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釐清雙重重罪:酒駕與肇逃的「分論併罰」
當您面臨酒駕(不能安全駕駛)與肇事逃逸合併發生的案件時,必須先認知一個最關鍵的法律原則:分論併罰。這意味著,司法機關不會將這兩個行為視為單一事件,而是將其認定為兩個獨立的犯罪,分別論罪科刑,最終訂定一個應執行的總刑期。
簡單來說,酒駕是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肇事逃逸則是漠視被害人生命、違反救護義務的行為,兩者惡性獨立,因此刑責將會疊加。
1. 酒駕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這是針對酒精濃度超標的處罰。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便沒有發生事故,就已經構成犯罪。
- 若致人於死: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十年內再犯致人於死: 刑責將大幅加重,面臨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
這是加重刑責的第二把刀。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是強制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必須停留現場採取救護措施或報警處理,以減少被害人死傷。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注意: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不以您對事故有過失為必要! 即使是對方違規導致的事故,您仍有救護義務,若逃離現場,仍會構成此罪。
二、實務重點解析:逃逸動機與法律後果
在許多酒駕肇逃案件中,當事人逃跑的動機往往是「害怕酒駕被查獲」或「規避刑責」。實務上,法院明確認定,這種規避心態仍然構成肇事逃逸罪的主觀故意。
案例情境說明:害怕酒測而逃,刑責更重
某甲在酒後駕車時不慎撞死路人,他第一時間不是報警救人,而是因為害怕酒測超標遭判刑,選擇駕車逃離現場。雖然他後來被目擊者勸說返回,但法院仍認定他的行為已構成「酒駕致人於死罪」與「肇事逃逸罪」,必須分論併罰。
法院審理時會強調:您因酒駕已犯一罪,再因懼怕被查獲而逃逸,等於是「為了規避一個罪名,又再犯下另一個重罪」,行為惡性重大,量刑時將會從重處罰。
三、量刑的兩大致命風險:累犯與再犯加重
如果您曾有犯罪前科,本次酒駕肇逃案件將面臨極大的刑責加重風險。
1. 一般累犯加重(刑法第47條)
如果您曾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後,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如酒駕或肇逃),將構成累犯,法院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2. 酒駕重罪再犯加重(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
這是針對酒駕致死/重傷的極嚴厲規定。如果您曾在十年內犯下酒駕之罪經判決確定,而這次又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將直接適用更重的刑度,如前述的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提醒: 累犯加重會導致法官裁量時,必須從更高的刑度範圍內判刑,大幅壓縮了爭取緩刑或輕判的空間。
四、實務操作指引:爭取從輕量刑的關鍵
面對酒駕肇逃的重罪指控,當事人必須積極採取行動,爭取法院從輕量刑的機會。實務上,有兩大因素對量刑影響最大:
| 減刑關鍵因素 | 說明與實務建議 |
|---|---|
| 主動自首 | 於警方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投案並坦承犯行。若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請注意,被攔查或被目擊者勸回,通常不符合自首要件。 |
| 和解與賠償 | 積極與被害人或家屬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義務。這是法院審酌「犯罪後態度」時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實務上,若能達成和解,即使行為惡性重大,法院仍可能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但此門檻極高。 |
律點通提醒: 肇事逃逸行為因其惡性重大,實務上極難被認定為「情堪憫恕」而獲得減刑。因此,積極和解與賠償,展現最大誠意,是您在法庭上爭取有利判決的唯一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什麼酒駕和肇逃要分開處罰?不能只罰其中一個嗎?
A: 不行。根據我國法律的「分論併罰」原則,酒駕(危及公共安全)和肇事逃逸(違反救護義務)是兩種獨立的犯罪行為,各自有其保護的法益。因此,法院會分別認定您犯了《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罪)和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並分別判刑,最終再合併執行刑期。這導致刑責會比單純酒駕或單純肇逃更重。
Q: 我只是輕微擦撞,離開現場後馬上報警,這樣還算肇事逃逸嗎?
A: 是的,即使是輕微擦撞,只要有人員受傷,您就有留在現場救護或報警的義務。實務上,「逃逸」是指您未留在現場協助處理或救護而離去。若您是離開現場後才報警,這段時間差可能已經錯失了即時救護的機會,仍可能被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罪。建議無論事故大小,務必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並撥打110及119,確保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
Q: 累犯的定義是什麼?刑度會加重多少?
A: 一般累犯是指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在五年內再次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一旦被認定為累犯,法官必須依《刑法》第47條規定,將您本次犯罪的本刑加重至二分之一。例如,若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累犯加重後,最低刑度將從1年提高到1年6個月。
Q: 肇事後馬上回去現場,這樣算自首嗎?還能減刑嗎?
A: 實務上,肇事後「返回現場」與法律上的「自首」是不同的概念。自首必須是在司法機關或警方尚未發覺您的犯罪之前,主動向偵查機關坦承犯行。如果您是因為被目擊者攔阻、勸說,或警方已經鎖定您,您才返回現場,通常不符合自首的要件。不過,即時返回現場並配合調查,通常會被法院視為「犯罪後態度良好」,在量刑時仍可能獲得酌情考量,但無法直接適用自首的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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