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離開現場算逃逸嗎?律師解析肇事逃逸罪的法律界線與自保SOP
車禍後千萬別慌!釐清「肇事逃逸」的法律界線,保護您自己
當您不幸捲入交通事故,無論責任歸屬為何,當下最關鍵的行動,往往決定了您是否會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那就是「肇事逃逸罪」。
許多當事人以為只要不是自己的錯,或對方傷勢輕微,就可以離開現場。然而,在臺灣的法律實務上,**肇事逃逸罪(俗稱Hit-and-Run)**的成立,與您對事故的過失責任是分開判斷的。這項罪名一旦成立,將帶來長達數年的刑期。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條法律的紅線,並提供最實用的自保指南。
刑法上的紅線:肇事逃逸罪的嚴重性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逃逸罪)是這類案件的核心法條。這條法律的立法目的非常明確:強制駕駛人必須在事故後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以維護傷者的生命安全。
這代表,法律處罰的是「逃離現場、規避救護責任」的行為,而不是「造成事故」的行為。
《刑法》第185條之4 第一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注意,只要事故造成了「傷害」結果,您擅自離開現場,就可能面臨至少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這是非常嚴重的刑事責任。
逃逸與一般事故的「黃金分割線」
一般交通事故(如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罪的根本差異,就在於您是否履行了「在場義務」和「救護義務」。當實務上認定您構成「逃逸」時,通常是因為您違反了以下核心義務:
- 未盡救護之責: 未立即查看傷勢、報警或叫救護車。
- 擅自離去: 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未獲被害人同意,或未留下真實聯絡資料即離開現場。
實務案例解析:離開現場的風險與安全界線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但我們透過實務案例,更能理解法官如何判斷「逃逸故意」。
案例一:以為沒事就離開,結果被判刑
情境: 駕駛人A在巷口不慎擦撞機車騎士B,B當場倒地。A心想B看起來只是輕微擦傷,且B自己說「沒關係,你走吧」,A便未留下聯絡方式也未報警,直接駕車離去。
判決結果: 成立肇事逃逸罪。
律師解析: 雖然被害人B口頭表示無礙,但A未主動表明身分、留下真實聯絡方式,也未採取任何救護或報警措施。法院認為,A明知發生事故致人受傷,卻擅自離去,即有規避責任的故意。實務上,口頭同意並不足以構成合法離去。
案例二:主動救護,避免重罪
情境: 駕駛人C在夜間發生事故致人受傷,C雖然當下可能因為其他因素(如酒駕)而驚慌,但他第一時間仍停留在現場,立即撥打119叫救護車,並撥打110報警,直到救護人員到場後,確認傷者被送醫後才離開現場。
判決結果: 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律師解析: 法院認為,C雖然有肇事行為,但他已主動履行了「即時救護」的義務,達到了《刑法》第185條之4的立法目的。因此,即使他可能因酒駕或過失傷害被處罰,但不會再被判處更重的肇事逃逸罪。
重要提醒: 即使您對事故發生無過失,也必須停留在現場履行救護義務。新法規定,無過失者逃逸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但前提是您必須證明自己真的沒有過失,且逃逸行為仍是違法的。
事故發生後的「五大自保SOP」
為了避免被認定為肇事逃逸,請務必在事故發生當下執行以下步驟:
- 立即停車並開啟警示: 確保現場安全,避免二次事故。
- 確認傷勢並即時救護(119): 無論傷勢輕重,第一時間撥打119請求救護車。這是履行救護義務的鐵證。
- 報警處理(110): 立即撥打110通知警方到場,請務必在電話中清楚說明時間、地點與傷亡情況。
- 留置現場: 務必停留在現場,直到警方或救護人員到場,或確認被害人已獲得妥善救護。
- 表明身分與聯絡方式: 主動向被害人或目擊者提供您的真實姓名和聯絡電話。如果必須離開,必須獲得被害人或警方明確同意。
只要您確實完成了上述救護與報警的動作,即使您對事故有過失,也只會面臨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的刑責,大大降低了被判處肇事逃逸重罪的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認為傷者只是輕微擦傷,不需要叫救護車,我可以只留下聯絡方式後離開嗎?
A: 不建議這麼做。實務上,『傷害』的認定可能比您想像的更廣泛。即使傷者當下表示無礙,若事後發現有內傷或延遲性傷害,且您未報警處理,仍可能被認定為逃逸。最安全的做法是:立即報警(110)並叫救護車(119),讓專業人員判斷傷勢,並由警方完成現場紀錄,確保您已履行救護與在場義務。
Q: 我離開現場是為了去附近的醫院或警局自首,這樣還算逃逸嗎?
A: 如果您的離開是為了『自首』或『就醫』,但您在離開前未告知去向、未留下聯絡方式,且未確保傷者已獲救助,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逃逸。最高法院強調,逃逸罪的處罰基礎是『未履行在場義務』。如果您必須離開,請務必先撥打110報案,並明確告知警方您的去向及返回時間,才能降低風險。
Q: 如果我確定自己對事故發生完全沒有過失,但還是離開了現場,會被判刑嗎?
A: 會,但刑責會減輕或免除。《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無過失者逃逸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而,您仍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救護義務,檢察官仍會以肇事逃逸罪起訴您。您需要在法庭上證明您對事故的發生確實無過失,才能爭取減刑或免刑。因此,即使無過失,也絕對不應擅自離開。
Q: 我已經和對方達成和解並簽了和解書,但沒有報警,事後對方提告肇事逃逸怎麼辦?
A: 私下和解並不能取代報警處理的義務。肇事逃逸罪是公訴罪,與您是否和解無關。若您未報警且未留下足以確認身分的資料,事後對方仍可提告。若不幸被起訴,您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您當時已充分表明身分、取得對方同意,且已確保救護無虞,才能爭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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