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是每位駕駛人都可能面臨的風險。但當事故發生,若有人因此受傷甚至死亡,您當下的反應,將決定您是否會從單純的民事或過失責任,一夕之間轉變為面臨重刑的「肇事逃逸」刑事被告。
這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台灣《刑法》中關於「肇事逃逸罪」的嚴苛規定,特別是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加重處罰,並提供您最實用的法律指引,教您如何在驚慌失措的時刻,做出最正確的決定。
什麼是「致人死傷肇事逃逸罪」?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車禍不是自己的錯,就可以直接離開現場。但這是極大的誤解!
《刑法》處罰的不是「肇事」的過失,而是處罰駕駛人逃逸的行為,也就是違反了法律賦予您的「在場義務」。
核心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
當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包括汽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而逃逸,將面臨非常嚴重的刑責。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構成要件解析:重點在「逃逸」
本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並減少被害人的死傷。因此,只要發生了致人死傷的事故,不論您是否有過失,都必須履行以下「在場義務」:
- 留在現場: 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
- 即時救護: 撥打119或採取其他必要的救護措施。
- 通知警消: 撥打110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 表明身分: 向被害人或執法人員提供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實務上判斷是否構成「逃逸」,是以您是否履行了這些義務為準。即使您短暫停留,但若未等警察或救護人員到場確認傷者得到妥善救護,或未表明身分就離開,仍會被認定為逃逸。
2. 刑度加重:致死或重傷的嚴重後果
一旦被認定構成肇事逃逸致人死傷,法定刑期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風險提醒: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若您因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除了刑事責任外,您的駕駛執照將被吊銷,且終身不得再考領。
實務案例:無過失逃逸與在場義務的界線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非常嚴格地檢視駕駛人是否盡責。以下兩個情境,幫助您理解法律的認定標準:
案例一:短暫折返,仍構成逃逸
王先生在超車時不慎擦撞到機車騎士,導致騎士倒地受傷。王先生雖然心生恐懼先駛離現場,但很快折返。他看到傷者後,卻沒有報警或表明自己的身分,又再次離開。
法院判決: 即使王先生有折返,但因他未履行「表明身分」及「報警處理」的義務,仍被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罪。法院強調,逃逸的本質就是違反了在場義務,不是看停留時間長短。
案例二:無過失肇事,刑責可減免
如果車禍發生,完全是因為被害人自己闖紅燈或第三方因素造成,駕駛人對事故發生完全沒有過失,但仍因害怕而逃離現場,會怎麼判?
這是110年修法後的重要變革。《刑法》第185條之4新增了第二項規定:
《刑法》第185條之4 第二項: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代表:即使您無過失,您仍有「在場義務」;但如果您逃逸了,法院會考量您對事故無責任的事實,減輕或免除您的刑責。這平衡了刑罰與責任,但前提是您必須能證明自己確實無過失。
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必須做的四件事
為了避免被認定為肇事逃逸,請務必遵循以下步驟:
| 步驟 | 具體行動 | 目的 |
|---|---|---|
| 1. 立即停車並開啟警示燈 | 確保現場安全,避免二次事故。 | 履行在場義務的第一步。 |
| 2. 救護與報警 | 撥打119(救護)及110(報警)。 | 確保傷者即時獲得救治,並讓公權力介入處理。 |
| 3. 表明身分並留置現場 | 向傷者、家屬或警察明確提供您的真實姓名、駕照與聯絡方式。 | 這是「不逃逸」的關鍵證明。在警察完成筆錄前,切勿擅自離開。 |
| 4. 蒐集證據 | 拍攝現場照片、錄影、保留行車紀錄器畫面。 | 若您主張無過失,這些證據是您依新法爭取減免刑責的基礎。 |
重要提醒: 即使傷者表示沒事或自行離去,您仍應報警處理並留下紀錄,以防後續被提告肇事逃逸。
結論:一時的恐慌,換來七年牢獄之災
肇事逃逸罪的刑度非常高,法院在量刑時會嚴格審視您的犯後態度、是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如果情節輕微(例如傷勢不重、有初步協助),法院可能會依《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的規定酌減刑期,但這並非必然。
面對車禍,請克服恐懼,履行您的法律義務。留下處理,最多是過失責任;逃逸離去,則會面臨最高七年的牢獄之災,以及終身吊銷駕照的嚴重後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果只是輕微擦撞,對方看起來沒受傷,可以直接離開嗎?
A: 不行。只要發生交通事故且您無法確定對方是否受傷,就有義務停車、報警並表明身分。實務上,即使是輕微傷勢,若您未履行在場義務而離去,仍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建議立即撥打110,請警察到場確認並留下紀錄,這是保障自身權益的唯一方式。
Q: 肇事逃逸罪跟過失致死罪會同時成立嗎?
A: 會。這兩者是「數罪併罰」的關係。《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處罰您造成他人死亡的過失行為;而肇事逃逸罪處罰的是您事後不履行救護義務的行為。因此,法院會分別判刑後再決定應執行刑期,刑責會比單純的過失致死更重。
Q: 什麼情況下,法院可能會依「情輕法重」減輕我的刑責?
A: 刑法第59條的「情輕法重」適用於個案情節顯然輕微,若依最低法定刑量刑仍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的情況。例如:被害人傷勢極輕、被告有初步救護行為(如撥打119)、事後積極主動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且展現深切悔意。法院可能會藉此將刑期降到六個月以下,讓您有易科罰金的機會,但這屬於法院的裁量權,並非必然。
Q: 我是無過失的駕駛人,如果逃逸了,刑責一定會被免除嗎?
A: 不一定會「免除」,但會「減輕或免除」。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法院必須審酌您對事故發生是否確實無過失。即使無過失,逃逸行為本身仍是違法,因為您違反了在場義務。因此,您必須積極提出證據證明無過失,法院才會適用此條文,給予減輕或免除的裁量,但仍建議留在現場以避免任何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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