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逃逸:刑期加倍?青年被告必須知道的法律底線
如果你現在面臨「酒駕」與「肇事逃逸」的指控,請務必先深呼吸,因為你正在面對的是台灣法律中刑責最重的交通犯罪組合之一。許多人誤以為逃離現場只是為了躲避酒測,但這個「逃跑」的動作,卻會讓你的刑期從單一罪名變成數罪併罰,結果往往是刑期加倍,難以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
律點通將透過這份分析,帶你理解這兩種罪名如何疊加,以及在法律程序中,你還有哪些關鍵機會可以爭取減輕刑責。
1. 致命的雙重打擊:兩大核心罪名
酒駕肇事逃逸案件,通常會同時觸犯以下兩條《刑法》:
罪名一:《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罪)
這條法律懲罰的是酒駕行為本身。只要你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構成犯罪。如果因此導致人員死傷,刑責會大幅加重:
- 單純超標未致死傷: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二:《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這是最關鍵的加重刑責因素。這條罪名保護的不是公共安全,而是被害人即時的救護權利。法律要求駕駛人發生事故致人死傷時,必須立即停車、報警、協助救護。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點通提醒】 實務上,只要你「明知」發生事故且有人受傷,卻未停留採取必要措施而離開現場,就構成「逃逸」。
2. 為什麼刑期會加倍?「數罪併罰」原則
許多人會問:我做了一件事(酒駕後發生事故並逃跑),為什麼要被判兩個罪?
這是因為「酒駕罪」與「肇事逃逸罪」保護的法益(法律想保護的價值)完全不同:
| 罪名 | 保護法益 | 競合關係 | 處理結果 |
|---|---|---|---|
| 酒駕罪 (185-3) | 公共交通安全 | 獨立犯意 | 數罪併罰 |
| 肇事逃逸罪 (185-4) | 被害人的即時救護權 | 獨立犯意 | 數罪併罰 |
實務上,法院會認定你「先有酒駕的犯意」,「後有逃逸的犯意」,兩者行為互異,因此必須分開定罪、合併執行。這就是為什麼你的刑期會是兩個罪名刑期的總和。
案例解析:逃避酒測,刑期更重
小陳(化名)酒後開車追撞機車騎士致重傷,他當下為了規避酒測,謊稱要移車後迅速逃離現場。雖然他事後被逮,但他逃跑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規避酒駕刑責的逃逸故意。
法院最終判決:
- 酒駕致重傷罪: 判處有期徒刑(例如1年6月)。
- 肇事逃逸罪: 判處有期徒刑(例如1年)。
最終,法院會裁定他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一旦刑期超過6個月,且非屬特定輕罪,通常就難以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
3. 案發後的操作指引:爭取減輕刑責的關鍵
如果你已經被起訴或判刑,以下是你可以積極爭取的方向:
關鍵一:自首(唯一法定減刑機會)
如果你在警方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投案並坦承犯行,符合《刑法》第62條的自首要件,法院必須依法減輕你的刑期。在肇事逃逸案件中,自首是極為重要的減刑機會,即使你是累犯,自首仍可提供實質幫助。
請注意: 如果你是在警方已經鎖定你、或已經通知你到案後才現身,則不構成自首。
關鍵二:積極和解與賠償
在量刑階段,《刑法》第57條會考量你的犯後態度。積極與被害人或家屬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是展現真誠悔意的最直接方式。這將成為法院在衡量刑期時,給予你從輕量刑的重要依據。
關鍵三:無過失逃逸的抗辯
如果你能證明你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沒有過失(例如對方闖紅燈撞上你),但你仍然逃逸了,雖然肇事逃逸罪名仍成立,但你可以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爭取:減輕或免除其刑。這需要強力的證據來證明你完全無責。
4. 嚴峻的警訊:累犯加重風險
如果你過去曾有酒駕前科(不論是否致死傷),請務必注意以下兩種累犯規定,它們會讓你的刑期雪上加霜:
- 一般累犯(《刑法》第47條): 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刑加重至二分之一。
- 特定酒駕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 曾犯酒駕罪經判決確定,在十年內再犯酒駕致死傷,將面臨更嚴苛的最低刑度(致死最低五年,致重傷最低三年)。
這顯示了法律對於酒駕累犯的零容忍態度。如果你符合累犯條件,法院在量刑時幾乎不可能輕判。
結論:面對現實,爭取生機
酒駕肇事逃逸是極為嚴重的複合式犯罪。一旦發生,逃跑絕對是最錯誤的決定。現在,你必須做的就是誠實面對,並透過「自首」與「和解」這兩大關鍵,在法律框架內爭取最有利的結果。請務必與專業人士合作,制定訴訟策略,以避免最嚴重的刑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酒駕肇事後,只是把車移到旁邊再離開,算肇事逃逸嗎?
A: 是的,這極可能構成肇事逃逸。實務認定「逃逸」的關鍵在於你是否「未停留現場採取必要措施」。即使你只是移車,但若未立即報警、未協助傷者,且目的是規避酒測或責任,仍會被認定為逃逸。法院會認為你沒有履行即時救護義務。
Q: 我已經被判過酒駕,這次再犯肇事逃逸,刑期會如何計算?
A: 刑期將會大幅加重。首先,你將面臨《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規定的特定酒駕累犯加重(10年內再犯),以及《刑法》第47條的一般累犯加重。法院會將酒駕致死傷罪與肇事逃逸罪數罪併罰,且兩個罪名都可能因累犯而加重刑期,最終執行刑期會非常高,幾乎不可能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
Q: 我已經和被害人和解並支付了賠償金,這對我的肇事逃逸罪有幫助嗎?
A: 和解對於「肇事逃逸罪」的定罪本身沒有影響,因為該罪是公訴罪,一旦構成即成立。但和解對於量刑有極大的幫助。法院在判斷你的犯後態度時,會將積極和解與賠償視為重要的減刑因素,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期,甚至可能影響法官是否給予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的酌減空間。
Q: 如果事故發生時,我以為只是小擦傷,不知道有人重傷,這樣算逃逸嗎?
A: 是的,仍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根據實務見解,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死傷的具體程度(例如輕傷或重傷)。只要你明知發生了事故且有人員受傷,卻未停留現場確認並提供協助就離去,即符合肇事逃逸的「逃逸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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