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不知道有人受傷」就離開,算不算肇事逃逸?律師教你判斷與自保
許多駕駛人都有過這樣的疑問:「我只是輕輕擦到,對方看起來沒事,我就走了,這樣會不會被告肇事逃逸?」
在台灣,一旦被依《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起訴,面臨的將是至少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後果非常嚴重。本篇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實務上如何認定「不知情」的抗辯,以及駕駛人如何才能安全地離開事故現場,避免被貼上「逃逸」的標籤。
1. 法律紅線:你可能面臨的兩大刑事風險
當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時,法律上要求您必須履行「在場」與「救護」的義務。一旦您離開現場,可能同時觸犯以下兩大罪名: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這是俗稱的「肇事逃逸罪」。請注意,這個罪名成立的門檻很低,它不要求您對事故有過失,只要您客觀上「肇事」且「致人死傷」,未履行義務離開,就可能構成。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點提醒: 即使車禍責任完全不在您,只要您知道有人受傷卻逃離現場,仍會構成此罪。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傷者的生命身體安全,要求您必須停下來協助救護。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如果事故是因為您的過失(如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變換車道等)導致他人受傷,則會額外成立「過失傷害罪」。
- 過失傷害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性質差異:肇事逃逸罪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而過失傷害罪通常是告訴乃論(需被害人提告)。兩者可以同時成立。
2. 關鍵爭議:「不知道有人受傷」能脫罪嗎?
「不知情」是駕駛人最常提出的抗辯。然而,法院在判斷您是否「知情」時,並非只聽您單方面的說詞,而是會依據客觀證據來推論您當時是否具有「主觀故意」。
如何認定「知情」與「逃逸」的主觀故意?
肇事逃逸罪要求駕駛人對「致人受傷」這件事有所認識或可預見。實務上會從以下幾點判斷:
- 碰撞力道與聲響: 撞擊是否猛烈?是否有明顯的「碰」或「匡噹」聲?
- 車輛損壞程度: 您的車輛或對方車輛是否有明顯損壞?
- 現場反應: 被害人或路人是否有呼救、追趕或倒地不起?
律點通解析: 即使您沒有「明知」對方受傷,但如果依據一般社會經驗法則,碰撞程度足以讓您合理預見可能有人受傷,卻仍選擇離開,法院就會認定您具有不確定故意,仍構成肇事逃逸。
實務案例分析:一線之隔的命運
案例一:輕微擦撞,無明顯傷勢(無罪)
小王在巷口轉彎時,機車後照鏡輕微擦碰到路人小陳的手臂。小王停車回頭看,小陳只是稍微晃了一下,並未倒地,也沒有表示疼痛或呼救,小王判斷無礙後即駛離。
法院判斷: 法院認為,由於碰撞極輕微,小陳外觀上無明顯傷勢,也未主動告知受傷,難以認定小王當時已知悉或可預見有人受傷。因此,欠缺肇事逃逸的主觀犯意,判決無罪。
案例二:明顯碰撞,辯稱不知情(有罪)
老李在快速道路上變換車道,與後方機車發生碰撞,導致對方騎士摔倒。老李辯稱當時車內音響大聲,沒聽到撞擊聲,不知道有人受傷。
法院判斷: 根據現場證人證詞及車損照片,撞擊力道與聲響明顯,依一般駕駛經驗,老李應可察覺發生嚴重事故。法院認定老李對於「致人受傷」結果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故意,仍構成肇事逃逸罪。
3. 律點通操作指引:如何安全離開現場?
為了避免被認定為「逃逸」,駕駛人必須確實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的「在場義務」與「救護義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重要後果: 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現場處理的黃金三步驟
| 步驟 | 具體行動 | 目的與法律依據 |
|---|---|---|
| 1. 立即停車與救護 | 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確認傷者狀況並撥打 119 請求救護車。 | 履行《刑法》保障的生命身體安全義務。 |
| 2. 報警與保護現場 | 撥打 110 報警,並在警方到達前,不可任意移動車輛或現場痕跡。 | 履行《道交條例》規定的處置義務。 |
| 3. 履行在場義務 | 必須停留現場,向警方或在場人員表明您的真實身分,並留下聯絡方式。 | 避免被認定為「逃逸」的核心步驟。 |
律點通警告: 即使傷者說「我沒事,你走吧」,您也不能立刻離開。最保險的做法是:等到警方到場,完成筆錄或確認身分後,並徵得警方或傷者明確同意後,才能離開。
4. 結論:預防勝於治療
「不知情」的抗辯在法庭上舉證困難。只要您感覺到任何可疑的碰撞或聲響,請務必停車查看。多花五分鐘確認,遠比面臨六個月以上的牢獄之災要值得。記住: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不看您有沒有錯,只看您有沒有「逃」!
重點總結:
- 肇事逃逸罪(非告訴乃論)與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可能同時成立。
- 法院會依據客觀證據(聲響、車損)判斷您是否具有「不確定故意」。
- 確保履行「救護、報警、表明身分」三大義務,才是安全脫身之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罪一定要我有過失才會成立嗎?
A: 不一定。肇事逃逸罪的核心是您在事故發生後,未履行「救助傷者」的義務。即使您在事故中完全沒有過失(例如對方自己撞上來),只要您客觀上造成了他人死傷,且知情卻離開,仍會構成此罪。過失與否只影響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的減免刑度,但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Q: 如果我只是擦撞到物品,沒有撞到人,這樣離開算逃逸嗎?
A: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的構成要件是「致人死傷」。如果您確定只撞到物品(如路邊欄杆或車輛,且車內無人),則不構成此罪。但您仍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損害賠償或未報警的行政規定,面臨罰鍰。
Q: 我已經打119叫救護車了,這樣是不是就可以先走了?
A: 這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雖然叫救護車履行了部分「救護義務」,但您仍未履行「在場義務」和「表明身分義務」。多數法院認為,您必須留置現場,向傷者、警方或在場人員表明您是肇事者,並留下聯絡資料,或等待警方處理完畢,否則仍可能被認定為逃逸。
Q: 肇事逃逸罪如果被判有罪,除了坐牢,還有什麼行政處罰?
A: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將會被吊銷駕駛執照;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再考領。這是除了刑事責任外,對駕駛人權益影響最大的行政處罰。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