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併過失傷害:被告必須知道的法律自救策略
當您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面對「過失傷害」和「肇事逃逸」兩條罪名時,內心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許多人會誤以為只要是輕傷,繳個罰金就能了事。但事實上,「肇事逃逸罪」的刑責極為嚴峻,處理不當,很可能面臨入監服刑的風險。
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拆解這類案件的刑期計算方式、量刑關鍵,並提供實務上最有效的自救指引。
兩條罪名,分論併罰:刑期計算的基礎
在法律上,「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是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前者處罰您開車時的疏忽(過失),後者處罰您肇事後未盡救護義務的行為(故意逃逸)。
法院會依分論併罰原則,分別計算兩罪的刑期,最後再定出您必須執行的總刑期。
1.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這部分通常是因駕駛疏失(如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他人受傷。法定刑度相對輕微: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傷勢不重,且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這條罪名通常會被判處可易科罰金的刑期。
2.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量刑的關鍵
這是本案中最嚴重的部分,也是導致您可能入監的關鍵。只要您明知肇事致人死傷,卻未停留、未救護或未報警就離開現場,即構成此罪,與您對事故有無過失無關。
請務必注意其法定刑度: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要提醒: 肇事逃逸罪的刑度是「一年以上」,這代表法官在沒有任何減刑考量下,最少也要判您一年有期徒刑。這也是您必須積極爭取減刑與緩刑的主因。
關鍵風險:肇事逃逸罪「原則上」不能易科罰金
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的罪,其最重本刑必須為五年以下。然而,肇事逃逸罪的最重本刑是七年,因此:
- 原則上: 無論法官判您多久(即使是六個月以下),都無法直接用錢換掉(易科罰金)。
- 例外情況: 只有當法官將宣告刑判在「六個月以下」時,您才能爭取易服社會勞動(做義工抵刑期),避免入監。
實務操作指引:爭取減刑與緩刑的三大武器
在交通案件中,法院量刑會嚴格審視被告的犯後態度、被害人傷勢以及和解狀況。您的目標是將肇事逃逸罪的刑期降到最低,並爭取緩刑。
武器一:積極和解,填補損害
這是爭取減刑和緩刑的首要且最重要的條件。法院會將您是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義務,視為「犯後態度良好」及「填補損害」的證明(《刑法》第57條)。
- 實務案例: 即使肇事逃逸罪被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若被告在審理期間自白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法官仍可能同時宣告緩刑兩年(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86號)。
武器二:主張「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
如果您的肇事逃逸情節輕微,例如:
- 被害人傷勢極輕微(如輕微擦傷)。
- 逃逸後危害擴大程度低(如現場有其他人可即時救護)。
- 您曾短暫停留或下車道歉,只是未報警就離開。
您可以主張這是「情輕法重」的狀況,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這是將刑期從一年以上降下來的關鍵。
武器三:爭取緩刑(刑法第74條)
緩刑是指暫緩執行刑罰,給予您自新機會。若您符合以下條件,爭取緩刑的機會極高:
- 宣告刑在二年以下。 (肇事逃逸罪必須透過減刑,通常是搭配刑法第59條,才能降到二年以下)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次判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再故意犯罪。
- 積極和解是法官考量給予緩刑的最有力證據。
實務量刑分析:緩刑與社會勞動的差異
| 刑期範圍 | 易科罰金? | 社會勞動? | 緩刑機會 | 實務意義 |
|---|---|---|---|---|
| 6個月以下 | 否 | 是 | 高 | 避免入監,以做義工抵刑期。 |
| 6個月至2年 | 否 | 否 | 中高 | 若符合緩刑條件,可暫免入監。 |
| 2年以上 | 否 | 否 | 低 | 必須入監服刑。 |
總結來說,即使您無法爭取到六個月以下(易服社會勞動),只要能將刑期控制在二年以下,並配合積極和解,仍有很高的機會獲得緩刑,暫免於牢獄之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罪可以易科罰金嗎?
A: 不行。依《刑法》規定,肇事逃逸罪的最重本刑是七年,超過了得易科罰金的五年門檻。因此,即使法官判您六個月以下,也無法易科罰金。您只能爭取易服社會勞動(做義工)來代替入監。
Q: 達成和解後,法官一定會判緩刑嗎?
A: 不一定,但和解是爭取緩刑的必要條件之一。緩刑的法定門檻是宣告刑在二年以下,且您需符合無前科或前科已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故意犯罪的條件。積極和解能證明您有悔意並填補損害,會大幅提高法官給予緩刑的意願。
Q: 我有前科(累犯),還有機會爭取緩刑嗎?
A: 機會較低,但並非完全沒有。《刑法》第74條規定,若您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則不符合緩刑條件。此外,累犯會導致刑期加重。然而,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法院仍會考量罪刑相當原則,您仍應積極和解並主張情輕法重,爭取法官不依累犯加重,並將刑期減至最低。
Q: 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情堪憫恕」來減刑?
A: 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適用於「情輕法重」的狀況。您需舉證證明犯罪情節輕微,例如被害人傷勢極輕、逃逸後很快返回現場、現場有其他人在場救護,或您已盡到部分救護責任(如詢問是否叫救護車但未報警)。這些證據能說服法官,此案若依最低刑度一年判刑會過苛,進而酌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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