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點通:面對酒駕與肇事逃逸,您必須知道的法律風險與自救策略
當您被捲入酒駕(不能安全駕駛)或肇事逃逸的案件中,焦慮與不安是必然的。在台灣,這兩項罪名一旦結合,將面臨極重的刑罰。然而,法律並非只有懲罰,也提供給被告爭取減輕刑責的機會。理解法條、掌握訴訟策略,是您當前最迫切的任務。
一、 釐清核心罪名:為何刑責會『分論併罰』?
酒駕與肇事逃逸是兩件獨立的罪行,實務上通常採取「分論併罰」(數罪併罰)原則,這意味著法院會分別判斷兩罪的刑期後再合併執行,導致總刑期大幅增加。
1. 酒駕致死傷罪(《刑法》第185條之3)
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構成公共危險罪。若因此行為導致他人死傷,則刑責會加重:
《刑法》第185條之3(節錄):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極重風險提醒:十年內再犯】
若您在十年內曾犯酒駕經判決確定,而再次酒駕致人於死,刑度將直接提升至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法律對酒駕累犯最嚴厲的懲罰,務必嚴肅面對。
2.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
本罪的立法目的在於強制駕駛人留在現場,即時救護傷者。所謂「逃逸」,是指發生事故致人死傷後,未停留現場進行救護、報案或協助處理而逕行離去的行為。
《刑法》第185條之4(節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點通提醒: 即使您認為自己沒有過失,只要發生死傷事故後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這是導致刑期暴增的關鍵因素。
二、 決定刑期輕重的三大加重因素
除了上述兩罪的結合外,法院在量刑時會嚴格審視以下因素:
| 加重因素 | 法律依據 | 影響程度 |
|---|---|---|
| 酒駕特定累犯 | 刑法185條之3第3項 | 十年內再犯致死,刑度跳升至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 |
| 一般累犯 | 刑法第47條 | 受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刑加重二分之一。 |
| 酒測濃度 | 刑法第57條 | 酒精濃度極高(如超過1.0mg/L),會被認定惡性重大,量刑加重。 |
三、 實務案例:和解是爭取減刑的「唯一生機」
即使面對酒駕致死與累犯的重罪,法院仍可能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原則酌量減刑。實務上證明悔意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與被害人或家屬達成實質和解。
【生活化情境案例:從重刑到減刑】
鄭先生因酒駕無照致人於死傷,且有累犯前科,本應面臨數年甚至更長的刑期。然而,他在偵查與審理階段展現極大的悔意,不僅坦承犯行,更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協商,最終達成和解並獲得家屬原諒。法院考量其犯後態度與和解結果,最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將原本重罪的刑期大幅減輕,定應執行刑為一年十個月。
這個案例強烈指出:犯後態度和和解賠償,是您在訴訟中爭取輕判、甚至緩刑的關鍵。
四、 被告的實務操作指引
1. 肇事當下:絕不逃逸
若不幸發生事故,請立即停車,確認傷者狀況並報警處理。逃逸行為會額外構成肇事逃逸罪,這是最無法挽回的錯誤。
2. 訴訟階段:積極和解
這是重中之重。無論您是否有能力一次性賠償,都應展現最大誠意,盡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協議。和解書是法院認定您「犯後態度良好」的最有力證據。
3. 爭取自首
若您已逃離現場,但在警方尚未發覺或僅知悉事故發生但不知您為肇事者之前,主動投案並坦承犯行,可依《刑法》第62條規定,爭取減輕其刑。
結論:掌握關鍵,面對司法
酒駕與肇事逃逸的法律後果嚴重,但絕非無路可走。您應立即諮詢專業律師,評估累犯風險,並將所有資源投入到與被害人的溝通和和解中。真誠的悔意和實際的彌補行動,是您在法庭上爭取一線生機的最終武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酒駕致死罪與肇事逃逸罪會如何合併處罰?
A: 這兩者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分論併罰」(數罪併罰)。因為酒駕侵害的是公共交通安全,而肇事逃逸侵害的是對被害人的即時救護義務,兩者的犯意和法益不同。法院會分別判斷酒駕致死罪的刑期(可能3年以上)和肇事逃逸罪的刑期(可能1年以上),然後裁定一個應執行的總刑期,這個總刑期會比單一罪名重得多。
Q: 如果我已經有酒駕前科,這次再犯會面臨什麼樣的加重懲罰?
A: 您將面臨雙重累犯風險。首先是一般累犯(《刑法》第47條),若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本刑加重二分之一。更嚴重的是酒駕特定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若您在十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刑度是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將會是量刑最關鍵的加重因素。
Q: 和解對量刑的影響有多大?即使是重罪也能減刑嗎?
A: 和解是影響量刑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雖然和解無法改變罪名成立的事實,但它能證明您的犯後態度良好,積極彌補損害。在情節重大但已盡力彌補的情況下,法院可能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量減輕其刑。實務上,許多酒駕致死或重傷的案件,都是因為達成和解才獲得大幅減刑的機會。
Q: 我已經逃離現場了,現在主動去投案(自首)還有用嗎?
A: 有用,但必須符合「自首」的要件。自首是指在犯罪未發覺前,或雖已發覺但警方尚不知您是肇事者時,您主動向偵查機關(警察或檢察官)投案並坦承犯行。若符合條件,法院可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如果您已經逃逸,應立即諮詢律師,判斷是否仍有自首的空間,並盡快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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