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的法律界線:家屬如何應對「幫助犯」風險?
面對親人涉及「肇事逃逸」的案件,家屬往往心急如焚,除了擔憂駕駛人的刑責,更擔心自己因一時情急的協助行為,反而讓自己也陷入法律困境。在台灣,《刑法》對於肇事逃逸設有嚴厲的規定,而協助逃逸的家屬或友人,也可能面臨「幫助犯」或「頂替罪」的追訴。
本文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角度,為您解析肇事逃逸案件的核心法律概念,並提供實務上最關鍵的應對策略,助您理解並保護自己。
一、駕駛人的主要刑責:肇事逃逸罪(正犯)
肇事逃逸罪是針對駕駛人未盡到救護義務的重大刑事犯罪,其構成要件相當嚴格。若您的家人是肇事駕駛人,將面臨以下《刑法》的追訴: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清楚指出,肇事逃逸罪屬於重罪,最低刑度就是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代表一旦被判有罪,幾乎難以獲得緩刑(除非符合其他減刑條件)。
二、家屬的法律風險:幫助犯與頂替罪
許多家屬在得知親人肇事後,會基於親情協助處理,但若處理方式錯誤,很可能讓自己從旁觀者變成被告。在法律上,肇事逃逸罪僅限於「駕駛人」才能成為正犯(這稱為己手犯原則)。因此,非駕駛人若協助逃逸,則會被認定為「幫助犯」。
1. 幫助肇事逃逸罪
若您協助肇事者逃離現場(例如開車搭載他離去、提供藏匿處所),您將構成《刑法》第30條的幫助犯(從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 藏匿人犯或頂替罪
若您向警方謊稱自己是駕駛人(頂替),或是協助其隱藏行蹤(藏匿),則會觸犯《刑法》第164條:
《刑法》第164條第1項: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64條第2項: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在實務上,協助肇事者逃逸的行為(如搭載離去或頂替),往往會同時觸犯「幫助肇事逃逸罪」與「藏匿/頂替罪」。此時法院會依想像競合犯原則,選擇刑責較重的罪名論處(通常是幫助肇事逃逸罪),但這仍是嚴重的刑事責任。
重要提醒: 協助親人逃避法律責任,將使您自己也背負刑事紀錄。最佳的策略是鼓勵親人主動面對,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三、實務案例解析:如何爭取「不構成逃逸」的空間?
肇事逃逸罪的關鍵在於駕駛人是否有「逃逸故意」,也就是主觀上是否明知發生死傷卻決意悍然離去,棄傷者於不顧。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的精神,法院現在更著重於肇事者是否已盡到實質救護義務,而非形式上的「絕對在場義務」。
實務情境: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成功脫罪
- 情境簡述: 某駕駛人在車禍後腳部受傷流血,他雖然未等到警方到場,但他已確認傷者意識清醒,並委請一位路過且認識的友人留在現場,代為看護傷者、報警及處理後續事宜,隨後自行騎車去就醫。
- 法院認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駕駛人雖然離開,但已委託可靠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在場及救護義務,並未影響傷者即時受救護的期待。因此,不能證明他有「悍然離去、棄之不顧」的逃逸故意,最終判決無罪。
指導意義: 如果您的家人在離開現場前,有採取任何確保傷者安全的行動(如撥打119、委託他人處理、留下聯絡方式),這些都是在訴訟中爭取「欠缺逃逸故意」的有利證據。
四、家屬應對與證據蒐集建議
1. 立即釐清事發經過與主觀認知
作為家屬,您應協助釐清以下關鍵事實:
- 有無認知到「致人死傷」? 許多輕微碰撞駕駛人可能聲稱不知道有人受傷。若能證明當時傷勢輕微或駕駛人確實不知情,則可能不構成犯罪。
- 離開前的作為? 離開前是否有試圖救護、詢問傷勢、表明身分或委託他人處理?
- 逃逸動機? 離開是因為恐懼、受傷就醫、還是單純想逃避責任?
2. 檢舉獎勵的迷思
請注意: 現行法規並無針對檢舉《刑法》肇事逃逸罪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逃逸行政違規的獎勵辦法。
因此,若有人宣稱會因檢舉而獲得高額獎金,此資訊並不準確。家屬無需過度擔憂有心人士為了獎金而惡意檢舉。
3. 無人受傷的行政責任
如果肇事僅造成財物損失或車輛損壞(無人受傷或死亡),但未依規定處置即逃逸,則屬於行政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仍會面臨駕照被吊扣的處分。
五、結論:積極面對,尋求專業協助
肇事逃逸案件的判決結果,往往取決於對「逃逸故意」的舉證與解釋。家屬應避免任何可能構成「幫助犯」或「頂替罪」的行為,並積極蒐集有利於證明駕駛人已盡到實質救護義務或欠缺逃逸故意的證據,這是爭取減刑或無罪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罪的「致人傷害」定義是什麼?輕微擦傷算嗎?
A: 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是「致人傷害」,並不區分傷害的輕重。即使只是輕微擦傷,只要客觀上造成了人體機能的損傷,且駕駛人知情卻逃逸,就可能構成此罪。然而,若傷勢極輕微,駕駛人可主張其主觀上無從認知到已造成傷害,進而爭取欠缺「逃逸故意」的空間。
Q: 如果我的家人是酒駕後肇事逃逸,刑責會更重嗎?
A: 是的。酒駕肇事逃逸會面臨兩罪競合:一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二是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實務上會依數罪併罰原則,分別論處後合併執行。這會大幅提高刑期,因此辯護策略上必須同時處理這兩個罪名。
Q: 我只是搭載肇事者離開現場,沒有幫他頂罪,會構成幫助犯嗎?
A: 會。根據實務見解,只要您提供了實質上的幫助,使肇事者得以逃離現場、規避追訴,即構成幫助肇事逃逸罪。這屬於《刑法》第30條的幫助犯(從犯),雖然得依法減輕其刑,但仍會面臨刑事責任。因此,即使是親人,也不應提供任何協助逃避偵查的行為。
Q: 如果肇事者事後主動投案,對量刑有幫助嗎?
A: 主動投案雖然不能免除肇事逃逸罪的成立(因為「逃逸」行為已經完成),但在量刑上會是有利的考量因素。法院會審酌其悔悟態度,通常在量刑時會給予較輕的處罰,或有助於爭取緩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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