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面對「過失傷害併肇逃」的法律困境
當您的親人不幸捲入交通事故,並被檢察官起訴「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兩項罪名時,家屬的心情必定焦急萬分。這類案件的法律結構複雜,因為它同時涉及了兩種獨立的犯罪行為,刑期計算也遠比單純的過失傷害來得嚴峻。
作為被告家屬,您必須理解這兩項罪名的法律依據、實務認定標準,以及最重要的——如何在訴訟過程中,透過積極的悔意與行動,為親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例如緩刑或減輕刑度。
釐清案情:您的親人面對哪兩條法律?
實務上,這類案件通常會被視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但由於侵害的法益不同,法院會採取分論併罰的原則,也就是兩項罪名分別論處刑期。
罪名一:過失傷害罪
這是指駕駛人因為疏忽大意(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等)導致事故,造成他人受傷。這是最基礎的交通刑事責任。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傷害罪的刑度相對輕微,且通常可以透過易科罰金(將刑期折算為罰款)或和解撤告(若為輕傷)來處理。
罪名二: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這是案件中最嚴重的部分。它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以及對傷者的「即時救護權」。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注意,肇事逃逸罪的法定最低刑期是六個月,這意味著一旦被判有罪,至少會面臨六個月的徒刑。這也是家屬必須全力以赴爭取減輕或緩刑的重點。
【重要提醒】 實務上對「逃逸」的認定非常嚴格。即使您的親人曾短暫下車詢問傷勢,但若未留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或未協助報警、叫救護車就離開,仍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
實務指引:爭取輕判與緩刑的兩大策略
法院在量刑時,會依據《刑法》第57條審酌所有情狀,其中「犯罪後之態度」是決定刑期輕重和是否給予緩刑的黃金關鍵。
策略一:積極和解與賠償—法官最重視的態度
這是爭取減輕刑度及緩刑的最關鍵因素。法院會將被告是否展現真心悔意,並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害,作為宣告緩刑的首要考量。
實務案例分享:
某甲因肇事逃逸被判刑,在上訴二審時,他選擇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當庭履行了賠償金。法院審酌其犯後態度良好,有悔意,最終撤銷原判決,對過失傷害罪和肇事逃逸罪均宣告緩刑2年(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86號)。
這證明了,即使肇事逃逸罪名成立,只要能展現高度的修復誠意,緩刑仍是極有可能的結果。
策略二:主張情輕法重—適用刑法第59條
如果親人肇事逃逸的情節相對輕微(例如:被害人傷勢極輕微、逃逸時間極短、或現場危害性低),但法定刑度(6個月以上)仍顯得過重,則可以考慮援引《刑法》第59條,主張情堪憫恕,請求法官酌減刑期。
《刑法》第59條允許法官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時,即使科以法定最低刑仍嫌過重,可以突破最低刑期限制而減刑。
實務案例分享:
在過去,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的最低刑期是1年。某乙因肇事逃逸,但被害人傷勢極輕,法院認為若判處最低刑1年仍屬嚴苛,有情輕法重之憾。因此,法院依據刑法第59條,將刑期酌減至9個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32號)。
現行法最低刑期已降至6個月,但若情節極輕微,仍可嘗試主張59條,將刑期降至6個月以下,以爭取更穩定的易科罰金機會。
結論與家屬行動清單
面對「過失傷害併肇逃」的案件,家屬必須將重點放在肇事逃逸罪的減刑上。法律程序雖然艱難,但家屬的積極參與和協助,是幫助被告度過難關的關鍵力量。
核心原則: 展現真誠悔意,並盡一切努力彌補損害。
| 行動階段 | 具體建議與目標 |
|---|---|
| 偵查/審理初期 | 坦承過失傷害犯行,並對肇事逃逸行為表達悔意。爭取檢察官或法官在量刑時給予有利考量。 |
| 和解賠償 | 儘速與被害人聯繫,達成書面和解契約並履行賠償。這是爭取緩刑的必要條件。 |
| 法庭辯護 | 提出所有有利證據,如被告平常表現、家庭狀況、以及和解證明,主張適用緩刑或情輕法重(刑法59條)。 |
請務必記住,時間是爭取和解的關鍵。越早展現誠意,對最終的量刑結果越有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兩罪,可以只對其中一項達成和解嗎?
A: 過失傷害罪(普通傷害)屬於告訴乃論,和解後被害人撤回告訴,該罪名即可結案。但肇事逃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無法因和解而撤銷。然而,和解證明會成為法院審酌量刑和宣告緩刑時的最重要依據,能大幅降低肇事逃逸罪的刑度。
Q: 如果被害人堅持不和解,我們還有機會爭取緩刑嗎?
A: 機會會降低,但並非完全沒有。如果被害人堅持不和解,家屬應準備好提存賠償金至法院,證明被告方已盡力彌補。法院仍會審酌提存行為,視為「犯罪後態度良好」的一種表現,並結合其他有利因素(如無前科、坦承犯行),仍有機會宣告緩刑。
Q: 自首(刑法第62條)對肇事逃逸案件有什麼實質幫助?
A: 自首的要件是「對未發覺之罪」主動投案。若警方已掌握線索或在現場,則不構成自首。但如果是在警方尚未鎖定嫌疑人時主動投案,則可依自首規定得減輕其刑。但若被告只承認過失傷害,卻否認肇事逃逸,則只有過失傷害罪能適用自首減刑。
Q: 緩刑通常會附加哪些條件?如果緩刑被撤銷會怎麼樣?
A: 緩刑通常會附加條件,例如向國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或履行與被害人的和解賠償義務。一旦法院宣告緩刑,被告在緩刑期間(通常為2至5年)內若無再犯故意犯罪,即可免除原宣告的刑罰。但若在緩刑期間內再犯故意犯罪,緩刑可能會被撤銷,被告就必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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