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的道路上,如果目擊到發生車禍後駕車逃逸的行為(俗稱「肇逃」),許多民眾都會義憤填膺,希望能夠提供線索,讓肇事者受到法律制裁。但您可能也會好奇:檢舉肇事逃逸有獎金嗎?如果我檢舉的內容不夠精準,會不會反而被告「誣告」?
身為律點通,我們將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為您解析檢舉肇事逃逸制度的獎勵、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以及檢舉人最需要注意的法律界線——誣告罪。
檢舉肇逃的法律依據與獎勵性質
獎勵是獎金還是表揚?
許多人以為檢舉肇事逃逸可以獲得高額獎金,但根據《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的規定,獎勵的性質與您想像的可能不同。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7條:「檢舉汽車肇事、協助處理交通事故…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由…警察機關…隨時評定獎勵並公開表揚之。」
白話解釋: 檢舉肇事逃逸經查證屬實後,警方會給予的是「評定獎勵並公開表揚」,而非一般認知中動輒數十萬元的檢舉獎金。這項獎勵主要是精神上的鼓勵,旨在促進公眾協助維護交通安全。
肇事逃逸罪的門檻:逃逸與明知
要成功讓肇事者被定罪,必須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的要件。
什麼行為才算「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罪的核心在於「逃逸」。實務上認定「逃逸」的標準非常嚴格,目的是為了促使駕駛人即時救護傷者。
「逃逸」通常指駕駛人:
- 未立即停車處理。
- 未對傷者提供必要的救護或報警。
- 未留下日後可聯繫的資料,逕自離開現場。
關鍵在於「明知」
除了逃逸行為外,法院還會檢驗肇事者是否「明知」發生了車禍,且「知悉」有人受傷或死亡的可能。如果車禍輕微到駕駛人根本不知道發生碰撞,或不知道有人受傷,則可能因欠缺犯罪故意而被判無罪。
檢舉人最大的風險:誣告罪的界線
當您決定提出告訴或檢舉時,必須非常小心,因為一旦檢舉內容涉及虛構事實,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這可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
誣告罪的「捏造」與「誇大」
實務上,法院會嚴格區分兩種情況:
1. 虛構事實(構成誣告)
這是指檢舉人明知事實不存在,卻憑空捏造。
【情境一:捏造碰撞】 王先生騎車自摔受傷,但他為了獲得賠償,卻對警方謊稱自己是被另一輛A車擦撞後,A車才逃逸。
- 法律結果: 法院根據行車紀錄器證實A車並未與王先生發生碰撞。王先生明知對方無辜卻意圖使其受刑事追訴,即構成誣告罪。
2. 張大其詞或誤解(通常不構成誣告)
這是指檢舉人對事實有所誤解、懷疑,或在陳述時有所誇大,但申告的內容並非全然無因。
【情境二:救護行為推翻逃逸】 陳小姐被B車擦撞受傷,她向警方指控B車駕駛何先生「沒有馬上停車,企圖逃逸」。但陳小姐同時也陳述,何先生後來有載她去醫院並在醫院報警。
- 法律結果: 法院認為,雖然陳小姐指控對方企圖逃逸,但其陳述的整體事實(有載送就醫、有報警)已清楚說明何先生的行為不符合肇事逃逸罪的「逃逸」要件。因此,何先生並無受刑事處分之危險,陳小姐不構成誣告罪。
重要提醒: 檢舉人必須是「明知事實為虛偽而故意捏造」,才構成誣告。如果您只是對法律構成要件有所誤解,或對事實有所誇大,通常不會被認定為誣告。
檢舉自保指南:如何正確提供線索?
為了有效協助警方,同時保護自己不涉入誣告風險,請遵循以下步驟:
- 忠於事實,客觀陳述: 避免加入過多主觀推測(例如:「他一定想逃」)。應客觀描述您看到的行為(例如:「駕駛停車後看了我一眼,隨即加速駛離」)。
- 證據為王: 立即保全行車紀錄器、手機錄影或照片。證據必須能清楚拍到肇事車輛的車牌、車種、顏色,以及事發經過。
- 確認傷亡狀況: 肇事逃逸罪的成立前提是「致人死傷」。檢舉時應盡可能確認是否有傷者需要救護。
| 檢舉行為對比 | 誣告風險 | 法律建議 |
|---|---|---|
| 捏造:「我看到A車撞倒人後逃逸。」(事實:根本沒發生碰撞) | 極高 (構成誣告罪) | 絕對禁止,勿憑空捏造。 |
| 誇大:「對方完全不理我,想逃!」(事實:對方有停車但態度不佳) | 低 (通常不構成誣告) | 僅陳述客觀行為,讓警方判斷。 |
結論
檢舉肇事逃逸是維護社會正義的義舉,但請記住,獎勵是「公開表揚」,而非高額獎金。最重要的是,在提供線索時,務必以客觀事實為基礎。只要您沒有「明知虛假而故意捏造」的意圖,就不必過度擔憂誣告罪的風險。讓我們一起用正確的方式,讓肇事者負起應有的責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檢舉肇事逃逸後,我能獲得多少獎金?
A: 根據《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檢舉肇事逃逸的獎勵屬於「評定獎勵並公開表揚」,是精神鼓勵性質,通常不會發放高額現金獎金。這與檢舉貪污等案件的高額獎金性質不同。
Q: 如果肇事者有停車,但只是態度不好或拒絕賠償就離開,這樣算肇事逃逸嗎?
A: 肇事逃逸罪的核心是「逃逸」,強調未履行救護義務。如果駕駛人已停車,並確認無人受傷,或已協助報警/就醫,即使態度惡劣或拒絕賠償,通常不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可能涉及民事賠償責任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違規)。
Q: 我只有模糊的車牌號碼,可以檢舉嗎?會不會因為證據不足被告誣告?
A: 證據模糊仍可提供給警方作為線索,但您不會因此構成誣告罪。誣告罪要求您「明知」事實虛假而捏造。只要您是忠實陳述您所見的模糊證據,即使最終查無實證,也只是檢舉不成立,而非誣告。
Q: 肇事者如果不知道自己撞到人(例如輕微擦撞),他離開了還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嗎?
A: 肇事逃逸罪要求駕駛人必須具備「明知」致人死傷的故意。如果擦撞極為輕微,在客觀上難以察覺有人受傷,且駕駛人主觀上完全不知情而離開,實務上很可能因欠缺犯罪故意而被判無罪。這也是此罪成立與否的關鍵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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