 即使您對事故發生本身沒有過失(例如對方自己撞上來),但只要您知道或可預見有人受傷,卻仍然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此罪。若經法院認定您對事故無過失,僅能依第二項規定爭取減輕或免除其刑,但逃逸的行為本身已成立。
2. 行政責任:駕照的風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這部分是針對您客觀上未履行事故處理義務的處罰。行政法不看您主觀上是否故意,只看您有沒有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車輛。若逃逸:
- 致人受傷而逃逸:吊銷駕駛執照。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重點提醒: 即使您在刑事上因欠缺『逃逸故意』而獲判無罪,行政上仍可能因客觀上未報警、未救護而面臨吊銷駕照的處分。
法院如何推論您是否「知情」?實務案例解析
法院在判斷您是否具有『不確定故意』時,並非只聽您單方面的說詞,而是會綜合所有客觀事實來推論,這也是『不知情』抗辯最容易失敗的地方。
案例一:碰撞力道大,難以辯稱不知情(有罪判決)
王先生駕車與機車發生碰撞,車輛有明顯損壞,且現場證人證稱碰撞聲響很大。王先生辯稱當時車內音樂聲大,完全沒察覺。法院認為,依一般人的經驗法則,如此大的碰撞力道與聲響,駕駛人應可預見可能致人受傷的結果,卻仍離開。因此,縱使王先生沒有『直接故意』,仍被認定具備不確定故意,構成肇事逃逸罪。
指導意義: 事故的客觀嚴重性是法院推論主觀故意的關鍵。只要碰撞程度高,『不知情』的抗辯將難以被採信。
案例二:輕微擦撞,傷勢不明顯(無罪判決)
陳小姐在巷口與機車輕微擦撞,陳小姐短暫停車查看,告訴人當下表示『沒關係、不痛』,也沒有明顯外傷,陳小姐便離開。事後告訴人提告肇事逃逸。法院審酌擦撞程度極輕微,難以認定陳小姐已知悉對方受傷,且檢察官未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她有逃逸犯意,最終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
指導意義: 僅在極輕微擦撞且傷勢不明顯的情況下,若無其他證據證明駕駛人知情,法院才可能採信『不知情』的抗辯。
事故後的黃金SOP:如何避免被認定為逃逸?
為了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肇事逃逸』的指控,請務必履行以下在場義務:
| 步驟 | 具體行動內容 | 目的與法律依據 |
|---|---|---|
| 1. 立即停車 | 發生任何可察覺的碰撞或擦撞,立即停靠路邊,開啟警示燈。 | 確保現場安全,履行初步注意義務。 |
| 2. 確認傷勢與報警 | 立即查看有無人員受傷,並撥打110報警及119請求救護。 | 履行救護義務,避免違反道交條例第62條。 |
| 3. 表明身分 | 主動向被害人或在場人員提供您的姓名、聯絡方式、車牌號碼等資訊。 | 履行揭露身分義務,避免被認定為擅自離開。 |
| 4. 留置現場 | 應留置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處理。若需離開,必須取得被害人明確同意或確認已獲得警方指示。 | 履行完整的在場義務,這是實務判斷逃逸的核心標準。 |
律點通提醒: 即使您只是短暫停留查看,但未協助救護、報警或留下聯絡資訊即逕行離開,實務上仍會被認定為逃逸!
結論:寧可多等一分鐘,不要少盡一份義務
無論您在事故中是否有過失,只要發生了致人死傷的結果,法律就賦予您救助、報警與在場的義務。當您猶豫是否該離開現場時,請記住,肇事逃逸的代價遠高於您在現場等待警察處理的時間成本。請務必遵守黃金SOP,確保您的權益與自由不受損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對車禍的發生完全沒有過失,離開現場還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嗎?
A: 是的,仍然會構成肇事逃逸罪。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傷者獲得救助,與您對事故本身有無過失是兩回事。您只要知悉或可預見有人受傷而逃逸,即構成犯罪。若後續法院認定您確實無過失,可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爭取減輕或免除刑責,但行為本身已觸法。
Q: 我已經叫了救護車,是不是就可以離開了?
A: 不建議。雖然您履行了『救護義務』,但實務上普遍要求駕駛人履行『完整的在場義務』。這包括:表明身分、留下聯絡資料,並留置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處理,或至少要取得被害人的明確同意後才能離去。僅叫救護車而未表明身分就離開,仍可能被認定為逃逸,面臨行政罰或刑事追訴的風險。
Q: 如果我發生擦撞,但被害人說他沒事、不用報警,我可以離開嗎?
A: 雖然被害人當下表示沒事,但為避免後續爭議,您至少應做到以下兩點:第一,留下彼此的聯絡資訊,並確認車牌號碼;第二,最好能錄影或拍照證明對方當下表示無礙。若沒有留下任何紀錄或聯繫方式,被害人後續若發現延遲性傷害而提告,您將難以證明已履行在場義務。
Q: 肇事逃逸罪的『不確定故意』是什麼意思?
A: 『不確定故意』是指您雖然沒有『明確知道』有人受傷,但依據當時的客觀情況(例如碰撞聲響、車輛損壞程度),您『可以預見』或『應該知道』可能有人受傷,卻仍然決定離開,對於可能發生的結果持『聽之任之』的態度。法院通常會根據客觀證據來推論您是否有這種主觀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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