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一個車禍為何被判兩條罪?被告必知「分論併罰」風險
為什麼一個車禍會變成兩條罪?解析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的法律爭議
當您捲入交通事故,除了面對民事賠償外,最令人擔憂的就是刑事責任。許多被告不解:我只是不小心發生車禍(過失傷害),為什麼還會被多加一條「肇事逃逸」?難道這不是同一個行為嗎?
遺憾的是,根據台灣法院的實務見解,這兩者不僅是不同的罪名,更必須分開論罪、分別處罰,這就是法律上所稱的「分論併罰」。理解這項法律鐵律,是您制定訴訟策略的第一步。
1. 兩罪的本質差異:過失與故意
法院之所以堅持分開論罪,是因為這兩個罪名在主觀犯意和立法目的上截然不同。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
這是針對您在駕駛時的疏忽(例如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等),導致他人受傷的行為。它屬於過失犯,非難的是您「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行為。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
這才是真正讓刑責加重的關鍵。它屬於故意犯,非難的是您在事故發生後,明知有人死傷,卻選擇逃離現場、規避救護義務的行為。
此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強制駕駛人履行即時救護的社會責任,以避免傷亡擴大。因此,不論您對事故有無過失,只要逃離現場,就會成立本罪。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實務鐵律:為何採「分論併罰」而非「想像競合」?
許多被告會主張,既然是「一個車禍」引起的,應該適用「想像競合犯」(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就好。但實務上,法院明確否定了這一觀點。
法院認定的關鍵: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法院認為,您造成車禍是一個「過失行為」,而您逃離現場則是車禍發生後,您另行起意、選擇不履行救護義務的「故意行為」。
兩者的犯意各別(一個是過失,一個是故意),行為互殊(一個是撞擊,一個是逃離),因此必須分別論罪。這就是「分論併罰」的法律依據。
實務案例提示: 某駕駛超速撞傷兩人後逃逸。法院判決:
- 撞傷兩人(過失傷害):這是一個過失行為造成數個結果,適用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過失傷害罪。
- 逃逸行為:這是另一個故意行為,成立肇事逃逸罪。 結論: 駕駛人最終會被判「過失傷害罪」與「肇事逃逸罪」兩罪,並依《刑法》第51條合併定執行刑。
3. 被告的重刑風險與自保策略
【重要警示】 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意味著一旦成立,最低刑度即為六個月,無法易科罰金,入監服刑的風險極高。
面對這樣的風險,您的訴訟策略必須聚焦在以下兩大方向:
策略一:積極和解與賠償
法院在量刑時,最看重被告的犯罪後態度(刑法第57條第10款)。
- 立即啟動和解: 即使您認為自己無過失,也應積極展現和解誠意,彌補被害人損失。
- 履行賠償承諾: 達成和解並實際支付賠償金,是爭取緩刑或最低刑度的關鍵。
策略二:爭取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您對事故的發生確實無過失,請務必提出證據證明。根據修正後的《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雖然您逃逸的行為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若能證明您對「肇事」本身無責任,法院可依此規定減輕或免除您的刑責,大幅降低入獄風險。
結論:面對指控,沉著應對
當您被控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兩罪時,請理解這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行為。您的目標是:
- 針對過失傷害: 透過和解,爭取被害人撤告(若為告訴乃論)。
- 針對肇事逃逸: 積極賠償,展現悔意,並爭取適用無過失減刑或緩刑,避免入監服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肇事後有短暫停車查看,但因為害怕就離開了,還算肇事逃逸嗎?
A: 是的,實務上認定是否構成「逃逸」,關鍵在於您是否採取了積極救護或報警的必要措施。若您只是短暫停車,但未留下聯絡方式,也沒有報警或協助傷者,仍會被認定有規避責任的逃逸故意,依然成立肇事逃逸罪。
Q: 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如果我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撤告,肇事逃逸罪會消失嗎?
A: 不會。過失傷害罪(普通傷害)是告訴乃論,撤告後此罪名會消滅。然而,肇事逃逸罪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一旦成立,檢察官仍會獨立追訴。雖然撤告不能免除肇事逃逸的刑責,但積極和解的態度是法院量刑時的重要減刑因素。
Q: 如果我對車禍的發生完全沒有過失,只是因為緊張離開了,會被判刑嗎?
A: 您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但刑責會減輕。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若能證明您對事故發生無過失,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雖然不能免除您的逃逸行為,但能大幅降低刑度,是重要的辯護方向。
Q: 如果我已經被判過肇事逃逸罪,五年內再犯會面臨什麼風險?
A: 肇事逃逸罪屬於故意犯。若您在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將構成《刑法》第47條的累犯。一旦構成累犯,法院將依法加重本刑,刑度將會更高,且更難爭取緩刑或最低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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