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年輕人必看,發生車禍後如何自保與避雷?
在你的人生規劃中,絕對沒有「被告」這個選項。然而,在台灣,許多青年駕駛人(無論是開車或騎機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往往因為一時慌亂、不確定責任,或抱持著「應該沒事」的僥倖心態而離開現場,這一步錯棋,就可能讓你從單純的民事糾紛,直接升級成刑事重罪——肇事逃逸罪。
我是律點通,專門將複雜的法律問題轉化為你聽得懂的實用指南。今天,我們就來徹底解析這個「地雷」如何引爆,以及你該如何自保。
一、你可能犯了什麼罪?核心法條解析
肇事逃逸罪,全名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逃逸罪」,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章中。
1. 刑責的起點:必須致人死傷
本罪的成立前提是: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汽車、機車等),發生了交通事故,並且「致人傷害或死亡」。
《刑法》第185條之4 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注意,這個刑責是非常重的,最低刑度就是六個月,這代表一旦被判刑,很難單純易科罰金了事。
2. 關鍵義務:為什麼不能走?
你不能走,是因為法律賦予了你「在場處理」和「即時救護」的法定義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節錄):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這就是本罪的立法精神: 優先保護被害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你逃跑的行為,是讓傷者處於無人救護的危險狀態。
二、逃逸的陷阱:實務如何認定「故意」?
許多人被起訴時,最常抗辯:「我不知道撞到人」、「我以為沒事」。但在實務上,法院認定你是否「逃逸」,有兩個核心標準:
1. 不論有無過失,都可能構成!
這是最大的誤解。即使你對事故的發生完全沒有過失(例如對方闖紅燈撞上你),只要你發生事故致人死傷後逃離現場,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當然,修法後已增訂但書:
《刑法》第185條之4 第2項: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雖然無過失可以減刑甚至免刑,但你仍必須履行留在現場的義務。
2. 「不確定故意」的殺傷力
你不需要「確定」對方受傷才算犯法。實務上多數判決都採納「不確定故意」。
- 認定標準: 只要你「可預見」發生碰撞後對方有受傷的可能,但你仍「置之不理」逕行離去,即構成逃逸。
- 客觀判斷依據: 碰撞聲音是否很大?對方人車是否倒地?你的車輛是否有明顯損壞?這些都會讓法官推論你「應有所知」。
三、真實案例警惕:我以為沒事就走了
我們來看兩個極端案例,讓你理解「主觀認識」的關鍵性。
案例A:擦撞後覺得沒事就走(成立)
小李騎機車時不慎與路人發生輕微碰撞,對方倒地但看起來可以自己站起來。小李心想:「應該只是皮肉傷,不用報警吧?」隨即騎車離去。
- 結果: 法院認為小李明知發生碰撞且對方倒地,應可預見對方有受傷可能,卻未停留確認並處理,主觀上具備不確定故意。最終仍成立肇事逃逸罪。
案例B:連環追撞,我沒碰到但走了(無罪)
小卓開車變換車道,導致後方多車連環追撞,但小卓的車輛並未與任何後方車輛發生實質碰撞,且他聽到聲音不大,以為與自己無關,便開走了。
- 結果: 法院認為缺乏積極證據證明小卓主觀上對「其行為已致人受傷」的事實有所認識。若行為人確實不知情,縱然離去,亦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重點: 關鍵在於你當下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發生了致人死傷的事故。
四、發生事故後,你的立即自保SOP
重要提醒: 絕對不要抱持僥倖心態。只要發生事故致人死傷,請立即執行以下步驟:
- 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 保護現場,避免二次事故。
- 確認傷勢,即時救護: 優先撥打 119 叫救護車,並撥打 110 報警。
- 履行在場義務: 必須留在現場,等候警察到場處理。
- 交換資訊: 如果傷者無大礙,你必須留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及車牌號碼。
- 不得擅自離去: 除非你已獲得被害人明確同意你可以離開,或者你已確認被害人已獲得妥善救護且警方已到場,否則請保持在場。
請記住: 肇事逃逸罪是「己手犯」,你不能只請朋友或家人來現場代為處理,而自己先行離開。
結論:一步錯,步步錯
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不看你的過失比例,只看你是否履行了「救護」與「在場」的法定義務。一旦你逃離現場,犯罪行為即告既遂。年輕人,別讓一時的慌亂或僥倖,換來沉重的刑事責任。即時處理,才是對自己最好的保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的刑責有多重?
A: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致人傷害而逃逸,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傷或重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最低刑度高,通常難以單純易科罰金,極可能面臨入監服刑的風險。
Q: 只是輕微擦傷,對方說沒事,我能走嗎?
A: 這是實務上最大的陷阱!即使對方口頭說「沒事」,若你未留下聯絡資料,或未確認傷勢已獲得妥善處理,就擅自離去,仍可能被認定為逃逸。正確做法是:留下真實聯絡方式,並最好請對方簽名證明已確認無須報警或救護,或等待警方到場完成備案程序。
Q: 肇事逃逸後,主動回去或自首有用嗎?
A: 肇事逃逸罪在你離開現場時就已經「既遂」成立了。事後主動回去或自首,無法阻卻犯罪成立。但根據《刑法》第62條,主動自首可以作為法院減輕其刑的依據。建議越早主動投案,越有利於爭取減刑或緩刑機會。
Q: 我如果對事故無過失,還要留下來嗎?
A: 必須留下來!肇事逃逸罪的重點在於你是否履行了救護義務,與事故責任歸屬無關。如果你無過失仍逃逸,雖然《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允許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但你仍需面對訴訟程序,證明你確實無過失,並爭取免刑,而不是直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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