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找人頂罪?頂替者與肇事者的法律刑責分析
交通事故發生後的慌亂與恐懼,常常讓人做出錯誤的決定,其中「找人頂罪」是極度常見,但後果也最嚴重的錯誤之一。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找人出面扛下,就能逃避法律追訴,殊不知此舉不僅無法脫罪,還會讓頂替者深陷刑事重罪,使整個案件變得更加複雜。
律點通將針對「找人頂替肇逃」這個行為,為身陷其中的被告(無論是肇事者或頂替者)提供最專業且實用的法律分析。
法律重拳:肇事者與頂替者各自面臨的罪名
肇事者:逃逸是重罪的開端
當您駕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致人死傷,第一要務是停留現場並報警救護。若您選擇逃離現場,即可能觸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這是非告訴乃論的重罪,刑度極高。
此罪的法條依據是《刑法》第185條之4,請務必了解其嚴重性:
《刑法》第185條之4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要概念: 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不以您自認或實際上有過失責任為必要。法院只看您有無履行「在場義務」——即停留現場、確認傷者獲得救護、並表明真實身分。只要您未履行這些義務就離開,不論事故責任歸屬,都可能成立此罪。
除此之外,若事故確實是因您的過失(如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所致,您還會同時觸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或《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
頂替者:看似幫忙,實則犯罪
頂替者(代罪羔羊)出面謊稱自己是駕駛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絕非小事,主要可能觸犯以下兩個罪名:
1. 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
這是最直接的罪名,依據《刑法》第164條第2項。只要您明知對方是犯罪者(犯人),卻出面頂替,意圖使其逃避司法追訴,即構成此罪,法定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 幫助肇事逃逸罪(實務上更常見)
實務上,檢察官和法院更常認定頂替行為同時構成「頂替罪」與「幫助肇事逃逸罪」。根據《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時,應從一重處斷。
由於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最低六個月)遠重於頂替罪(最高二年),因此頂替者最終常被論以幫助肇事逃逸罪,刑度將會比單純的頂替罪更重。
實務案例解析:代罪羔羊的代價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風險,我們來看兩個實務上最常見的狀況:
情境一:頂替者被重判「幫助肇逃罪」
老鄭發生車禍致人受傷後逃逸,他打電話給朋友小吳,請小吳到場向警方謊稱自己是駕駛人。小吳出於義氣答應了,並向警方做了不實陳述。
- 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小吳的頂替行為,不僅是妨害司法公正,更是幫助老鄭成功完成「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因此,小吳最終被論以幫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頂替行為並非僅僅是「說謊」而已,它被視為協助重罪犯脫逃的行為,風險極高。
情境二:肇事者教唆頂替,自己反而不罰?
范先生酒駕肇事後,教唆朋友蘇先生出面頂替。警方後來查出真相,將兩人一併移送法辦。
- 判決結果: 頂替者蘇先生成立「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處拘役40日。但針對范先生「教唆頂替」的行為,法院依循最高法院的舊有判例,認為犯人自行隱避(不承認犯行)不罰,因此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亦在不罰之列。
請注意: 雖然肇事者教唆頂替自己不構成「教唆頂替罪」,但肇事者仍須面對「肇事逃逸罪」與「公共危險罪」(若有酒駕)的追訴。且此舉將朋友推入幫助肇逃的重罪風險中,極度不智。
被告必看:自保與減輕刑責的關鍵策略
無論您是肇事者或頂替者,一旦進入司法程序,以下是您必須掌握的關鍵策略:
1. 坦承犯行,爭取減刑機會
司法機關在偵辦此類案件時,會透過監視器、行車紀錄器、通聯紀錄、測謊及證人交叉比對等方式,查核實際駕駛人。頂替行為極易被識破,拖延只會讓您失去坦承的機會。
- 頂替者: 若您已出面頂替,應儘速向檢察官或法官坦承頂替犯行,並供出真實肇事者。此舉可爭取自白或自首的減刑機會。
2. 善用親屬關係減免
若頂替者與肇事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關係,法律提供特殊的減免空間。這是頂替者最重要的一項權益保障:
- 若頂替者與肇事者具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居親屬等關係,依《刑法》第167條規定,您的刑責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3. 肇事者務必處理「過失」與「賠償」
對於肇事者而言,除了面對肇事逃逸罪外,您還須處理過失致死/傷的責任。在訴訟過程中,積極與被害人或家屬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義務,是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的重大減刑因素。
結論:切勿以身試法
找人頂替肇事逃逸,無疑是雪上加霜。肇事者無法因此逃避肇逃重罪,而頂替者則可能面臨比單純頂替更重的「幫助肇事逃逸罪」。一旦被司法機關查獲,兩人都將面臨嚴峻的刑事追訴。
律點通最終建議: 發生事故後,請務必保持冷靜,履行現場救護與報警的義務。若已涉及頂替,請儘速與律師討論,掌握坦承犯行及親屬減免的機會,才是面對司法挑戰的最佳策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罪一定要有過失才會成立嗎?
A: 不一定。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的重點在於「逃逸」的行為,即駕駛人未履行停留現場、確認傷者獲得救護、並表明身分的義務。即使您在事故中沒有過失責任,只要致人死傷後逃逸,仍會構成此罪。過失責任是另外成立的過失致死或傷害罪。
Q: 頂替者若被認定為「幫助肇事逃逸罪」,刑度會比單純的頂替罪重多少?
A: 會重很多。單純的頂替罪(《刑法》第164條第2項)最高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幫助肇事逃逸罪是依正犯(肇事者)的刑度減輕,肇事逃逸罪的最低刑度為六個月以上。因此,被論以幫助肇逃罪,表示刑度會從六個月的有期徒刑起跳,遠比頂替罪來得重,對頂替者更為不利。
Q: 頂替者被查獲後,如何透過親屬關係減輕刑責?
A: 若您是肇事者的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配偶或同居親屬,則可適用《刑法》第167條的規定。這條規定允許法院對您的頂替行為「減輕或免除」其刑。您必須在偵查或審判階段主動向檢察官或法官提出此親屬關係,並請求適用此條文。
Q: 肇事者教唆他人頂替自己,是否會構成「教唆頂替罪」?
A: 根據臺灣實務主流見解(依循最高法院舊有判例),犯人自行隱避(不承認犯行)不罰,因此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原則上亦在不罰之列,不構成「教唆頂替罪」。但這不影響肇事者本身仍須面對肇事逃逸罪的追訴,且若肇事者有其他積極幫助行為(如載運頂替者到場),仍可能被論以幫助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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