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點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和解的真正價值
如果你正因為一場交通意外,面臨「肇事逃逸罪」(俗稱:Hit and Run)的指控,心裡一定充滿焦慮和疑問:我已經跟對方和解了,為什麼檢察官或法官還不放過我?和解到底有沒有用?
身為青年被告,你必須先釐清一個關鍵觀念:和解,不能讓肇事逃逸罪消失,但它是決定你是否能獲得「緩刑」或「減刑」的關鍵王牌。
一、釐清罪名:和解對不同罪名的影響
在肇事逃逸案件中,你通常會同時面臨兩個刑事責任:
1. 肇事逃逸罪:保護社會法益,和解無法免除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的不是單一被害人,而是整個社會的交通秩序與即時救護的機會(社會法益)。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你發生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卻未履行「在場義務」(沒有報警、沒有救護、沒有留下聯絡方式或未經被害人同意即離開),犯罪就已經成立。因此,事後和解,並不能改變你當初逃逸的事實。
2. 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和解可撤銷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保護的是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個人法益),它是「告訴乃論」之罪。
這意味著,如果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且被害人明確撤回刑事告訴,針對過失傷害這個部分,法院就會做出「公訴不受理」的判決,這部分的刑事責任就會解除。
二、和解的「真正」價值:爭取緩刑與減刑
既然和解不能讓肇事逃逸罪消失,那它還有什麼用?答案是:影響法官的量刑和判決結果。
法院在決定判你多重刑罰時,會依據《刑法》第57條審酌你的「犯罪後之態度」。積極和解與賠償,就是證明你「態度良好、有悔意」的鐵證。
關鍵一:爭取「情堪憫恕」減刑(《刑法》第59條)
如果你的肇事情節相對輕微(例如輕微擦傷),且你已積極和解、彌補損害,法官可能會認為你的犯罪情狀「顯可憫恕」,進而適用《刑法》第59條,將原本法定的最低刑度(六個月)酌量減輕。
關鍵二:獲得「緩刑」(《刑法》第74條)
對於初犯或符合特定條件的被告來說,緩刑是最好的結果。一旦法官宣告緩刑(通常為兩到五年),只要緩刑期間不再犯,你就不用入監服刑。
和解是爭取緩刑的決定性因素。 實務上,法官經常會將「履行和解筆錄內容」作為緩刑的附帶條件,鼓勵被告透過修復式司法來彌補過錯。
實務案例: 某被告肇事逃逸致人輕傷,雖然罪名成立,但因其在二審期間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高等法院最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刑度並宣告緩刑2年。
三、實務操作指南:和解怎麼做才有效?
1. 務必透過調解委員會或律師
建議透過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製作出的和解筆錄具有法律效力,對法官來說更有說服力。和解書中應明確載明:
- 賠償金額與支付方式。
- 被害人撤回《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
- 被害人表達願意原諒的意願。
2. 注意行政罰獨立性:駕照仍會被吊銷
這是年輕被告最容易忽略的風險:
重要提醒: 刑事和解,**無法免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即使你獲得緩刑,且被害人原諒你,只要肇事逃逸的行為確定,你的駕駛執照仍會被依法吊銷**。若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甚至會被終身不得考領。
結論:面對問題,積極負責
面對肇事逃逸的指控,逃避只會讓情況更糟。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不僅展現你的悔意,更是你爭取緩刑和減輕刑責最有效的方式。請務必諮詢專業律師,確認和解內容能夠最大化你的法律利益,讓你重獲新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後,肇事逃逸罪會不會自動撤銷或不起訴?
A: 不會。肇事逃逸罪(刑法185-4)保護的是社會法益,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構成,不會因為和解而消失。和解的價值在於影響法官量刑,證明你「犯罪後態度良好」,是爭取緩刑或減刑的關鍵證據。
Q: 我已經和解並獲得緩刑,為什麼我的駕駛執照還是被吊銷了?
A: 這是因為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是獨立的。和解影響的是刑事判決(量刑、緩刑),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的吊銷駕照是針對肇事逃逸行為本身的行政處罰,和解無法免除。若致人重傷或死亡逃逸,更可能面臨終身不得考領駕照的處罰。
Q: 什麼情況下,和解可以讓我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刑度?
A: 當法官認為你的肇事逃逸情節「顯可憫恕」時,可以適用第59條減刑。實務上,這通常發生在:傷害程度輕微、且你已在訴訟過程中積極坦承犯行、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義務,證明你已盡力彌補被害人的損害。
Q: 如果我是初犯,和解後爭取緩刑的成功率高嗎?
A: 成功率會大幅提高。若你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緩刑條件),且積極和解證明悔意,法官有高度傾向宣告緩刑。但請注意,緩刑可能會附帶「履行和解筆錄內容」的條件,務必確實履行,否則緩刑可能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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