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別讓「一走了之」變成你的刑事前科
你各位年輕人血氣方剛,開車騎車難免遇到意外。但請記住,在台灣,發生交通事故最可怕的不是賠錢,而是你可能因為「肇事逃逸」而直接背上刑事責任,最低刑期就是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很多人都有個誤解:「只要我沒錯,我就沒事。」 大錯特錯!「肇事逃逸罪」的重點根本不在於你對車禍有沒有責任,而在於你是否盡到了「事後救護」與「在場處理」的義務。這條法律,就是為了懲罰那些見死不救、擅自離去的人。如果你是青年駕駛,這篇文就是你的保命符。
1. 法律怎麼說?核心法條解析
肇事逃逸罪的核心,是違反了對傷者的即時救護義務。它主要適用以下兩大規定: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這是最嚴重的一條,直接決定你是否要坐牢: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律點通解析:三個必知重點
- 構成要件: 只要你「駕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有人死傷」且「逃逸」,就符合客觀要件。
- 主觀認定: 只要你「知道或可預見」有人受傷,卻仍然離開現場,就會被認定有不確定故意(也就是俗稱的『心存僥倖』)。
- 無過失也入罪: 即使鑑定結果證明你對車禍完全無肇事責任,只要你逃逸,一樣會構成此罪。頂多是法官在量刑時,根據法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但你仍需面對訴訟程序,風險極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行政罰則
除了刑事責任,逃逸還會帶來嚴重的行政處罰:
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這代表一旦被判肇事逃逸,駕照一定掰掰,嚴重者甚至終身不能再考照!
2. 實務陷阱:什麼行為會被認定是「逃逸」?
「逃逸」不是只有加速跑掉才算。實務上,法院認定「逃逸」的標準非常嚴格,核心是違反了「在場義務」。
案例一:我沒錯,所以我就走了?(無過失仍逃逸)
小王開車在山路上,對向機車騎士為了超車不慎自摔,小王雖然閃避得宜沒有撞到對方,但機車騎士倒地受傷。小王下車看了一眼,確認不是自己撞的,認為與自己無關,就直接開走了。
- 結果: 法院判決小王肇事逃逸罪成立(參考:金門高分院106年交上訴字第1號)。
- 教訓: 只要你的駕駛行為與事故發生有客觀關聯(例如,對方是為了閃你而摔倒),就算你無過失,一旦看到對方受傷仍離去,就是逃逸。
案例二:我短暫停留,問候了就走了?(未盡在場義務)
阿明開車與機車發生擦撞,導致騎士輕微擦傷。阿明下車詢問「你還好嗎?」騎士說「沒事,小傷。」阿明見狀便給了騎士一張名片,然後就急著趕去上班,沒有報警,也沒有等警察來處理。
- 結果: 仍構成肇事逃逸(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794號)。
- 教訓: 逃逸的定義是不留在現場協助處理。短暫停留、口頭問候或只留名片都不夠!你必須履行持續性的在場義務,直到:
- 傷者已獲得即時救護(119到場)。
- 警方已到場處理(110到場)。
- 你已讓相關人員得知你的真實身分。
- 你已獲得被害人明確同意可以離去。
3. 現場保命SOP:避免構成逃逸罪的五大步驟
車禍發生當下,無論你多緊張、多趕時間,請務必按照以下步驟處理,這是你避免背上刑事責任的唯一方法:
| 步驟 | 行動要點 | 法律依據與目的 |
|---|---|---|
| 1. 立即停車 | 立即熄火、開啟警示燈,確保自身及現場安全。 | 履行停車義務,避免二次事故。 |
| 2. 檢查傷勢 | 立即查看傷者情況,若有傷勢,立刻撥打119。 | 履行《刑法》規定的即時救護義務。 |
| 3. 通知警方 | 立即撥打110報警,清楚說明地點與狀況。 | 履行《道交條例》規定的報警義務,釐清責任。 |
| 4. 留置現場 | 務必等待警方與救護車到場處理完畢。除非傷者明確同意且傷勢輕微,否則切勿離開。 | 履行「在場義務」,這是判斷是否逃逸的關鍵。 |
| 5. 不動現場 | 在警方到達前,除非有妨礙交通之虞且已標繪定位,否則不得任意移動車輛與痕跡。 | 確保證據完整性。 |
重要提醒: 即使你認為傷者看起來沒事,也一定要報警!因為有些內傷或延遲性傷害當下無法判斷,一旦你離開,後續傷者提告,你就會被認定有逃逸的不確定故意。
結論:謹慎處理,保障你的未來
肇事逃逸罪的刑責很重,輕則六個月有期徒刑,重則七年,還會吊銷駕照。對青年男性來說,這將嚴重影響你的學業、工作和未來。交通事故發生後,請務必冷靜,遵循上述SOP,履行你的在場義務,才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輕微擦傷,沒有報警,私下和解後離開,算逃逸嗎?
A: 風險極高。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不以傷勢輕重為判斷標準。如果你們只是口頭和解,沒有留下書面證據,且未報警讓警方記錄,一旦傷者後續反悔或發現傷勢加重,提告你肇事逃逸,你很難證明自己已履行在場義務。建議即使是輕傷,也要報警備案,或至少留下書面和解書並載明已同意你離去。
Q: 我離開現場是為了去附近的超商打電話或找人幫忙,這樣會構成逃逸嗎?
A: 這仍有構成逃逸的風險。法律要求的是「即時救護」與「在場義務」。現代社會通訊便利,應立即使用手機撥打119和110。如果你離開現場,導致傷者錯失黃金救護時間,或影響警方對事故現場的勘查,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違反了在場義務而構成逃逸。
Q: 肇事逃逸罪的主觀故意(不確定故意)是如何被法院認定的?
A: 法院會根據客觀事實判斷你是否「可預見」有人死傷的可能性。例如,發生碰撞時聽到巨響、車體有明顯晃動、或下車看到對方倒地,都足以證明你對致人死傷的事實有所認識。如果你在這種情況下仍決意離去,法院就會認定你有肇事逃逸的『不確定故意』,從而構成犯罪。
Q: 如果車禍鑑定證明我完全沒有過失,肇事逃逸罪是否就會自動免除?
A: 不會自動免除。刑法第185條之4明確規定,本罪成立不以行為人有過失為必要。無過失只是法官在判刑時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依據。你仍需面對刑事訴訟,證明自己無過失,並爭取免刑判決。因此,最好的方式是不要逃逸,從源頭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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