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車禍後,為何會被追究兩種刑責?
許多事故當事人常感到困惑:我只是不小心發生車禍,造成對方受傷,為什麼事後還會被冠上「肇事逃逸」這個更嚴重的罪名?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一場車禍往往會衍生出兩種截然不同的刑事責任:過失傷害罪與肇事逃逸罪。這兩者在法律上被視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必須分開論罪科刑,也就是所謂的「分論併罰」,這對當事人來說,刑責風險將大幅提高。
律點通將透過專業法律分析,為您解析兩罪的區別,並教您如何在實務操作中,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二、過失犯與故意犯:兩罪的本質區別
要理解為何會被分論併罰,首先必須清楚區分這兩種罪名的構成要件與立法目的:
1.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處罰「不小心」
過失傷害罪處罰的是駕駛人「應注意、能注意,卻疏於注意」的過失行為(例如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等),導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這是過失犯,重點在於事故發生的原因。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處罰「故意不救」
肇事逃逸罪處罰的行為,發生在事故之後。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促使駕駛人留在現場,對被害人即時救護、報警或採取必要措施,以減少死傷。這是故意犯,重點在於駕駛人對「致人死傷」的事實有所認識,卻仍決意逃離現場。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注意: 肇事逃逸罪的法定最低刑度為六個月,一旦成立,將難以獲得易科罰金或緩刑的機會。
三、實務見解:為何採「分論併罰」?
許多當事人會主張,車禍發生到逃逸是「一個行為」,應適用《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罰即可。
然而,台灣司法實務一貫採分論併罰原則,拒絕將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視為想像競合犯,其核心理由是:
- 犯意不同: 過失傷害是過失所致;肇事逃逸是事後為了規避責任而另行起意的故意行為。
- 行為互殊: 造成傷害的「過失駕駛行為」與「逃離現場的行為」是兩個獨立且有時間差的行為。
因此,法院會將您所犯的「過失傷害罪」與「肇事逃逸罪」分別論罪科刑,再定一個應執行的刑期。
實務案例解析:一場車禍,兩種處罰
假設駕駛人小陳因超速闖紅燈,撞擊一輛載有三人的機車,導致三人受傷。小陳因害怕酒駕被查獲,直接棄車逃逸。
法院的認定邏輯如下:
- 過失傷害部分: 小陳以「一個超速闖紅燈的過失行為」同時造成「三人受傷」,此時,這三個過失傷害罪之間屬於《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一個過失傷害罪。
- 肇事逃逸部分: 小陳事後「故意逃離現場」,成立一個肇事逃逸罪。
- 最終判決: 法院會將該「過失傷害罪」與「肇事逃逸罪」分論併罰,分別判刑,再合併執行。
四、事故當事人必看:自保與量刑減輕指引
1. 留在現場,是避免重罪的唯一準則
重要提醒: 即使您認為自己沒有過失,或對方傷勢輕微,也絕對不能擅自離開現場!
您必須做到以下兩點,才能避免成立肇事逃逸罪:
- 採取救護措施: 立即將傷者送醫或撥打119。
- 報警處理: 撥打110,或等候警方到場,表明身份。
2. 積極和解,爭取刑事減刑
和解是您在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籌碼:
- 針對過失傷害罪: 這是告訴乃論之罪。若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得撤回告訴,檢察官將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此部分罪名即可免除。
- 針對肇事逃逸罪: 這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解,檢察官仍會起訴。但和解代表您「犯後態度良好」且「積極彌補損害」,依《刑法》第57條規定,將是法院從輕量刑的最重要依據。
3. 運用《刑法》第59條與釋字777
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777號解釋中指出,肇事逃逸罪若情節輕微,一律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可能構成「顯然過苛」。
這為您的量刑辯護提供了空間。若您符合以下情狀,應積極向法院爭取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量減輕其刑:
- 傷害結果極為輕微(如僅擦傷)。
- 逃逸後立即自首或主動返回現場。
- 事發當下現場有其他人可即時救護,逃逸的危害性低。
- 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得諒解。
五、結論:掌握法律差異,才能應對風險
面對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當事人必須理解「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是兩種獨立的罪名,實務上會採分論併罰。因此,事發後的應變措施,比事故本身更為關鍵。
請務必記住:留在現場、立即救護、積極和解,是您將刑事風險降到最低的不二法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了,肇事逃逸罪還會被判刑嗎?
A: 是的,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解,檢察官仍會提起公訴。但和解是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能極大程度地證明您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有助於爭取緩刑或最低刑度的判決。
Q: 我不確定我有沒有撞到人,只是覺得好像有摩擦到,離開現場算肇事逃逸嗎?
A: 實務上認定肇事逃逸罪,要求行為人對「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的事實有所認識(即有故意)。若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發生事故或造成傷亡,則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請注意,法院會根據現場狀況、撞擊程度、車輛受損等客觀證據來判斷您是否「應當知情」。為避免爭議,任何懷疑都應停車查看並報警處理。
Q: 既然過失傷害和肇事逃逸是分論併罰,那如果我一個過失行為撞傷了兩個人,會被算幾個罪?
A: 在這種情況下,您會被算兩個罪名,但包含三個刑責: 過失傷害部分: 雖然撞傷兩個人,但因為是「一個過失行為」所致,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論處一個過失傷害罪。 肇事逃逸部分: 成立一個肇事逃逸罪。 最終,法院會將這兩個罪(一個過失傷害罪,一個肇事逃逸罪)分開論罪科刑,再定其應執行刑。
Q: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我的案件有何幫助?它能讓我免責嗎?
A: 釋字第777號解釋並不能讓您免責,但它為量刑提供了彈性。該解釋要求法院在審理肇事逃逸案件時,必須詳細審酌犯罪情節是否極為輕微,若處以法定最低刑度(六個月)仍嫌過重時,應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量減輕其刑。若您的傷勢輕微、逃逸時間短暫且有積極補救行為(如立即自首),應向法院主張適用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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