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後找人頂替:家屬必須知道的法律風險與刑責
當家人或親友不幸捲入交通事故,尤其發生「肇事逃逸」的狀況時,許多人會因為一時的慌亂或想保護親人,而做出「找人頂替」的錯誤決定。然而,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這種行為不僅無法讓真正的肇事者脫罪,反而會讓出面頂替的人也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使案情雪上加霜。
身為被告家屬,您必須清楚了解這兩種行為在法律上是如何被評價的,才能避免做出更大的錯誤。
為什麼找人頂替是「雪上加霜」?
在「肇事逃逸找人頂替」的案件中,法律會同時追究兩個人的責任:原肇事者(肇事逃逸罪)與頂替者(頂替罪,或更重的幫助犯)。
核心罪名一:肇事逃逸罪 (原犯)
肇事者最主要面臨的刑責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的重點在於「逃逸」的行為。無論肇事者對事故發生是否有過失(例如:對方闖紅燈撞上),只要發生致人死傷的事故,駕駛人就有「留在現場、救護傷者、表明身分」的義務。一旦未履行這些義務就離開,即構成此罪。肇事逃逸罪屬於公訴罪,刑責重且實務上因其惡性重大,獲判緩刑的機會極低(尤其致人死傷者)。
核心罪名二: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 (頂替人)
出面頂替的人,則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第2項的「頂替罪」。
《刑法》第164條第2項: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前項為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頂替罪處罰的是妨害國家司法正確行使的行為。只要您出面謊稱自己是肇事者,取代真正的犯人接受警方調查,意圖讓真正的肇事者脫免追訴,就已觸犯本罪。即使是親屬關係(如父母為子女頂替),也無法豁免此項罪責。
實務判決最嚴重的風險:刑責的「想像競合」
實務上,頂替者最需要擔心的,不是單純的頂替罪,而是與「幫助肇事逃逸罪」的競合問題。
許多法院認為,頂替者出面頂罪的「一個行為」,同時侵害了兩種法益:
- 妨害司法權 (頂替罪)
- 幫助肇事者完成逃逸的狀態 (幫助肇事逃逸罪)
根據《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犯」規定,法院會從這兩個罪名中,選擇刑責較重的一方來處罰。由於「幫助肇事逃逸罪」的刑責通常比「頂替罪」要重,因此頂替者最終很可能被論以『幫助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面臨更重的刑期。
實際案例:頂替的代價
以實務案例為例(臺中地院 114 年度交簡字第 367 號):
小吳明知好友小鄭肇事致人受傷後逃逸,為了幫小鄭脫罪,便向警方謊稱自己是駕駛人。法院最終認定,小吳的頂替行為構成「幫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
這清楚顯示,頂替行為不僅是單純的說謊,而是被視為協助重大交通犯罪的共犯。
家屬必讀:面對頂替錯誤,您現在可以做的事
重要提醒: 現代的偵查技術(如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手機基地台定位、車輛損壞痕跡等)極高,頂替行為幾乎都會被識破。一旦被識破,只會讓原本的案情更加複雜,且讓頂替者也深陷泥淖。
- 立即停止錯誤: 如果頂替者尚未被識破,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準備向檢察官或法院坦承事實。坦承錯誤是爭取減輕刑責的關鍵第一步。
- 釐清真實駕駛人: 確保真正的肇事者(原犯)也同步面對其肇事逃逸的責任,並開始積極與被害人進行和解。
- 頂替者爭取自首或自白: 雖然案件可能已進入司法程序,難以構成嚴格的「自首」,但若能在未被發覺或未被鎖定為嫌疑人前主動坦承,仍有機會依《刑法》規定,爭取減輕或免除其刑。
- 原犯不另論教唆頂替罪: 肇事者雖然教唆他人頂替,但實務上通常認為肇事者不另論「教唆頂替罪」。然而,原犯仍需面對肇事逃逸的重罪,並積極彌補被害人。
結語
面對交通意外,最正確且對當事人最有利的做法,永遠是誠實面對。肇事逃逸本身已是重罪,找人頂替無疑是犯下第二個罪行,將兩個人都推向了刑事風險。身為家屬,請務必協助親人釐清事實,勇敢面對司法程序,並盡力與被害人和解,這才是真正幫助他們的方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頂替者會被判『幫助肇事逃逸』還是『頂替罪』?刑責有何不同?
A: 實務上多數傾向採『想像競合犯』的見解。由於頂替行為同時幫助了肇事者完成逃逸,因此會被認為同時觸犯了頂替罪與幫助肇事逃逸罪。法院會從一重處罰,通常會選擇刑責較重的『幫助肇事逃逸罪』來論處,這會讓頂替者面臨更長的刑期。
Q: 如果肇事者是酒駕,頂替者是否會連帶負擔酒駕的刑責?
A: 頂替者不會負擔肇事者的『酒駕罪』(公共危險罪)。酒駕罪是針對實際駕駛人的行為處罰。但頂替者仍需負擔『頂替罪』或『幫助肇事逃逸罪』的刑責。不過,肇事者有酒駕情事,會讓整體案情更為嚴重,也會影響頂替者量刑時法院的考量。
Q: 頂替者已經向警方坦承自己不是駕駛人,可以爭取減輕刑責嗎?
A: 可以。若頂替者是在偵查或審判中,於尚未被檢警發覺前主動坦承事實,有機會依《刑法》第62條的『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即使不符自首要件,主動認罪並配合調查,在量刑時仍是法院認定被告具有悔意、願意配合司法程序的有利因素。
Q: 如果是直系親屬(例如:父親為兒子)頂替,法律上會比較輕嗎?
A: 依現行法規,直系親屬頂替仍構成《刑法》第164條的頂替罪,無法因此免責。然而,實務上在量刑時,法院可能會考量親屬間的情誼(例如:出於保護子女的動機)作為酌減刑期的依據,但這並非法律上必然的減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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