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請注意!「肇事逃逸罪」的嚴重性與自保之道
當您在路上遇到交通事故,無論責任歸屬在誰,只要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您當下的一個決定,就可能影響您未來數年的自由。在台灣,《刑法》中的「肇事逃逸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重罪,一旦成立,將留下無法抹滅的刑事紀錄。
本罪的核心目的,是要求駕駛人在肇事後,必須立即採取救護措施,避免傷亡擴大,並留在現場協助釐清事故真相。
釐清核心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的處罰依據,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理解這條法規的兩項重點,是您自保的第一步:
1. 逃逸的刑責(第一項)
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就會面臨刑事追訴。請注意,這裡的處罰是針對「逃逸」這個行為本身,與您對事故有無過失是兩回事:
《刑法》第185條之4 第一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無過失者可減刑或免刑(第二項)
這是2019年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後,法律修正的重大變革。它解決了過去「無過失也與有過失者判一樣重」的爭議:
《刑法》第185條之4 第二項: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來說: 即使您對事故完全沒有責任(無過失),但只要您「逃逸」了,仍會構成犯罪。不過,法院在量刑時,會因為您無過失而給予減輕或免除刑責的機會。
實務上如何認定「逃逸」?三大關鍵要素
許多駕駛人誤以為只要將傷者送醫,或只是離開現場去拿東西,就不算逃逸。然而,實務上對於「逃逸」的認定非常嚴格,它指的是未履行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
「逃逸」的認定標準:
- 未採取即時救護: 未撥打119或未對傷者提供必要協助。
- 未報警或未留置現場: 未通知警察機關(110),且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
- 未表明身分或未獲同意離開: 未留下日後可供聯繫的資料,或未獲得被害人、在場處理人員的明確同意就逕自離去。
重要提醒: 即使您只是離開現場「找停車位」、「買飲料」或「回家拿證件」,只要未向現場人員或警方清楚交代並獲同意,都可能被認定為「擅自逃離現場」。
實務情境解析:我有撞到人,但我不知道他受傷
肇事逃逸罪的成立,除了客觀上有人死傷和逃逸行為外,主觀上必須對「致人死傷」的事實有所認識,並決意逃離。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主觀故意」。
案例一:碰撞後逕行離去(主觀故意的認定)
- 情境: 駕駛人A在變換車道時,與後方機車B發生碰撞,A車僅輕微擦傷。A認為B只是倒地,沒有大礙,便直接開走。
- 法院判斷: 法院認為,A既然發生碰撞,依社會通念應可預見對方有倒地受傷的可能。但A卻置之不理,逕行離去。這種「可預見卻不在乎」的心理狀態,即構成不確定故意,仍會被判肇事逃逸罪成立。
案例二:完全不知情而離開(不構成犯罪的可能)
- 情境: 駕駛人C在高速公路上變換車道後,後方兩輛車因閃避不及而追撞,造成駕駛D受傷。C的車輛未與任何車輛接觸,C也未察覺後方發生嚴重車禍,故繼續行駛離去。
- 法院判斷: 若缺乏積極證據證明C主觀上知悉其變換車道行為導致後方車禍並致人受傷,則C欠缺肇事逃逸的「主觀認識」,可能不構成此罪。
駕駛人自保的黃金SOP:事故發生後這樣做
無論您認為自己有無過失,一旦發生致人死傷的事故,請務必遵循以下步驟,以履行法定義務,保護自身權益:
- 立即停車並開啟警示燈: 確保現場安全,避免二次事故。
- 優先救護(119): 立即查看傷者狀況,撥打119叫救護車,並在能力範圍內提供協助。這是法律最重視的義務。
- 通知警方(110): 立即報警,告知事故地點、傷亡情況。
- 留在現場等候處理: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您必須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完成測繪、筆錄等程序,或獲得警方及被害人的明確同意後才能離開。
- 表明身分: 即使傷者已送醫,也應向現場人員或警方表明您的身分,留下聯絡方式,確保後續民事責任的釐清。
結論:逃逸行為本身就是重罪
請記住,肇事逃逸罪處罰的是您「逃離現場」的行為,而不是您「造成事故」的過失。即使您無過失,只要知悉有人受傷卻擅自離開,仍可能面臨刑事追訴。若不幸被起訴,積極的自首(主動向偵查或審判機關坦承犯行)及與被害人和解,將是您爭取減輕刑責或緩刑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對事故完全無過失,但還是因為逃逸被起訴,該如何爭取權益?
A: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第二項,若能證明您對事故發生確實無過失,法院可以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您必須在訴訟過程中,積極提出車禍鑑定報告、行車記錄器等證據,證明您在事故中無肇事責任,以爭取適用此減免規定。
Q: 肇事逃逸罪成立後,是否一定會坐牢?是否有機會緩刑?
A: 肇事逃逸罪的刑度是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通常屬於重罪。若要爭取緩刑,您必須符合《刑法》第74條規定(如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等)。實務上,法院會考量您是否自首、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以及犯罪後的態度等因素,來決定是否宣告緩刑。
Q: 我已經叫了救護車和警察,然後我離開現場去醫院看傷者,這樣算逃逸嗎?
A: 這仍有構成逃逸的風險。實務上要求駕駛人必須「留置現場」等待警方完成初步處理。若您未經警方或現場處理人員同意就離開,即使是前往醫院,也可能被認定為擅自逃離,因為您妨礙了警方保全證據和釐清事故的過程。正確的做法是先向警方報備並取得同意。
Q: 如果我發生輕微擦撞,對方說沒事讓我離開,我還需要報警嗎?
A: 強烈建議報警或至少留下完整的聯絡資料。若對方事後反悔並發現身體有隱藏的傷害,可能會主張您未履行救護義務而提告肇事逃逸。最安全的做法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立即停車處理,並拍照存證,若有人員受傷,務必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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